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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新规:个人破产申请的最后一公里

徐冶飞 破产法快讯
2024-12-16

编者按

2024年9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领域的地方标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旨在加强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的规范化运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上减缓个人破产申请当前所面临的阻力,是对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试点改革的进一步经验总结,有利于帮助潜在的申请人打通个人破产申请的最后一公里。

《规范》以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的基本流程为脉络,集中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服务行为和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并对此作出了详细的权利或义务之规定。本文旨在对《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的梳理,以帮助读者简明扼要地掌握《规范》的精华之所在,以下主要从制度介绍、条款解读、整体评价三个方面详述。



一、何为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

20225月,为推动解决个人破产申请难、申请填报不规范等问题,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和深圳破产法庭联合创建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面向群众提供“普法宣传+面谈调查+填报指导”等综合性公益服务,解答群众申请个人破产的疑难困惑,指引群众规范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缓解法院案件受理的审查压力,该制度于2022年6月起正式实行。

截至20249月,破产管理署共组织完成辅导3605人次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始自于两个文件,一是深圳破产法庭于2022年5月17日公布的全国首个规范个人破产申请的指引——《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3条明确了“申请前辅导”系个人破产申请的前置程序,申请人需取得面谈辅导证明文件后才可进一步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二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2520日发布的配套文件——《关于开展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的公告》,对面谈辅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两个文件由此联合确立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在后续试点改革中被进一步认可和明确。2023年6月5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其中第二条第十二款明确了债务人申请重整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已完成面谈辅导的证明材料;2024年5月16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了《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其中第三条第十一款明确了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已完成面谈辅导的证明材料。因此,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均必须以完成申请前辅导为前置条件。

二、《规范》详细解读

《规范》共计17条内容,编者根据条款的理解难度进行了分类,其中【★★★】的内容请读者重点关注,以下为分类情况:


详细解读如下

第1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服务流程、 服务内容、预约登记、预约审核、辅导排期、组织辅导、发放回执、档案管理、信息共享、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工作。

【★】解读:简述了本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2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解读:该条款的编写符合标准化文件的编写规范。

第3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依法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

3.2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

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3.1)组织开展的集个人破产基础普法、面谈和立案指导于一体的公益服务。

3.3辅导对象

参加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3.2)的债务人或债权人。

注:债务人指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且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债权人指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解读:该条款需特别注意辅导对象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两个主体,且债务人和债权人满足一定条件,此处的条件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申请个人破产的债权人、债务人条件完全一致此处的债权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     

第4条

4 基本原则 

4.1 自愿参加原则 

辅导对象根据自身意愿和需要,自主决定是否预约或参加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的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以下简称“申请前辅导”),不强迫、诱导辅导对象参加申请前辅导。 

4.2 公平公正原则 

以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工作态度开展申请前辅导服务,避免歧视对待。尊重辅导对象 的选择和决定,不以个人价值观进行引导、评判和干预。

4.3 一次性告知原则

一次性告知辅导对象申请前辅导的基本流程、服务内容、注意事项及需要准备、提交的材料。

4.4 信息保护原则 

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信息,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有关信息,不非法买 卖、提供或公开有关信息,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处理活动。

4.5 数据驱动业务原则 

坚持将数据管理与业务发展相结合,确保数据贯穿业务,并利用数据驱动和优化业务。

【★★★】解读:该条款中明确了辅导对象可以自愿参加破产前辅导服务,但从司法程序的运行现状而言根据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规定,参加申请前辅导所获得的回执系申请个人破产的必备材料之一因此申请前辅导制度实则为必经程序申请人并不能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同时,从法律位阶来看,《规范》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地方标准,《指引》是深圳市破产法庭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规范》并不能当然阻却《指引》中强制辅导的效力,因此此处的自愿参加原则在编者看来并不能实现真正的“自愿”,申请人在实践中仍必须以参与辅导为前置程序,《规范》的“自愿参加原则”仍有待进一步解释和论证。

第5条

5 组织机构要求 

5.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申请前辅导服务的时间、地点、流程、 注意事项等信息。

5.2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5.3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基础设施。

5.4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保障工作人员、辅导对象在申请前辅导服务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解读:该条款规定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在组织机构层面的要求,应妥善配置好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及时预防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6条

