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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犯
(1)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特殊累犯)两类。
(2)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①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
②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③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④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关于量刑
关于量刑(刑罚的裁量)的一般理论:
1、量刑的原则有二:
(1)以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
2、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类。
前者主要包括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
后者主要包括: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关于驱逐出境
关于驱逐出境:
(1)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
(2)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5、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6、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终身相应的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关于没收财产、罚金刑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所欠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由此可见,罚金刑的缴纳方式包括:
(1)一次缴纳;
(2)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延期缴纳;
(6)减免缴纳。
死缓、死刑
死缓有四种后果。具体言之,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虽然故意犯罪但情节并非特别恶劣的,依然是死刑缓期执行,但死缓考验期应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请注意:
上述第一种情形的“没有故意犯罪”,包括两个情形:
一是没有任何犯罪,二是虽犯罪,但仅实施了过失犯罪。
上述“减为”,不是减刑,而是刑种的表更。
理由在于:
减刑的对象只能是死刑犯以外的主刑犯。故死刑犯和附加刑犯都不存在减刑问题。但是,当上述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之后,就可以减刑了。
关于死刑:
(1)包括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
(2)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3)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上述“审判的时候”应扩大解释为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非仅仅指法院审判阶段。“怀孕的妇女”,不仅包括正在怀孕的妇女,而且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前,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妇女,还包括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妇女。
各类自由刑
关于无期徒刑:
(1)剥夺自由刑。
(2)没有刑期,故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3)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执行机关是监狱。
(5)无期徒刑可以减刑至有期徒刑,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自裁定减刑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
(1)剥夺自由刑。
(2)刑期是“6、15、20、25”,即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
(3)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5)执行机关是监狱和公安机关。换言之,剩余刑期不满3个月时,由看守所即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拘役:
(1)剥夺自由刑。
(2)刑期是“161”,即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执行机关是看守所,确切的说是犯罪地附近的看守所,即公安机关。
关于管制:
(1)限制自由刑,可以适用禁止令,但必须适用社区矫正。
(2)刑期是“323”,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3)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4)在刑罚执行期间,要遵守五项规定,而且,应当同工同酬。
(4)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这五项规定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简答题、论述题)
1、相同点: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损害,都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