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被故意曲解的反兴奋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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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反思录﹝番外篇﹞:前情回顾》《孙杨案反思录1:一场不让你赢的官司》今年二月底,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庭”)就WADA v SUN Yang一案(“孙杨案”)出具仲裁书:认定孙杨在2018年9月4日晚的临检采样过程中有反兴奋剂违规行为,对其作出禁赛8年的处罚[1]。孙杨就该仲裁结果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过程中[2]。
仲裁庭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所规定的采样人员必须出示的“官方文书”该如何解读[3]。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律师主张,国际游泳联合会(“国际泳联”)出具的一份年度通用授权书(“通用授权书”)满足了“官方文书”的要求。孙杨的律师则主张,单凭通用授权书无法满足“官方文书”的要求;当晚的采样尝试因此无效,从而不存在任何反兴奋剂违规。
一、法规解读
瑞士法律规定,对于重要国际组织的规则解释,应适用法规解读原则,而不是合同解读[4]。瑞士的案例法确定的法规解读方式如下[5]:
“法规解读始于法条文字内容的理解(字面解释),但并不止步于此;还应通过法条的上下文以及与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其内涵和外延(系统解释);了解法条所追求的目的,尤其是其所要保护的利益(目的解释);并参考立法者的意愿(历史解释)。”
字面解释
规范“官方文书”的是《国际标准》第5.3.3条,相关法条原文如下:
“采样人员应持有采样机构出具的,能证明他们获得授权对运动员进行采样的官方文书,比如一份来自检测机构的授权书。”从文字理解,上述“官方文书”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由采样机构(而不是检测机构)出具;(2)用以证明对采样人员(自然人,而非机构)的授权。
事发当晚的采样机构[6](“IDTM”)仅出示了一份文件,即通用授权书。那是由国际泳联(检测机构,而非采样机构)出具给IDTM(采样机构,而非自然人)的;无论是授权方,还是被授权人,都与《国际标准》中的要求不符。
所以,从字面解释来看,仅凭通用授权书本身,无法满足“官方文书”的要求。
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关注法条的上下文,尤其与其他法条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官方文书”是《国际标准》制定的采样人员“培训、认证、授权”体系的重要环节。该体系要求采样人员在接受了完整培训并得到相关认证后,才能被采样机构授权参与指定的采样工作;这一要求同样出现在《国际标准》的其他条文中:
“采样机构应指定并授权采样人员去执行或协助采样任务……”[7]“采样人员的认证只有被承认之后,才能由采样机构授权参加采样任务……”[8]由此可见,“官方文书”要求的是一份由采样机构出具给指定采样人员的“专用授权书”,这样才能与其他条文保持一致。
此外,《国际标准》还规定:与运动员见面的第一时间,主检官(DCO)和监督员(又称尿检官,Chaperone)应使用“官方文书”表明自己的身份(identify themselves)[9]。那么问题来了,通用授权书上根本没有任何采样人员的姓名,他们如何通过“官方文书”来表明身份。
因此,仅凭通用授权书就能满足“官方文书”要求的说法也过不了系统解释这一关。
目的解释
关于“官方文书”的法律条文编制在《国际标准》第五章。该章规范了采样人员对运动员的通知责任,它开宗明义地列出通知的目的是确保:(1)接受药检的运动员得到合规的通知,(2)运动员的权利得到保护,(3)运动员提供的样本没有机会被人操控篡改,(4)通知的过程得以记录下来[10]。
非常明确,整个通知流程除了保护运动员利益之外,还着意营造一个责任体系帮助采样机构减少工作疏漏(比如IDTM这种“官方文书”缺漏的失误)。
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参考立法意图;立法意图源自反映立法机构真实意愿的文献资料。“起草意图”并非立法意图,只是合同解读中用来诠释歧义的工具。听证会上,WADA的律师多次用专家证人Kemp提及的“起草意图”来解释《国际标准》的法律条文[11]。当孙杨的律师指出本案适用法律解读原则之后,WADA的律师不得不把“起草意图”贴上“立法意图”的标签[12],却又成了挂羊头卖狗肉。
《国际标准》的立法机构是WADA执行委员会。该执委会在2012年曾经设立过一个由非执委组成的“法规起草工作组”[13],其人员构成如下:
姓名 | 当年职务 |
Ulrich Haas | 苏黎世大学,教授 |
Richard Young | Bryan Cave 律师事务所,律师 |
Christian Thill | 国际奥威会,资深法律顾问 |
Julien Sieveking | WADA,法务经理 |
Olivier Niggi | WADA 财务法务部,主任 |
Frederic Donze | WADA 国际组织关系部,主任 |
Rune Andersen | WADA 标准协调部,主任 |
Stuart Kemp | WADA 标准协调部,高级经理 |
Kemp的确是工作组的成员,也很可能如他自称是“《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人[14]”;但毋庸置疑,他从来不是WADA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个人的“起草意图”无法代表立法机构的意愿。
另一方面,被仲裁庭嗤之以鼻的《采样人员指南》[15],跟《国际反兴奋剂条例》及《国际标准》一样属于“世界反兴奋剂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6]。尽管《采样人员指南》本身不具备强制效力,但它是由WADA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与《国际标准》有直接关联的法律文件,属于“反映立法机构真实意图的文献资料”。《采样人员指南》中有多处条文从侧面验证《国际标准》的采样人员“培训、认证、授权”体系要求专用授权书[17]。
二、利益冲突