6 人员配备要求 

6.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配备至少 1 名引导人员,负责向辅导对象提供引导、咨询和文印等服务。 

6.2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配备至少 1 名安保人员,负责安全巡视,保障辅导现场相关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6.3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配备若干名辅导人员,负责开展一对一面谈,解答辅导对象的咨询问题,如实记录辅导对象的陈述并形成面谈记录。可根据辅导对象的人数灵活安排辅导人员。

6.4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通过志愿服务、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员,为辅导对象提供申请前辅导服务。

6.5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申请前辅导服务工作: a) 服装整洁,穿着得体,讲究礼仪,文明用语; b) 熟悉个人破产相关法律法规,能为辅导对象提供合适的引导和专业的解答; c) 耐心听取辅导对象意见,冷静处理辅导对象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不与辅导对象发生争执; d) 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申请前辅导的特殊困难群体,积极提供必要的帮助。 

6.6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配备的辅导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熟悉申请前辅导服务流程及相关要求。

6.7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参与辅导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前辅导工作中知悉的材料或信息保密,不应向与申请前辅导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不应将材料或信息用于与申请前辅导工作无关的事项。

【★】解读:该条款系对第5条中工作人员安排的详细规定,除了1名引导人员和1名安保人员在数量上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外,辅导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数量则采取灵活安排的方式,可以有效分配司法资源。该条款也明确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特别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义务和对工作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7条

7 设施设备要求 

7.1 公共区域 

7.1.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在公共区域设置明显标志标识,方便辅导对象进出。

7.1.2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安检机等安检设备。

7.1.3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备储物柜,供辅导对象存放物品使用。

7.1.4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备轮椅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7.2 讲解室 

7.2.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信息展示设施,如电子屏幕、公告栏、书报展示架等,提供普法宣传视频、办事指南、宣传手册等资料。

7.2.2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配备办公用品、便民服务设施、卫生急救设施等。

7.3 面谈室 

7.3.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面谈室应具备隔音、隐私保护功能,使用面积应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7.3.2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配备办公设施设备、录音录像设备。

7.3.3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配备破产事务智慧管理系统,推行电子化办公和服务。

【★】解读:该条款规定了各种设施设备的配置要求,确保“讲解+面谈”服务的顺利开展。

第8条

8 服务流程 

8.1 申请前辅导服务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a) 预约登记:申请人通过电话、网上预约等渠道进行预约后,工作人员对预约信息进行确认登记; b) 预约审核:工作人员根据预约先后排序对辅导对象提交的材料或信息进行审核; c) 辅导排期:工作人员设置辅导计划,对完成预约审核的辅导对象进行排期,安排辅导时间并通知辅导对象参加申请前辅导;d) 组织辅导:工作人员指导辅导对象完成申请前辅导资料填写,向辅导对象普及个人破产基础知 识,与辅导对象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记录; e) 发放回执:工作人员核对辅导对象提供的信息材料与陈述内容,确认信息无误且材料齐全后,向辅导对象发放辅导参加回执; f) 档案管理:申请前辅导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g) 信息共享: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申请前辅导材料共享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 

【★★】解读:该条是对申请前辅导制度整体流程的概括,共为7个步骤,其中只有预约登记此项步骤由申请人主导,其余6项步骤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从登记流程可以看出申请前辅导制度是“依申请启动”的原则而并非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强制推动,因此需要申请人具备启动该流程的意识,司法机关应构建多种渠道使潜在的申请者了解制度的启动原则。

第9条

9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以下类型:

a) 基础普法:主要向辅导对象普及个人破产基础知识,包括个人破产申请条件、申请前辅导服务 流程、个人破产申请填报规则、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行为限制和义务、破产欺诈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b) 组织面谈:主要通过一对一面谈方式,初步了解债务人的负债原因、负债经过、家庭状况、收入支出、偿债能力等基本信息,协助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了解债权人的借款原因、借款经过、债务人基本信息等; 

c) 立案指导:向辅导对象发放《深圳市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读本》,告知辅导对象向人民法院提 出个人破产申请的途径,以及需要填报的信息、需要准备的材料等。

