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驰 | 评论:区域理由——2022全球法律与战略年会“区域与秩序”
2022全球法律与战略年会——“区域与秩序”
第二部分 区域理由
会议回顾
评议环节
何驰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讲师
谢谢范老师的主持。首先感谢刘洋老师的邀请,我对国际法理论谈不上有什么研究,只是一个爱好者,所以今天听了第一场以及刚刚几位老师的报告,受益匪浅,特别珍惜这次学习机会。刚才四位报告人都提出了很有意思的观点,一些是我原来知识结构里没有涉及的,尤其是费老师提到的国际贸易法领域,谈不上评议,我只能谈一下学习体会。
这一场报告的主题是区域理由,几位老师和同学围绕门罗主义在当下国际法上的具体体现进行了讨论。在进入具体讨论前,我想向各位老师汇报一个我最近看到的西方国际法学界有意思的讨论。
在最新一期《欧洲国际法杂志》中,刊登了两篇读者来信,放在一个名为“Canceling Schimit”(“取消卡尔·施密特”)的栏目中,围绕对德国理论家卡尔·施密特在国际法研究中的位置,两位读者表达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位读者说应将施密特从国际法的讨论中剔除出去,这代表当下欧洲“取消”文化的一个观点,因为特定人物的历史经历和观点可能使其显得不合时宜。另一位读者的观点是,即便一个人的思想或者经历富有争议,但是其思想以及对问题的洞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这也是历史的一部分,我们还要继续讨论下去。这让我联想到,我们今天讨论的门罗主义,其实也有类似之处,在传统国际法上,门罗主义一直以来是被批判的对象,但是今天我们对其讨论似乎又让人们看到有关门罗主义不一样的叙事。这让我好奇,如果不“取消门罗主义”,那当下思考门罗主义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门罗主义在不同时间、空间下的变迁促使我们思考这一曾经与干涉、武力、势力范围结合在一起在国际法上略显负面的词汇对我们现在遇到的国际法问题有何启发?
回到费老师报告中所谈及的国际贸易法,费老师看到了门罗主义的重现,特别是特朗普时期以维护美国利益为诉求下门罗主义这一套话语在美国国际贸易法实践中重新浮现。不过,就我自己主要从车丕照老师的一篇文章(《“逆全球化”还是重塑国际规则》)中所学习到的,似乎用门罗主义的字面意涵来理解美国的国际贸易法实践可能并不能体现故事的全部,或者这只是一种过于表面的看法。车老师认为,特朗普时期的种种国际贸易法实践并不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逆全球化”,而是美国在利用各种方法重新塑造全球化规则。逆全球化表象的背后是对全球化的不同理解。在这里,我们惯常所理解的“门罗主义”在处理这个问题上会不会过于简单了?在对全球化的不同理解上,也让我想起两天前法律与战略年度讲座中安西娅·罗伯茨(Anthea Roberts)所谈及的“多面全球化”的主张,在不同相互竞争和重叠的全球化叙事中,如费老师所言“后WTO时代”的美国贸易法实践就呈现出更多面和变动的图景,门罗主义所带给我们的想象也许只是其中一种。
听了罗旷怡同学的报告,我觉得这是典型的实在国际法视角。罗同学所做的工作就是在梳理国际法上最重要的文件——《联合国宪章》——下区域秩序(国际组织)和全球秩序(联合国)之间的关系。这样一种典型的视角恰恰也是我们今天会议里被忽视的,罗同学帮我们复习了一下在传统实在国际法里,区域和全球的关系。这里存在一个有意思的点,一直以来的我们的官方观点其实十分强调尊重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我们对多边主义的看法,以及包括我们就自己在做一些相应的实践的时候,基本上采取了罗同学的视角,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这一观点实际上与“门罗主义”是格格不入的。门罗主义作为空间政治安排,如何与《宪章》中的不干涉,区域秩序与全球秩序的协调相关联,可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一直以来我们强调中国是《联合国宪章》的坚定拥护者和多边主义的坚定支持者,我们对全球的想象是很充分的,包括我们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但问题是我感觉我们对区域的想象反而是比较弱的。所以我对罗同学的问题是,是否可以更多的去探讨一下中国对区域的想象、区域秩序的观点是什么?如何将我们中国的区域的想象和我们的全球想象更好的融合,这是我比较期待的。
