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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胡环宇:谈谈《破产法常识》中的深圳个人破产试点

胡环宇 破产法快讯
2024-12-16


胡环宇:谈谈《破产法常识》中

的深圳个人破产试点





作者简介


胡环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工作团队主办律师,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清算与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跨境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胡环宇律师一直从事破产法律实务工作,参与办理近百宗企业破产案件及多宗个人破产案件,其中代表案例有:上市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东莞市寮步明珠现代幼儿园等重整和解系列案、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林某某个人清算转重整案等。


听闻陈夏红教授所著《破产法常识》一书出版,迫不及待拜读之,惊喜发现“深圳个人破产”在书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细想来,本书内容主要来源于陈夏红教授(为方便表述,以下简称“陈老师”)在澎湃财经频道“澎湃商学院”栏目所开专栏“破产法的温度”2019-2023年间文章的汇集。而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为标志的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破冰之旅,正是在此期间扬帆起航。个人破产所涉及的法理与情理的交融,则最能体现破产法的温度。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李曙光教授在其新书《破产法二十讲》中,也提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个人破产是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深圳的试点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面铺开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近年来,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了《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等配套文件。因此,深圳个人破产的探索十分重要,肩负着为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提供深圳经验的使命,自然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


《2020年:岁末年初,再说“破”势》一文中,陈老师评论2020年是热闹之年,这种热闹主要体现在个人破产领域鳞次栉比的地方竞赛。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正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实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真正零的突破,更是成为万众瞩目的流量之王,也让全国其他兄弟省市嫉妒和艳羡。在看得见的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地方,试图通过各种各样的制度平台,通过个人破产上一次头条。由此,2020年以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标志性事件,正式拉开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探索的序幕。


《治国必先治债》一文中,陈老师从历史发展的维度看待破产法的演进,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待债务问题,指出在讨论破产法的底色的时候,人文关怀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纵观整个破产法史,破产法就是一部对债务人越来越宽容的历史。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跟个人破产程序缺失有很大关系。陈老师评论,目前深圳个人破产试点已经取得可喜成就,未来个人破产制度能否成为全国性的制度,让全国各地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都能感到个人破产制度的温度,我们拭目以待。


《个人破产案如山,破产法官何处来》一文中,陈老师拟通过人口、个人破产案件数量、法官工作量等因素之间的关联性,模拟测算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落地后案件数量可能的增加幅度以及破产法官的工作量。通过推演,陈老师认为在个人破产条例落地后,如果深圳中院维持现有编制,很可能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该文首发于2020年6月18日,根据近年来我们实务工作中的观察,深圳中院目前仍维持现有编制,确实也呈现出案多人少的局面,但这一结果与陈老师的推论并无太大关联。一方面,深圳中院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远远没有达到陈老师推测的上万宗的数量级,但每年受理案件也有数百宗案件之多,申请的案件数量则更多。而且,个人破产尤其是夫妻共同破产案件背后的资产负债情况复杂化、法律部门之间冲突化、价值选择之间差异化所带来的办案难点,暂时无法实现个人破产案件批量化、集约化、简易化处理;另一方面,深圳中院的破产法官不仅需要审理个人破产案件,还需要审理原有的企业破产案件,而深圳的企业破产案件本就非常多,加入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只是从案多人少变成升级版的案多人少,结果呈现出来的仍旧是案多人少。但是,该文中陈老师对于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对策方面的建议值得借鉴,例如加强庭外重组对个人破产案件的分流,由破产行政机构做必要的前置审查,强化破产执业者的咨询、服务和引导等。