【★★】解读:该条款介绍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服务内容,共3项,分别是普法、面谈和立案指导,有利于申请人提高法律素养、清晰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分配,并高效顺利完成个人破产的立案。编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应为立案指导服务,该服务对于解决个人破产申请不规范的问题具有最直接的效果

第10条

10 预约登记 

10.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前,可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预约参加申请前辅导。夫妻拟共同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宜共同预约参加申请前辅导。

10.2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申请前辅导服务的预约方式。

10.3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破产事务智慧管理系统,辅导对象可通过破产事务智慧管理系统进行预约。

10.4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制作申请前辅导讲解视频,供辅导对象在预约过程中在线观看。讲解视频应 包含以下内容: a) 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 b) 不予受理申请的主要情形; c) 申请前辅导的服务流程; d) 个人破产申请的填报规则; e) 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行为限制和义务; f) 其他注意事项。 

10.5 债务人作为辅导对象进行预约时,应填写身份信息、收入支出信息、财产信息、债务信息、负债原因及经过、社保缴纳证明等,供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10.6 债权人作为辅导对象进行预约时,应填写债权人身份信息、债务人身份信息、债权信息、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等,供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10.7 辅导对象存在以下情形时,除提交 10.5 和 10.6 规定的信息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a) 辅导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预约,应提供辅导对象的年龄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合法证明; 

b) 委托代理人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解读:从体系定位上,预约登记既是申请人的权利,也是整个辅导流程启动的关键,与申请人的利益关系十分密切。

在预约登记的主体方面,《规范》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考虑,既允许夫妻共同预约辅导,也允许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代为预约;补充了夫妻共同破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难以到场的特殊申请人在申请前辅导制度上的空白。
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律师代为预约是否有必要申请前辅导制度的针对对象应当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申请行为往往比较规范,将其纳入申请前辅导制度很可能造成预约名额的抢占,导致真正需要辅导的申请人落空。因此笔者建议针对律师代为预约的特殊情况应当作出更为科学、高效的申请途径安排,与非专业人士的申请进行分流处理,以节约司法资源。

第11条

11 预约审核 

11.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对预约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正信息材料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辅导对象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11.2 辅导对象填报的信息材料完整的,应将辅导对象列入待辅导人员库,完成预约审核。

11.3 辅导对象可通过破产事务智慧管理系统自主取消预约,或联系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取消预约。

11.4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咨询反馈机制。辅导对象对预约流程、填报信息材料等有疑问时,可致电或现场咨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解读:该条款规定了破产事务管理管理部门的预约审核期限,明确了7天内完成审核的和1天内完成咨询反馈的时间限制,防止申请前辅导制度过度漫长而降低个人破产申请的效率,与高效解决“申请难”困境的制度初衷背道而驰。

同时该条款也对应了第4条中的“一次性告知原则”,符合效率的基本理念。

第12条

12 辅导排期 

12.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申请前辅导服务,根据辅导对象人数合理安排辅导时间,宜在预约审核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内安排辅导。 

12.2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辅导对象参加申请前辅导。 

12.3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辅导对象参加申请前辅导的时间、地点等。

12.4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保留辅导对象的历史预约记录、参加辅导记录。

12.5 辅导对象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申请前辅导,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申请延期或取消参加。 

【★】解读:该条款规定了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排期义务、通知义务和记录义务,有利于提高辅导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辅导对象尽快进入破产申请程序。

第13条

13 组织辅导 

13.1 辅导对象应携带身份证,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完成签到。

13.2 除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辅导对象应亲自参加申请前辅导,可携带亲属或代理人陪同参加。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请前辅导。

13.3 辅导对象应遵守以下要求: a) 进入讲解室、面谈室后,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b) 进入讲解室、面谈室后,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模式; c) 不应大声喧哗、起哄; d) 不应拍照、录音、录像; e) 不应室内吸烟或乱丢垃圾。 

13.4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组织辅导对象观看申请前辅导讲解视频,并向辅导对象普及个人破产基本知识,讲明个人破产申请的注意事项。

13.5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辅导对象的签到先后顺序,分批、分时段开展一对一面谈,合理安排时间,减少辅导对象等候时长。

