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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应知应会丨第六期:如何办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月1日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1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为加强该办法宣贯,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编制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应知应会,希望进一步规范企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导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如何办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
1
增补条件
(1)申请物质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2)申请物质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适用范围。
2
增补资料要求
(1)提供准确、规范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
(2)提供经销发票、进出口报关单、公开出版物等能证明该化学物质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材料。
3
增补办理方式
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在线申报,路径:登录生态环境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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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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