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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推送版)


作者: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来源:本文完整版(6万7千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第5-54页)。为方便手机阅读,张老师对原文进行了压缩,由法学学术前沿率先推送,以飨读者。原文PDF文档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文件提取码:54zp)或识别二维码查看。


*张文显教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中创立的科学理论体系,其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展现出鲜明的理论风格、深厚的历史底蕴、开放的全球思维和雄浑的实践伟力,蕴含着睿智的法律哲理、鲜活的法治道理、深刻的法学原理、隽永的法理情怀。基于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的理论旨趣和学术动因,本文尝试以“三基本”的理论模型和学术范式,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其中,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


法治的基本原理


原理,是人们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自然、社会、思维等领域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的理性认识,亦即各门科学总结提炼出来的反映事物存在和发展一般规律的道理、学理、哲理。法治原理,就是人们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法治之本质属性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关于法治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一般法理。在理论上,法治原理是各种具体的法治命题、法治观点、法治理论的逻辑起点、法理来源、论证根据,具有传承法治文明、传播法学思想、传递法律智慧之功能;在实践中,法治原理是法治方略、法治模式、法治运行的理论向导,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的指导作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法治基本原理是基座,回答时代之问、萃取时代精义、弘扬时代之魂,体现了我们党在长期法治建设、改革、发展实践中对法治的法理本质、根本特征、一般规律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识,反映了我们党在深化、丰富、拓展法治真理上的洞察力、批判力、创造力,为我们认识法治构建了科学的解释系统,为我们践行法治树立了鲜明的理论旗帜,为我们研究法治确立了先进的研究范式。就其内涵而言,法治基本原理主要包括法治概念论、法治关系论、法治发展论三个方面。


(一)法治概念论


法治概念关涉“法治是什么”,是法治理论的元问题。对法治概念的分析、阐释和论证,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之端、立论之原、创新之基。


1.法治的语义和意义


习近平同志从四个方面对“法治”这一核心概念和基础范畴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法治”的基本语义和意义。


第一,法律之治。习近平同志精辟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


“法律之治”包含三个层次:首先是“规则治理”。规则是法律的形式,是法律概念的构成元素,也是法律体系的基本要件,是“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石”。其次是“制度治理”。制度是法律规则的集成,是法律体系的凝结。制度之治是法律之治的高级形态。“制度稳则国家稳。”“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再次是“程序治理”。程序是法律规则的运行代码,是法律体系的内置算法,是法治与人治的显著区别。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守法律、重程序,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


第二,良法善治。法律之治只是法治的形式表征,法治的实质内涵在于“法理之治”,也就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结合的“良法善治”。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法善治”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即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法治发展依靠人民、法治成果由人民共享,满足人民对法治的美好需要。“良法善治”还意味着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第三,和谐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秩序状态。达到某种秩序状态,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习近平同志的话语体系中,秩序不是单纯的仅指向法律实效的法律秩序,而是指向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这就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高于和优于法律秩序的秩序形态,是以宪法为基石的理性社会秩序,内涵着“秩序”与“活力”的辩证思维,包含着和谐秩序的一般法理。


第四,文明表征。“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制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没有法治文明,人类的一切文明便如彩虹般易散而难以持久。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本身就是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明标识。


2.“法治”与“法制”


我们在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概念时,需要同时理解与之相关联的另一个核心概念,即“法制”。只有弄清“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的科学内涵,释明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演进和逻辑升级关系,才能更深刻认识到“法治”概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更好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中既一脉相承又创新发展的理论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旗帜,旗帜鲜明反对人治,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法治”成为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中的“热词”。2018年,第五次修改宪法时,将原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千钧”之变,在宪法法律制度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跨越和进步。


“法治”与“法制”相比,仅一字之差,却有“质”的飞跃。从“法制”到“法治”,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这不仅是提法上的变化,更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标志着我们党在法治认识上的巨大飞跃,使我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