13.6 辅导对象为债务人的,面谈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a) 辅导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住地址、社保缴纳情况等; b) 辅导对象的家庭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婚姻情况、赡养或抚养情况等; c) 辅导对象的负债原因及经过,包括负债金额、负债原因、大额债务形成过程、涉及诉讼、仲裁或执行情况等; d) 辅导对象的工作及收入情况; e) 辅导对象的日常消费支出情况; f) 辅导对象的财产情况; g) 辅导对象的破产程序选择; h) 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情况。 

13.7 辅导对象为债权人的,面谈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b) 辅导对象的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包括债权金额、债权形成时间、债权形成原因、债权现状、 涉及诉讼、仲裁或执行情况等; c) 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情况。 

13.8 面谈记录应由辅导对象逐页签名、按捺指印,供人民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参考。

13.9 面谈记录应同时保存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

13.10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申请前辅导台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记录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确保所有服务事项的可追溯性。

【★★★】解读:该条款是辅导流程的中心环节,其中有两点值得思考:

一是13.2中的参与主体问题。该条款规定了辅导对象原则上亲自参加,但却也允许亲属或代理人陪同参加。笔者认为此处存在三点法律技术上的漏洞:一是陪同参加的人员数量并未进行限制,同时也并未排斥亲属和代理人这两种人同时到场的可能;二是陪同人员的参加可能会与13.5中的“一对一面谈”形成矛盾,辅导人员可能需要同时向辅导对象和陪同对象同时进行面谈,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效果的降低;三是延续第10条中编者的观点,代理人中的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很可能并不需要进行辅导服务,却也允许加入到申请前辅导制度中,并不合乎常理。
二是面谈记录的分类处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记录事项存在显著区别。债务人作为破产人,对债务信息有着更充分的掌握,且为防止逃废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更为综合的考量,面谈更加详细;相比之下,债权人的面谈记录则只聚焦于债权形成的原因和经过。笔者认为该条款对于面谈事项的不同安排虽然符合信息优势地位的归属,但却可能存在套利空间,债务人可以与某些债权人进行勾结,利用债权人的身份进行破产申请前辅导,从而规避掉面谈的详细调查,以获取辅导回执快速进入破产程序,增加破产法庭查明事实的难度,甚至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予以一定的制度设计进行防范。

第14条

14 发放回执 

14.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指引辅导对象对有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对和确认。

14.2 辅导对象的信息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向辅导对象发放《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参加回执》。

14.3 辅导对象的信息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辅导对象需要补正的内容。辅导对象按要求补正且符合要求的,应向辅导对象发放《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参加回执》。

14.4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参加回执》一式两联,辅导对象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各执一联。

14.5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参加回执》应包含以下内容:

a) 辅导对象为债务人,应包含: 1) 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 参加申请前辅导的时间; 3) 申请前辅导编号。 

b) 辅导对象为自然人债权人,应包含: 1) 自然人债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 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3) 参加申请前辅导的时间; 4) 申请前辅导编号。 

c) 辅导对象为机构债权人,应包含: 1) 机构债权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授权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3) 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4) 参加申请前辅导的时间; 5) 申请前辅导编号。 

14.6 辅导对象发现《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参加回执》信息错误或缺失的,可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更正或换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或换领。 

14.7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参加回执》的有效期为 30 日,辅导对象宜在有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14.8 辅导对象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时,应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参加回执》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人民法院。

14.9 辅导对象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内容上应与参加申请前辅导时填写的信息材料保持一致,防止前后冲突或矛盾;若因客观情形导致信息材料发生变化的,辅导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14.10 辅导对象在参加申请前辅导过程中提供虚假、变造资料,申报不实信息,作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解读:该条款规定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发放回执的各项要求,应确保及时、准确地发放回执。

14.7中规定了回执的有效期,督促辅导对象应当及时进入破产申请程序,防止债务恶化,实现债务的公平清理。
14.8中规定了辅导对象具有回执的提交义务但此处的表述存在歧义,其并非破产申请一定需要回执作为材料,而是参加了辅导服务的申请人应当顺势提交回执材料,对于未参加辅导的破产申请人而言,由于其并不能称为“辅导对象”,因此也就不具有相应的提交义务。此时与4.1中的自愿参与原则并不冲突,但却与深圳破产法庭发布的《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不吻合,未参加辅导的申请人的回执提交义务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14.10中也规定了辅导对象如实陈述的义务,并设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条款,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应为援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167条、168条和169条等内容。

