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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法律硕士法综大纲和考试分析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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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法律硕士法综大纲和考试分析变化 | |||
大纲/分析 | 章节 | 17 年大纲或分析的页码 | 修改描述 |
法理学 大纲 | 第四章第二节第三点 | 大纲 p57 | 在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后面增加“法价值冲突的表现;法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
法理学 分析 | 第四章第二节 | 分析 p261 | 在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后面增加“法价值冲突的表现;法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
宪法 大纲 | 第四章第二节 | 大纲 p70 | 第五点“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改成“第六点“社会文化权利”,且该点下方的“财产权”删除。补充“第五点财产权”,且该点下方补充“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及特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后续点的序号进行相应变化。 |
宪法 分析 | 第一章第一节 | 分析 p323 | 在宪法的形式特征中“它同其他法律部门一起构成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后新增“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是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最高依据” 在宪法内容的根本性中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中删除“政治过程的基础和形态”,新增“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将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及界限”删除字样“权力” |
宪法 分析 | 第四章第二节 | 分析 p360、p361 | 将财产权作为第五大点,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中的财产权内容删除。第五大点财产权内容如下1.财产权的概念:就财产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公共财产又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私有财产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一样,都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权力不能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直接反应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而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利主要属于公民对抗公民,私人对抗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此外,民法上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对宪法中财产保护内容的具体化和法律化的实现。2.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及特点2004 年的私有财产权入宪建立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范体系。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同 17 分析)3.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17 分析财产权的最后一段删除第一句,其余相同4.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在自由行使财产权的同时,应当使其财产有助于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这是基于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对财产权进行一定的限缩。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的制度安排背后往往有比较强烈的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的观念基础。 |
宪法 分析 | 第四章第二节 | 分析 p361 | 第六点监督权改为第七点 |
宪法 分析 | 第五章第一节 | 分析 p365 | 法治原则中将“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替代法律”改为“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宪法 分析 | 第五章第四节 | 分析 p371 | 将国务院主要组成机构中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宪法 分析 | 第五章第六节 | 分析 p374 | 将人民法院的组成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改为“六个巡回法庭” |
法制史 大纲 | 第二章第一节 | 大纲 p74 | 第二点,主要刑名改成“主要刑名;主要罪名。” |
法制史 大纲 | 第二章第三节 | 大纲 p75 | 第一点,大统式改成“大统式;律学”。 |
法制史 分析 | 第一章第一节 | 分析 p382 | 1.夏朝的建立与法律的产生在“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后加“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本段最后一句改成“夏朝共历 14 世 17王,400 余年。”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第三点最后一句改成“同时,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不够发 |
法制史 分析 | 第一章第一节 | 分析 p383 | 1.将本页第二行《左传》改为《左传昭公十四年》 2.在汤刑第二段段首新增《晋书刑法志》载:“殷因于夏,有所损益。”在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前新增“《荀子正名》亦曰“刑名从商。”3.删除汤刑第二段最后三句话 |
法制史 分析 | 第一章第二节 | 分析 p384 | 宗法制度 第二段的三个基本原则之第三个原则改为“其三,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
法制史 分析 | 第一章第二节 | 分析 p385 | 将“第一。西周时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中的“耄”改为“旄” |
法制史 分析 | 第一章第四节 | 分析 p389 | 1.在“《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的前面加上“据《晋书·刑法志》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2.商鞅变法部分,改法为律。删除第一句“商鞅变化是战国时期在秦朝进行的一次成功的改革。” |