3.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是习近平同志站在人类文明史的高度对法治与人治关系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近现代中国国家治理经验教训的理性反思,为我们认识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关系、把握法治真谛提供了理论向导。在当代中国,法治与人治的对立集中表现为“法大”还是“权大”,是“法律说了算”还是“权力说了算”。要法治还是要人治,不是一个任意的选择题,而是回顾历史必须慎重、面对现实不能逃避的实践难题,我们必须厉行法治、摒弃人治,必须树立法治思维、杜绝人治思维。


(二)法治关系论


在法治领域,有许多重大关系,诸如法治和政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法治和民主的关系等。习近平同志以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对这些关系作出了科学阐释,形成了法治关系论,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原理。


1.法治和政治的关系


法治和政治的关系是法治关系论中的根本问题、首要问题和重点问题。习近平同志对法治和政治的关系作出了科学判断和深刻阐述。


首先,政治是法治的根基和理据。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对法治的影响是内在的、持久的、根深蒂固的。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的差异必然反映在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上,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中。


其次,政治和法治的关系集中反映为党和法的关系。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习近平同志以锐敏的洞察力揭露党法关系上的谬论和阴谋,义正辞严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不能转换为“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


再次,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在具体层面上通过执政党的政策(简称“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体现出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具有融通性、兼容性和互补性,立法要体现党的政策,执法和司法要确保法律和政策一体实施。


2.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是法理学上旷日持久的热点问题,也是历朝历代治国理政的基本问题。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法家和儒家围绕这一基本问题进行过长期而激烈的争论,最终形成了“德主刑辅”“德法相济”“德治与法治互补”等共识,这不仅是理论论辩的结果,更是历史实践的智慧结晶。


习近平同志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法理格言指明了二者的辩证关系,夯实了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以德治国基本方式相结合的理论基础。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和德治关系的论述阐明了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理念,揭示出“融德于法”的法治之理和“法德共治”的实践之道,极大地深化、拓展和创新了法治基本原理。


3.法治和民主的关系


法治和民主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广泛共识的两个核心范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孜孜以求的两种理想,是现代制度文明的两大支柱。法治和民主的关系属于法治原理中具有根本性、关键性的问题,习近平同志对二者的关系作出了精辟论述。


民主和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规定。在他看来,民主和法治的有机统一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规定,文明政治必然是以民主和法治为标志的政治,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因此,民主和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双生花,并蒂而生,相和而妍。


民主和法治互相依存、相互制约。人类“不仅需要民主与科学,更需要法制,民主与法制是相应依存、相互制约,二者不可偏废”,必须一体建设,同步推进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


民主和法治统一于“人民主体性”的法理理念和“以人民为主体”的制度实践。习近平同志指出,民主的真正意义在于人民当家作主,“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三)法治发展论


“法治”既不是一个固化的概念,不同国家和民族有不同的法治模式;“法治”也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不同时代和阶段有不同的法治发展样态。“法治发展”是法治原理的题中之义。


1.法治发展以现代化为目标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习近平同志的这个科学论断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之间的必然联系,为法治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和道路。法治是国家强盛的标志,是走向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习近平同志多次引用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名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引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奉法强国之路,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泰民安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他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方法,以史为鉴、察古知今,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是等值的概念,既指从传统人治社会到现代法治社会的历史性变革,又指法治(法制)由传统型到现代型的历史性转型。世界范围内的法治现代化有各种各样的目标定位和发展道路。我们走的是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任务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实现法治强国梦。


2.法治发展以文化传承、文明互鉴为规律


习近平同志将法治发展放在人类文明镜像中去考察,指出法治现代化也是政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发展也要遵循文明进步的基本规律,即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对古代法治文明进行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是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之一。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改革开放40多年来,正是在对中华法治文明传统和丰富法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


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法治文明在包容互鉴的基础上择善而用,是法治发展的又一普遍规律。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在文明演进过程中都积累了丰富的法治文明成果,值得互相借鉴和博采。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法治恢复重建、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开放思维,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广泛研究并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法治文明成果,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博采众长、显示出明显的比较优势,既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规律,也体现着法治真理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法治文明进步的共同规律。