第15条

15 档案管理 

15.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前辅导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分为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15.2 档案材料应包含辅导参加回执、辅导对象身份证件复印件、信息采集表、面谈记录等。

15.3 纸质档案应按照日期进行编码排序,统一放置保存。

15.4 电子档案可根据辅导编号、日期、姓名等字段进行检索查询。

15.5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宜通过数字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手段,提升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实用性。

15.6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或辅导对象可对档案内容进行更正或补充,保证档案内容的准确性。

【★】解读:此条为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归档工作安排。

第16条

16 信息共享 

16.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辅导对象授权同意后,可将相关申请前辅导信息共享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并与相关部门共同确认信息共享的范围和使用用途。

16.2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平台统一对外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16.3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保留申请前辅导信息的共享记录,能识别信息共享过程中的异常或追溯信息共享情况,包括共享时间、共享对象、共享内容等。

16.4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安全保障机制,参照 GB/T 39477 进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工作。 

【★★】解读:信息共享是申请前辅导制度很重要的功能之一。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在经授权对象同意后可以将辅导信息在政府、法院等相关部门间流通,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帮助生活十分困难的破产群体及时获取社会补助,以实现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关怀,符合“个人破产是共同富裕底层制度”的价值取向。

第17条

17 服务评价与改进 

17.1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服务评价机制,不断优化改进申请前辅导服务。评价方式包括现场评价、问卷调查、意见征集、电话回访等。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效率、办事环境等。评价结果可作为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依据。

17.2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对投诉举报问题调查核实,并在 30 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 

17.3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梳理归纳服务评价和监督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跟踪落实。

17.4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注重对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持续优化改进服务形式、服务流程,总结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解读:此条款规范了申请前辅导制度的服务评价机制、投诉举报机制,有利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业务调整以提升服务的效率、质量,确保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理念的落实。

三、整体评价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的先进经验之总结,对于缓解个人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压力具有重要作用,《规范》的出台则是对申请前辅导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处理,具体存在以下三方面意义:

(一)总结深圳经验,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作为内地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市破产管理署承担着先行先试、示范引领的重要任务,制定本文件,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升华,能够进一步发挥辐射带动效应和先行示范作用,为国家推进破产制度改革提供“深圳经验”。

(二)响应改革要求,解决破产申请难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初期,不少申请人不能正确理解个人破产制度、不能准确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抱着“破产便是免债”或者“试一试”的心态向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给人民法院审查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

申请前辅导是集“普法宣传+面谈调查+申请指导”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可以有效缩短 人民法院审查周期,提升人民法院审查效率,解决申请人的个人破产申请难题。

(三)规范业务流程,提升辅导工作质效

2022年8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下 达2022年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司法行政领域) 项目的通知》(国标委联〔2022〕30号),市破产管理署申报的“智慧+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标准化试点项目入选2022年度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发布本文件,是试点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能进一步规范申请前辅导业务流程,提升辅导工作质效,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示范性作用。

但同时,《规范》与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一)申请前辅导制度是否为必要前置程序

《规范》与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存在一定冲突,《指引》要求申请个人破产必须以获得面谈辅导的凭证为前提,而《规范》则表示申请前辅导可以自愿参加,显然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是否为必要的前置程序应当作出统一的解释,防止法律规范适用的矛盾。

(二)适当简化法律专业人士代理人的辅导流程‍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面向的人群主要是不熟悉个人破产申请程序的非法律专业人士,辅导的内容往往限于基础法律知识,而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素养相对较高,其作为委托代理人一律接受基础知识的辅导或许并非最优的制度安排。因此,是否应对该类代理人进行一定的特殊制度设计,例如简化对于法律专业人士的辅导过程、放宽专业人士的参与名额限制,以最大化制度资源的利用。

(三)加强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的监管‍‍‍‍‍‍‍‍‍‍‍‍‍‍‍‍‍‍‍‍‍‍‍‍‍‍‍‍‍‍‍‍‍‍‍‍‍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作为整个个人破产申请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涉及到申请人诸多的权利和切身利益。鉴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申请者在程序中可能会产生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问题,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也可能产生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虽然配套的责任承担机制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但其主要作用在于事后的追责,因此仍需在此基础上增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管,使制度发挥出更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卢君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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