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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刑法学分则重点罪名记忆(三)

2017-11-08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45天


非法拘禁罪

【总结考点】

(一)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适用于所有款。注意: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但如果还有其他方式的侮辱,还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 结果加重犯:

A.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过失)。

B.数罪并罚:非法拘禁后,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C.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实施超出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

1.债务:合法、非法,双方都认可的。

2.仅限于非法扣押、拘禁的行为。A.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以杀害或重大身体伤害相威胁,仍成立非法拘禁罪。B.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单方主张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相威胁,向其家人索要财物,成立绑架罪;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成立抢劫罪。

3.他人: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否则成立绑架罪。

【考法】:

1.年龄。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对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不负责任,实施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共犯。第三人以为是为索取合法债务参与进来,但对方根本不欠行为人的钱。第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构成绑架罪或抢劫罪。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

【区分】绑架罪的认定

(1)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1两者在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等方面都基本相同,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2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区分的关键是绑架罪既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又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法定目的,后者的主观方面也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但是并不具有勒索他人财物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

【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2)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并把他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或者将他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作为人质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完成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的,即构成既遂,行为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

 

【总结】

(一)对象:任何他人。自己不可能。

如,甲与乙串通,让乙给甲父打电话称甲被绑架,要求甲父拿10 万元赎人。甲、乙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行为:以实力控制他人,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着手:开始实施控制对方的行为,如暴力、胁迫、麻醉等。既遂:把人质控制住。

(三)为了绑架,把被害人打成重伤,成立绑架罪。绑架后,把被害人打成重伤,数罪并罚。

(四)考点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结合犯):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着手—放人),基于任何动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仍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但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绑架后有伤害、猥亵、侮辱、强奸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五)【熟悉记忆】 

A.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绑架罪

B.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拐卖儿童罪

C.除前两个之外,偷盗婴幼儿——拐骗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注意】

1.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但现实生活中,有的妇女因为生活困难等原因,愿意甚至主动让他人出卖自己,对出卖者的行为应否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原则上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加入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认定】

1、注意划清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介绍妇女与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案件。例如,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使对方人财两空。这是行为人与妇女合谋所制造的骗局,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此外,有的行为入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也只能认定为诈骗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注意划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3、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①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②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当没有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不构成犯罪

(二)收买后有强奸、拘禁、强迫劳动、伤害、杀害、侮辱、猥亵、虐待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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