3.法治发展以变法革新为动力


法治改革是法治发展和法治转型的强大动力。前述文化传承和文明互鉴的着眼点在于健全或完善,属于外在输入;而法治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创新和重构,属于内在成长。对处在大转型大变革大变迁时代的中国社会来说,法治发展仅靠外在的继承和借鉴是不够的,而必须进行深刻的法治改革和伟大的法治革命,以激发法治发展的内生动力,并通过法治革命引领和保障社会进步。我国历史上,许多杰出的政治家都高度重视“变法”。商鞅变法助秦统一六国,汉初变法促成“文景之治”,唐初变法成就“贞观之治”,这些法制改革都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推动了国家和社会制度的革新,确保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外国历史上,古希腊梭伦领导的法制改革、日本的明治变法维新运动等,都适应了迅速变化的社会结构转型需要,加速了各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今天,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样需要法治改革来助推法治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实践也已经充分证明,法治改革是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必由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理论,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抽象、演绎、推理、论证等逻辑方法加工而形成的概念化、命题化、系统化的理性判断和论述。基本理论是一门学科或知识领域中具有立柱架梁作用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习近平同志在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实践中,坚持把握法治时代脉搏、提炼法治民族精神、绘制法治中国图谱,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全面总结和深刻反思我国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汲取古今中外法治思想精华,注重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实践予以概念化命题化系统化,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当代化,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系统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道路、战略布局、重点任务、基本原则,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厉行法治、如何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如果说法治基本原理是关于法治的一般理论,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则是关于中国法治的特殊理论,即法治的中国理论。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这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的最高定位。习近平同志深刻论述了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和实践需要,指出:“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我们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人民更加渴望党和国家厉行法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并对法治的内涵和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把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也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迫切要求。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我们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运用法治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


从治国理政的领域性基本方略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性基本方略,升华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法治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基础性、引领性、支撑性作用,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发展中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价值。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简称“三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理论升华,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规律的本质把握,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一系列重大场合和重要讲话中深刻论述了“三统一”的重要思想。


首先,他把“三统一”凝练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其次,他强调“三统一”的根本与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再次,他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其逻辑理路在于: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制度载体和依托。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平台,有利于发挥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优势。


(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本色和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精准提炼。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一条意涵丰富的法理命题。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首先是党的政治领导,即确定目标方向、发展道路、战略决策、总目标、总路线、总抓手等。其次,具体体现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复次,应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在全面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四)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


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在品质和时代精神的精确表达。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从法理上看,“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人民在法治中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公正为生命线”,就是把公平正义作为融贯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推动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是开放的,是与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兼容的。习近平同志十分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这一“共同价值”“崇高目标”的提出和传播,使我们站在了国际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制高点,也极大地丰富和升华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


(五)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要义。“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这些“基本的东西”就是习近平同志提出、并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深入阐述的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三个“核心要义”,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丰富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的时代内涵,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六)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这是对全面依法治国之革命意义的科学洞悉。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将上述两个命题更科学地凝练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是一场“深刻革命”,是因为它将彻底实现从封建制到民主制、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性转型,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彻底改变僵化的人治思维定势和落后的国家治理模式,开辟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道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以此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无疑具有历史性革命性意义。


(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这是对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关联的科学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国家治理纳入现代化的范畴,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由此进入了全面现代化的新时代。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要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纲举目张的总目标总抓手,这个总目标总抓手就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来部署、来展开,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习近平同志阐明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和主要任务,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九)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规划总蓝图。习近平同志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战略出发,响亮地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和建设法治中国理论的形成,旨在解决法治建设方面各自为政的问题,增强法治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法治领域改革的目标任务概括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


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同志对“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作出了精要阐释,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深思熟虑地提出了“坚持依规治党”的命题并作出了深刻阐释,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法治理论。其基本内涵包括:


第一,依规治党有其内在逻辑和重大意义:依规治党是管党治党的必然选择;依规治党是依法执政的题中之义;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和根本之策;依规治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第二,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属于国家治理体系,治党与治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且,依规治党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治国必先治党,“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第三,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体现。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

 