法制史 分析 | 第二章第一节 | 分析 p391 | 1.最上方的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在第一,刑事责任能力。修改如下:秦律规定,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又“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确立以身份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参见秦简《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即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秦时尺寸比现在小,六尺约合现今 1.38 米)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主要刑名改成“主要罪名”。【分析】秦朝法律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常见的除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罪外,还有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等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反映了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此外,还规定有盗徙封罪,即惩治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的犯罪。 |
法制史 分析 | 第二章第二节 | 分析 p392 | 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句话改成“汉初兴盛黄老学说,这既是长期战乱之后经济凋敝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又是统治者总结秦亡教训、探索治国之道的结果。” |
法制史 分析 | 第二章第二节 | 分析 p393 |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的最后一句话改成:“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形态,刑罚的残酷性程度大为减轻,刑罚制度趋于规范,为后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的最后,即在“奠定了基础。”后另起一段,加上以下文字:“经过刑制改革后,汉代的刑罚种类大体上包括: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殊死,即斩首、枭首、腰斩和弃市)、肉刑(主要是宫刑和东汉初恢复的斩右趾)、笞刑、徒刑、徙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罚金等。此外,还增设“女徙顾山”属于赎刑的范围,即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但需每月缴纳给官府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柴或从事其他劳作,以代替女犯的劳役刑。 |
法制史 分析 | 第二章第二节 | 分析 p394 | 在主要罪名的最后,即“充当向导者,罪至大辟。”在这后面另起一行,加上如下文字:“此外,汉代沿用秦朝的诽谤妖言、非所宜言等罪,在惩治思想言论犯罪方面有所发展。比较典型的是腹诽罪。大司农严异在别人谈及国政时,未答,仅“微反唇”,即被御史大夫张汤以“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论死”,“自是后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 |
法制史 分析 | 第二章第三节 | 分析 p397 | 1.在“大统式”这段内容后面加一个独立的段落。内容为:律学 |
法制史 分析 | 第三章第二节 | 分析 p406 | 对外贸易制度。最后,在积极意义。后面加:“但是法律也严格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诸赍禁物私度关者, 坐赃论。赃轻者, 从私造私有法”,“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纠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
法制史 分析 | 第三章第三节 | 分析 p408 | 典卖契约部分,在最后加上:“《宋刑统·户婚律》:“经三十年后,不在论理收赎之限”。为了保护典权人的权利,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典主。此外,凡典买卖产业,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卑幼不得专擅典卖,或伪署尊长姓名,否则依法重断。 |
法制史 分析 | 第四章第三节 | 分析 p421 | 民事主体的变化。增加第四、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康熙五十三年(1714 年)规定:“凡于康熙四十三年以后所买奴婢,若给原价,仍准赎出为民”。乾隆二十四年(1759 年)制定《八旗家人赎身律》规定:凡八旗户下家人,不分年代,只要本主情愿放出为民, 即可呈明本旗,经过官府,而后收入民籍,但本人不准应考出仕,而子孙则无限制。此外,清代还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
法制史 分析 | 第四章第三节 | 分析 p422 | 经济立法。闽、广。其中广改成粤。 |
法制史 分析 | 第五章第一节 | 分析 p425 | 第一行的句号后面加上:“1901 年,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合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系统地提出了兴学校、练新军、奖励工商业和裁减冗员等改革措施,成为清政府实施新政的蓝图。 |
法制史 分析 | 第六章 第一节 | 分析 p437 | 《中华民国民法》部分,在第一,的最后加上以下文字:民法起草委员会在《民法总则编立法理由》中,指出采取社会本位的根据在于:“自个人主义之说兴,自由解放之潮流,奔腾澎湃,一日千里,立法政策,自不能不受其影响。驯至放任过甚,人自为谋,置社会公益于不顾,其为弊害,日益显著。且我国人民,本以自由过度,散漫不堪,尤须及早防范,藉障狂澜。本党(指国民党)既以谋全民幸福为目的,对于社会公益,自应特加注重,力图社会之安全”。 |
法制史 分析 | 第六章第一节 | 分析 p438 | 在本页第一段后增加“吴经熊曾对该法典评价说:“其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誊录,而是改头换面”梅仲协也指出:“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之成就,亦尝提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之糟粕,诚巨制也”。 |
法制史 分析 | 第六章第二节 | 分析 p442 | 劳动立法。在劳动立法的自然段的第一句话后面加上:“这些立法主要是适应抗日战争民族统一战线的形势需要,采取了既保护工人利益,又强调团结资产阶级、开明绅士参加抗日、发展生产,在一定条件限制下鼓励资本主义发展的立法原则。” |
法制史 分析 | 第六章第二节 | 分析 p445 | 在本页的最后加一个段落。各解放区关于刑罚制度的规定基本上继承了抗日战争时期边区的制度,如规定了死刑、有期徒刑、劳役、罚金及褫夺公权、没收财产。但是在某些刑罚及执行上有所发展和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在刑罚种类上创设了“管制”刑,即将已登记的反动分子交给当地政府及群众监督,限制其自由,责令其每隔一定时间必须向指定机关报告行踪。这是解放区民主政权总结经验,适应处理、改造大批反革命分子的需要,发动群众对敌专政、改造罪犯的重要形式。此外还增加了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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