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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一条大消息让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泪崩",信息量巨大!

2017-01-13 圈内人说圈内事 POS圈支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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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第三方支付机构依靠大额备付金,躺着“吃利差”的好日子或将一去不复返了。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其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据了解,目前支付机构开展的支付业务类型共分三种,即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这三类业务对备付金的沉淀效应有较大差别,从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依次降低,在实际经营中,支付机构对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也各不相同。


当前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位央行人士表示,备付金收入约占大部分支付机构总收入的1/3以上,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支付机构将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多达70个。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上述负责人介绍称:

一是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二是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

三是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

四是客户备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


根据《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将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其中,网络支付业务分为12%—20%五档;银行卡收单业务分为10%—18%五档;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分为16%—24%五档,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据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备付金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此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牵头成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业内称“网联”),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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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央行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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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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