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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速记(三)

2017-09-25 硕硕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89天



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2、属人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3、保护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4、普遍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1)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①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所谓“除法律有特別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②凡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种规定体现了属地原则。)

(2)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这种依据犯罪人的国籍来确定刑法适用效力的规范,体现了属人原则。)

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3)国际犯罪: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即使该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未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或起诉或引渡)。(这种规定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或世界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公布之后一段时间或者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或者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包括以下四项原则:

①从旧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②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新法(行为后生效)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③从新原则。刑法适用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4)我国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硕硕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几乎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均会涉及,尤其需要注意掌握各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客观题均是从此方向结合具体问题进行考察,虽然至今还未进行主观题的考察,但是考生需要对此知识点以主观题的方式来准备,建议考生要在记忆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理解,能做到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定位,从而与四项原则进行一一对应。溯及力问题也会偶尔考察客观题,尤其记住我国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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