听了张博士的报告,我觉得,第一,它可能和我们今天所讲的区域主义可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与此同时,和我们所讲的门罗主义也没有太大关系,因为门罗主义更强调空间政治,而张博士可能想强调的是一个国际法基本理论上的探讨,即国际法作为一种独立或自洽的理论体系对国际政治的作用,只不过张博士用了“区域主义”这样一个名字。但是张博士的报告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和我们讨论的门罗主义句式(“xx是xx人的xx”)息息相关,即“国际法是国际法学者的国际法”,这似乎是张博士想强调的。或者我感觉张博士想强调的是,国际法能够为当今国际秩序能供什么样的一个解决方案和独特视角,也讲到国际法的形式主义对现代国际秩序的一个重要性。
我觉得张博士谈的问题其实十分重要,是现在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应该要继续加强的,我稍后也会谈一谈我自己的领域的一个看法。不过给张博士的建议是,你可以更直接讨论问题,而不需要硬和区域主义扯上关系。
郭博士的这个报告我觉得特别的好,读书读的特别的认真细致,有很多领域是我自己根本没有读到的,给我提供了很多新的视角,特别是郭博士对门罗主义能够进行反思和批判,这里和我之前所提到的“取消门罗主义”(Canceling Monroe Doctrine)联系起来,既然门罗主义它作为一个历史事实,围绕它有那么多的争论,我们现在为什么继续要讨论门罗主义,这对于我们今天讨论中国国际法有什么样的启发?
结合我最近读书得到的观察,在心态上,我觉得最近可能西方的国际法学界普遍比较焦虑,但是中国的国际法学界一直是比较乐观,我就很好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为什么我说西方的国际法学界比较焦虑,因为可以看到最近一些西方国际法学研究新动向,如比较国际法、国际法的历史转向,或者自由国际法到威权国际法的讨论,无一例外都是以“中国崛起”为讨论背景,这些新的研究范式背后,体现出西方学者深深的焦虑,因为他们之前对于全球的想象以及区域秩序的安排受到挑战,他们需要理解和消化地缘政治巨变。
但是反观中国,国际法学界似乎普遍乐观一些,我们总能够用一套似乎很自然的话语,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来指导全球想象,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都试图提出一套中国范式或者中国框架,以打破国际法上的“西方中心主义”,最近《法学研究》上刊发的一篇知识产权的论文也提出了这一观点。但是我们要思考的是,我们的想象中是否过于宏观,缺乏细节。近些年中国国际法学者对西方中心主义,批判国际法,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等学术资源的运用越来越娴熟,但是总体而言,这一策略更多发挥着鼓动的作用,但是冷静下来,这种乐观和宏大叙事背后,依旧存在到底怎么办的问题。反观西方国际法学界,他们虽然焦虑,虽然依旧不能够摆脱他们看待世界的“前见”,在国际法史的叙述中也无法完全逃离“辉格史学”的框架,但是他们对问题的态度值得学习。
所以今天我们继续讨论门罗主义,最重要的是面对问题,在既有的全球想象下去做工作,这包括如何识别来着他者的疑似门罗主义的重现(如费老师所报告的),也要进一步思考全球视角的区域想象(如罗博士所讨论的),也要坚持国际法对于全球秩序的独特价值(如张博士所谈论的),更要在门罗主义的历史中启发未来。(如郭博士所讨论的)。但这一切一切应该从我们自身所处的空间为起点,我们的想象不是天马行空,而是立足脚下这片土地。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在其新书中有一个让我十分震撼的细节,他在描述当时的经院哲学家对于世界的想象时谈到,实际上这些人从来没有出过远门,也没有对世界地理很精准的认知,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对区域秩序和世界秩序的想象,但是我们今天的人们已经不存在区域隔阂和地理隔阂,但是我们的想象力是否一定比那些“困在萨拉曼卡”的经院哲学家们更强呢?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浅看法,谢谢各位报告人,谢谢各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