《深圳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设在哪里?》一文中,陈老师提出了三个设想,方案一是设置独立的破产事务管理局,方案二是设置附属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从法律性出发,设在司法局内部;从市场经济性角度出发,设在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机构内部);方案三是沿袭破产司法和破产行政二合一的模式,由深圳破产法庭继续履行破产行政管理职责。陈老师分析认为,在缺乏完美方案的前提下首选方案三,次选方案二,最后选方案一。如果万不得已,需要在次选方案中再做抉择,则认为设置在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可能要比司法局好一点。该文首发于2020年11月23日,根据近年来我们实务工作中的观察,2021年3月1日,深圳设立内地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率先确立了“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深圳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最终选择了陈老师提出的方案二,且选择了法律性角度,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司法局。我们认为,司法局下设破产管理署,有利于整合协调政府部门的资源,更好地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尤其是在为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提供社会救助及社会支持方面起到更好作用,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及法治素养,对于法律新规的理解和运用更为准确,有利于同样是法律性背景的法院、管理人沟通。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实施,不是终点而是起点》一文中,陈老师提出七项注意事项,分别为:第一,在强化个人破产免责理念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第二,深圳试点结果值得期待,但无论结果如何,都应不吝惜掌声和宽容。第三,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应向外界充分开放。第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过程中,后续及时评估和修订比立法本身更重要。第五,地方化的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权宜之计,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第六,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试点需要有跨境思维。第七,通过全国性立法加强刑事惩罚体系构建,尽可能限缩个人破产滥用空间是必由之路。该文首发于2021年3月1日,根据近年来我们实务工作中的观察,陈老师的提醒非常之必要,而且被实践所验证。


《个人破产司法:克制比能动更重要》一文中,针对2021年5月14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不予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裁定,陈老师作出评论,深圳中院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中,表现出极大的理性和可知。这与外界的期待大相径庭。但陈老师认为,这恰恰是当前个人破产热潮背后足够冷静的表现,这种态度十分值得肯定和鼓励。在个人破产司法中,克制比能动更重要,个人破产司法就该高举司法克制的大旗。该文首发于2021年6月29日,根据近年来我们实务工作中的观察,深圳中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及深圳个人破产管理人队伍都保持相当“低调”,并未借着破产的热度大肆宣扬。我们认为,个人破产司法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甚大,对原本债权债务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社会关系都产生不确定的影响,而且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没有两个相同的人,每个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社会关系没有一模一样的,每个破产案件都是“新”案件,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经验只能一个案例一个样本去总结,在无法确定能够推广和适用前,没有人能够承担激进强推导致的后果。因此,在个人破产司法中,怀着敬畏之心,持着审慎的态度,稳步推进,细心呵护,方可让个人破产的种子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土壤扎根、发芽。


《破产法如何进化》一文中,陈老师提出推进破产法进化需要坚持“三个面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陈老师提及,在这一轮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备受瞩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个人破产问题能否入法、如何入法。为此,陈老师也提出了慎重做好具体制度设计,避免个人破产制度“破产”的几点关键要求:第一,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追求迥异,不应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简单套用企业破产的理念。第二,个人破产程序设计应科学清晰,并尽可能实现功能界定和制度设计上的泾渭分明。第三,个人破产要学习国际经验,但不能简单照搬照抄,更不能忽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训。第四,个人破产的管理服务主要通过公职管理人提供,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引导等。我们分析认为,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追求存在较大差异,陈老师的观点是,个人破产应以破产清算为主,而不能像企业破产一样强调重整。从深圳的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来看,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在所有类型个人破产案件中占据了较高比例,这是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平衡的结果,也契合我国传统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道德观念,相比于清偿率较低的个人破产清算,较高比例清偿率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更能为无论是债权人、抑或债务人角色,还是更广泛的大众所能普遍接受。但陈老师提出的个人破产程序设计应科学清晰,是值得深圳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总结和反思的。例如,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如何进一步优化、简化?清算、和解程序的价值如何更好发挥?三大程序如何设计,才能有所差别又互为补充,都是接下来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先试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非能够照搬照抄国外经验所能解决。我们在办理个人破产案件过程中会有更直观的感触,简单举个实例,债务人的亲友的债权,往往选择不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但免责考察期结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基于人情因素另行予以偿还,而这一举措对于前期打折清偿的其他债权人造成明显不公平,但目前好像没有更好的措施来限制这种“程序外清偿”,反之也需要思考这种“程序外清偿”是否需要用法律规定所禁止。类似的,这些“人情”因素碰撞上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具体规定时该如何处理,或成为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中立法价值需要选择和平衡的重要问题。


除了以上7篇与深圳个人破产试点有关的文章外,《破产法常识》一书中还有多篇涉及美国个人破产制度介绍、文学作品中的个人破产以及陈老师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随感随想,关于深圳个人破产试点有关的内容,也会在本书中其他文章中偶有出现,可以算作本书关于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介绍的“彩蛋”,需要细心的读者自主发掘和品读。在阅读《破产法常识》的过程中,感受到了陈老师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关心与关切,这又何尝不是法律人对于所挚爱专业的源自内心的温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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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尚晏子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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