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强调的是无知,还是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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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海就 来 源: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哈耶克给人一个印象,即他更强调的是人的无知性。他确实在很多场合都指出人的无知性,如对“理性狂妄”或“致命的自负”的批评,他也认为个体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遵循演化产生的规则获得的理性的。但实际上,哈耶克强调的是理性,而不是无知。
哈耶克重视的其实是“理性”而不是“无知”,他只是把“理性”放到“无知”的背景下来认识。他看到“人的理性不及”这一事实,但并不意味着他认为“理性不及”(无知)是“好的”,相反,他并不认为这是“好的”,因此,他思考的是人应该怎么减少“无知”,以变得更加“理性”一点。承认自己的无知,是“理性”的条件。
在无知是一个事实的情况下,怎么才能变得更加理性一点?他想到的是“遵循传统”,认为遵循传统能够使人变得更“理性”一点。也就是说,他是把“理性”作为目标,而不是把“无知”作为目标。他把这种理性称为“演进论的理性主义”或“批判的理性主义”。这与米塞斯强调人要从遵循原理中获得理性是异曲同工的。这说明两者其实都是把“人如何才能变得理性”作为要解决的问题,无非他们得到的结论不同,即通往理性的途径不同:哈耶克强调从依从传统中获得理性,而米塞斯则是强调从遵循原理中获得理性。但哈耶克的“从传统中获得理性”这一观点存在的不足,因为传统本身也是需要被理性“检验”的。
哈耶克强调人从传统或已经演化产生的规则中获得理性,这种演化论会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即“演化”产生的或已经存在的规则是完美的,不需要个体运用理性去判断。这种观点在“既有的规则都已经符合自发秩序的要求”这种理想状态下是成立了,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不需要个体运用理性去判断规则是否符合自发秩序的要求(即具有正当性)。
但在现实中,这个条件往往是不满足的,即需要人运用理性去判断和纠正与自发秩序不符的规则(如行政垄断)。因为这样的规则,并不会自动地得到纠正。这意味着人需要具有一种理性能力,对他生活于其中的规则做出判断,这种理性是哈耶克所忽视的。虽然哈耶克强调的“无知”对人来说是一个事实,但这不意味着人不能获得上述理论知识,使自己具备这种理性,避免自发秩序遭受严重的破坏。
哈耶克对“传统”或经验知识的重视,是隐含了一个前提的,即“人们已经具有这种理论知识”或“自发秩序的框架已经存在”。他把政府不施加人为的管制视为演化的前提,也正说明了他的这一前提。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那么强调传统或经验知识,就是舍本逐末了。但我们要注意,在现实中,这个前提条件并不具备。
法律的演化不能排除个体对理性的运用。实际上,在个体能够充分运用理性,以及具备上述从理论知识中获得的“理性”的前提下,才可以谈法律的演化,即法律的演化不应该被视为一个与个体行动的有目的性无关的概念。演化,总是在个体的理性行动中发生的。这里的理性不只是个体的“自利”(为主流的演化经济学家所强调),更包括个体的“认知”,即借助于理论知识而获得的判断。
如个体始终缺乏这种知识,那么他们将不能对制度进行判断和选择,这样,他们极有可能被动地接受政府制定的法律或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规则盲目地视为法律。然而,“演化”产生的或已经存在的规则可能是阻碍自发秩序的,因此这些规则不能被认为是“法律”,这时,遵循这种规则(传统)的行为其实是“不理性”的。
通过引入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我们把法治的概念建立在认知(理性)之上,也为哈耶克演化的法治观确立了“人的有目的的行动”这一微观基础,使他的法治思想实现从“演化观”到“动态过程观”的转变。对人类社会来说,“演化”不仅是制度的演化,也是个体认知的演化,这两种演化是同时发生的,并且也是相互促进的。当一个社会“允许”人们充分运用其理性,开启认知演化的大门时,法律的“演化”才是可能的。
相反,如认知的演化始终受到限制,那么法律的演化也就不可能发生。人类社会的演化不同于生物的演化,正是在于前者是以认知演化为特征的。因此,那种认为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律会被自动筛选出来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是把人类社会的演化等同于生物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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