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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速记(五)
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3、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
4、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
硕硕说:犯罪构成的分类是犯罪构成理论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对理解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具体罪名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考生需要予以理解记忆,2014年法综真题的单选就对此知识点就予以考察过。
犯罪客体的概念、内容与分类★★★
1、概念: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2、内容: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所谓社会生活利益,就是指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这种利益既为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应当注意,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与该种利益遭受侵害的样态、程度具有密切的联系。
3、分类: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共同属性。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两种:
①简单客体,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的;
②复杂客体,即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
硕硕说:犯罪客体通常会与犯罪对象一同考察,因此需要与犯罪对象一同对比理解,对于本知识点需要注意犯罪客体的分类,在2012年非法学综合真题的单选中就考过此知识点。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1、 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
2、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3、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硕硕说: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是传统的重要考点,对于二者要予以重点区分和理解,此知识点也是历年真题单选题的重要选择,因此需要结合历年真题的客观题予以掌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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