观点,是从特定立场或视点出发形成的关于某个实践领域或理论问题的见解、看法、想法、解释、论断。如果说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是某一领域或某一学科的“一族”或“一组”理论集合,那么,基本观点则是一系列彼此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理论要素。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运用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中,形成了覆盖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观点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思想结晶,是法治与法理交融相汇的生动呈现,富于话语魅力、富有生命活力、富含科学伟力。


(一)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


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是要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二是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三是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四是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和保证。五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六是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确保法律实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工作的重点是保证法律实施。确保法律实施,必须坚持“严”字当头,严格执法、严格司法、严格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习近平同志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习近平同志赋予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这一宪法经典定义以新的时代内涵,同时提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等解释性概念,深化了宪法认知,增强了宪法信念,创新了宪法法理。


习近平同志的宪法观为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奠定了法理依据: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是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治国理政的总依据,那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切实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无论是依宪治国还是依宪执政,都对宪法实施提出了要求。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要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关于人权的理论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的人权观点集中归结于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理论。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实际、符合人民需要、符合时代发展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鲜明特色在于: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三是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四是坚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五是坚持各项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六是坚持人权法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同志还强调,推进人权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要矢志不渝地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享有人权,在更高站位上推动世界人民共享人权;要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共同进步。


(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习近平同志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基于这些科学认识,他强调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官员寻租的机会。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军队


依法治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逻辑必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坚定不移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作为强军之基、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他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战略地位、根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其基本观点包括:第一,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永葆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本色。第二,坚持依法治军基本方略,着力构建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重要引领和保障。第三,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依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第四,加强军队法治文化建设,让法治精神深入军心,将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使法治思维融入依法治军实践。


(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体制机制


在领导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习近平同志不断创新司法理论,对一些长期困扰法学界法律界的司法理论问题给出了合乎客观规律、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优势的深刻阐述,提出“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应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等科学论断,为司法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丰富的理论资源。


习近平同志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遵循“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司法权运行规律,抓住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落实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目标的司法责任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同志强调,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厚植法治信仰,使尊法信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必须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必须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基层和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深化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引导和保证城乡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律。要结合新的形势,创新和推广“枫桥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九)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建设“平安中国”是习近平同志一以贯之的战略思想。我国是世界上最平安的国家之一。在这个基础上,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和新发展阶段平安中国建设的战略眼光和敏锐判断。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指导思想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抓手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核心要义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到国家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构建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新秩序。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是重要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制度依托和保障,只有加大制度供给侧改革、提高制度供给质量,加强平安中国法治体系建设,以“中国之制”支撑“中国之治”,才能巩固和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良好局面。


(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法治经济建设


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法治经济的思想观点十分丰富,诸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规律,加快构建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大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法治为引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十一)完善科技法治、规范科技伦理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前所未有地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前所未有地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也前所未有地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发展轨迹、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程。以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在推动社会现代化的同时,也给伦理和法治带来新的挑战,引发人们对科技伦理和科技法治的关注。同时,数字科技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数字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这些问题和挑战越来越引起人们对数字治理体系的关注。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新兴科技领域的法治建设和伦理制度建设。他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特别是加大对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及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力度,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他强调要推进新兴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一方面,围绕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自动驾驶、无人机、服务机器人等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另一方面,要把科技伦理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来建设,处理好新兴科技在法律、安全、就业、道德伦理和政府治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课题。


(十二)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组成部分,也是其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通过修改宪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编纂民法典、修改刑法、制定和修改相关行政法规等立改废释工作,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纳入了法律化、法治化的轨道。


(十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略。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制度竞争成为核心竞争。在这个关键时刻,习近平同志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及时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努力使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相互促进,坚定不移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发展等核心利益,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十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建设法治工作队伍,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也要大力加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法学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原则,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当前,要更加重视培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敢于开展对外法律斗争、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十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之所以要抓住“关键少数”,乃是因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抓住“关键少数”,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关键作用,做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促进者,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探索者,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者。


(十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习近平同志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深刻论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在这个前提下,要注重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做中国法学的创造者、世界法学的贡献者。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18VXK004)的阶段性成果。在本文写作过程中,黄文艺、苗炎、郭晔提出了许多修改完善的建议,袁阳阳对全文的引文和注释进行了认真核对和补正,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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