既然双方都认同《国际标准》应适用法律解读原则[18],那么Kemp的“起草意图”证词就应作为无关证据而不予采信。同样,基于利益冲突原则,Kemp的证词也应被排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自己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专家应该独立于争议各方”[19]。听证会上的Kemp,时任WADA标准协调部的副主任;作为涉案一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推定利益冲突。
此外,WADA的标准协调部负责审计采样机构并审查他们的运营操作[20];尤其是IDTM曾经将其采用的“通知规则”提交WADA审核[21]。如果事发当晚IDTM出示的文件最终被认定不合标准,Kemp领导的标准协调部将受到质疑,因为是他们监督审查了IDTM的采样工作。因此,Kemp与本案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典型的实质利益冲突。
三、葫芦法官
令人诧异的是,“睿智”的仲裁庭不但欣然采信了Kemp的证词,而且重度依赖他的“起草意图”来解读“官方文书”[22]。仲裁书中也充斥着逻辑错乱的论证推断,比如:
“本庭认为《国际标准》第5.3.3条的遣词造句表明,仅出示国际泳联出具给IDTM的通用授权书(辅之以主检官的IDTM工作证)满足要求。毕竟,出示该文件是《国际标准》第5.3.3条特地写明的(因为法条写道,“……‘官方文书’……比如,一份来自检测机构的授权书”)。”[23]
首先,尽管“文书”(documentation)这个单词在严格意义上不区分单复数,但通常正式文本中更多被用作复数,以区分用作单数的“文件”(document)[24]。《国际标准》中在多处分别使用了“文件”和“文书”这两个单词;前者用于指向单个文件,后者则用在多个文件的集合。《国际标准》的立法者在第5.3.3条中选择使用了“文书”一词,意味着他们要求的“官方文书”并非单个文件。例举从句中提到的授权书最多只是系列文件中的一份。而且“来自检测机构的授权书”并非只有那份通用授权书,WADA的“反兴奋剂管理系统”(ADAMS)自动生成的专用授权书也是“来自检测机构的授权书”。WADA的三名证人都对此供认不韪[25],WADA的律师更是提到IDTM曾经用过ADAMS专用授权书对孙杨进行采样通知[26]。
那么,通用授权书加上主检官的IDTM工作证能否满足“官方文书”的要求呢?还是不行。因为采样人员接受培训完成认证后,并非自动直接上岗[27];他们必须通过“利益冲突”核查才能被指派授权参加特定的采样任务[28]。主检官的工作证只能证明她是IDTM的员工,但无法证明她被授权参与对孙杨的采样任务。更何况,主检官出示的还不是工作证原件,而是一份复印件。仲裁庭当然知道这个情况,但仲裁书“懒得”区分“copy”和“photocopy”[29]。
“运动员此前被这位IDTM主检官采过样,但运动员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那次该主检官出示了专用授权书。”[30]
孙杨有被这位主检官采过样吗?根据证人证词,那次接触发生在2017年的10月28日。这位女士既非主检官(那天的主检官是位白人男性Simoes),也不是血检官(她至今没有采血资质),更不可能监督尿检了;事实上,她当时只是个接受现场培训的实习人员[31]。当时,她既不是主检官,也不是监督员,由她向运动员出示授权书倒是违反《国际标准》的规定了;事后孙杨书面投诉该女士参加采样时不能提供有效授权书和证件,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反馈。孙杨在听证会上提到过这次龃龉,WADA的律师也承认确有此事[32]。仲裁庭八成是在听证会上打盹开小差了,否则不会在仲裁书里摆这么大的乌龙。
“因此,本庭确认通过向运动员出示一份通用授权书,主检官遵守了《国际标准》第5.3.3条的规定。”[33]
四、阴谋欤、敷衍邪?
仲裁庭由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受人尊敬的法官组成,法律功底应该是相当深厚。他们在本案中的谜之行为(包括弃用法律解读原则、无视证据采信规则以及论证分析毫无章法)一定另有深意。
其实,从听证会上可以轧出一些苗头。当孙杨律师的结案陈词开始不久,仲裁庭就跳出来打断:
“当然,本庭尤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你是对的,那么我们在听证会上听到的数以万计的检测采样按理说都是非法的。这样的话,如果我们接受了你的观点,岂不等于陷自己于(因文件缺失)无效采样的汪洋大海中了?”[35]仲裁庭接着在仲裁书中继续发挥,一面责备孙杨的律师,一面赞许IDTM的操作:
“关于运动员提到的文书要求所可能造成的后果,需要指出另外一点…如果运动员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因为通用授权书不能满足通知要求,将会有成千上万的采样样本可能因此作废。运动员的律师没有给出有用的建议来避免出现这个结果。”[36]“本庭以为,像IDTM这么大的采样机构不会一直违反《国际标准》定下的通知规矩的……IDTM自己完全知道如何遵守《国际标准》规定的文书要求。”[37]看来仲裁庭是铁了心不让孙杨打赢这场官司,也许孙杨获胜的结果是他们不可承受之“重”。
这些心不在焉的法官律师,一边在风景如画的瑞士优哉游哉地享受“带薪假期”,一边在肆意消费践行“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精神的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应该请乌合麒麟以此主题挥毫作画;唤醒人们:是时候采取措施,将体育仲裁系统本身也纳入问责体系。
[32] CAS Hearing, Video Part I, Sun @01:22:49, “When I saw the DCO, I recognized that she was the person I filed a complaint against in 2017, for participating in sample collection without credentials…however, I haven’t heard any response on my complaint so far.” See also, Video Part IV, Young @00:46:20, “And he particularly remembered her because…he filed a complaint about her.”[33] CAS Award, para. 246.[34] CAS Award, sec. IX.A.1.(a)(i).[35] CAS Hearing, Video Part IV, Sands @01:35:48.[36] CAS Award, para. 243.[37] CAS Award, para.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