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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速记(七)

2017-10-11 硕硕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73天



最新总则对监护权的规定·上★★★


监护人的设立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确定形式

(1)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监护人。

(2)意定监护:又称事先协商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3)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5)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高频考点几个不免责

(1)尽责不免责: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不免责,但可以减轻责任。

(2)离婚不免责:父母离婚不免责,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担责,担不起则由未与其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注意:该责任不是补充责任。

(3)擅变不免责: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不免责:委托监护成立后,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转移,被委托人有错才承担责任(连带)。


硕硕说:监护制度是热门出题源,因为涉及到《民法总则》重要修改。意定监护、遗嘱监护的适用、协议监护等新的监护形态将会成为新的出题源,考生应予以重视。以上内容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PS.  请与下篇结合记忆(下篇明天发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刑法知识点速记,为了换换脑,便于记忆,硕硕最近给大家分享几期民法知识点,有要看之前知识点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或者民法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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