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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受贿罪的认定 |厚大法硕
1. 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馈赠是无条件的,受贿是有条件的。以接受馈赠之名, 行受贿之实的,应以受贿罪追究责任。
2. 受贿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与其职务条件无关的活动获取合理报酬的,不属受贿行为。
3. 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数额与情节。
4. 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财物,但是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有求于自己的他人的财物,则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5.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① 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亊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以受贿罪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② 客体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6.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①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②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③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④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7.经济往来中的受贿问题的认定。《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受贿罪的特别犯罪构成,与受贿罪基本犯罪构成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 发生在经济往来中。这里的经济往来,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到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中。
②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参与经济往来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必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或者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本条款的规定表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条款的适用,控诉机关无需加以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③ 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这里的归个人所有,是指个人账外暗中据为已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回扣、手续费之后,人账上交本单位,而没有归个人所有的,不构成犯罪。
8.斡旋受贿的认定。《刑法》第388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条件包括:
①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实践中,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从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制约关系一般表现为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纵向的制约关系,或者表现为不同部]或者单位之间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存在的横向的制约关系。
②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在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而受贿罪基本构成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至于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③无论是索贿行为还是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均要求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受贿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则不同,在受贿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索贿行为无需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即可构成犯罪,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要求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 的要件,才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