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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理性和传统(下)



作   者:(英)哈耶克(Hayek,F.A.)翻  译 :杨玉生来   源:通识经典导读



我们已经考察了各种制度、习惯、工具和处事方式,它们皆产生于上述过程,并构成了我们所继承的文明。然而,我们还必须考察一下那些作为文明的一部分而成长起来的行为准则,它们既是自由导致的结果,也是自由产生的条件。在涉及人际交往的习惯与习俗中,道德准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但绝不是惟一重要的部分我们之所以能够相互理解,彼此相处,并能成功地按照我们的计划行动,这是因为在多数时候,我们文明中的成员无意识地遵从了某些行为模式,从而在其行动中显示出某种规则性 ——这种规则性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也不是有意坚持已知准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起来的习惯和传统导致的结果。

我们生活的世界之所以井然有序,我们之所以在这个世界上不致迷路,都是因为我们遵守了这些惯例——尽管我们并不了解这些惯例的意义,甚至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存在。有时,倘若对这些惯例和准则遵守得还不够,为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就有必要通过强制手段确保一种相似的一致。强制只有在人们都能高度自觉地遵守这些准则的情况下才可以避免,也就是说,自觉遵守这些准则可能是使自由发挥其有益作用的一个前提。在理性主义阵营之外的所有自由的伟大倡导者们,从来都是不厌其烦地强调: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便不可能起作用;只有当个人能够自觉遵守一定的原则,强制才能被减到最小程度。这的确是一个真理。

遵守非强制性的准则所以有好处,不仅是因为强制终究有害,还因为人们实际上希望这些准则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遵守,当一个人认为违背这些准则而招致公愤有价值时,他应该能够去违背它们。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即确保这些准则被遵守的社会压力和习惯之力量,其强度是不断变化的。正是因为这些自愿的准则具有弹性,所以在道德领域里才使得逐渐进化和自发生长成为可能,从而利用进一步的经验修正和改进。只有在这些准则 不是被强制或刻意推行的条件下,进化才是可能的。而且尽管遵守这些准则被人称道,并是多数人之所为,但只要有人觉得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敢于承受同胞们的非难,就可以打破这些准则。有意识地推行的强制性准则只能断断续续地进行变动——而且其变动是同时对所有人展开的,与此不同的是,这种准则却允许渐进性和试验性的变动。因此,个人和群体可以同时遵守部分不同的准则,这就为选择更加有效的准则提供了机会。

服从未经设计的准则或惯例(尽管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还不了解其意义和重要性)以及尊重传统,正是这两点与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大异其趣,尽管这对于自由社会的运行是不可缺少的。我们可以用大卫·休谟的一个观点作为上述说法的基础,而且它对非理性主义进化传统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他说过:“道德准则不是我们的理性导致的结果。”像所有其他价值一样,我们的道德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理性的前提,是我们发展智力 工具准备为之服务的许多目标之一。我们生来就处在一种价值系统之中,在我们进化的任何阶段,这种价值系统都会提供我们的理性必须为之服务的各种目标。价值系统的预先给定意味着:尽管我们必须不断努力改进我们的制度,但我们根本不可能在整体上重新构建它们;而且在努力改进这些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把许多东西不为我们理解看作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必须在一个并非我们自己构建的价值和制度的框架内工作。尤其是,我们从来就不能人为地去构建一个道德准则的新体系,而且也从来不能根 据我们对特定情况下对服从的理解来服从已知的准则。


理性主义者在这些问题上的态度,充分地表现在他们对所谓“迷信”的看法上。18世纪和19世纪人们曾经持久和无情地抨击被证明是错误的信仰,我并不想低估这场战斗的功绩。然而,我们必须记住:倘若认为那些未被证明是真实的信仰都属于迷信,那也同样没有理由,并且经常是有害的。我们不应相信已被证明是错误的东西,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应相信那些已被证明是真实的东西。我们有充分理由证明任何想在社会之中获得成功的人都必须接受许多被普遍接受的信念,尽管这些理由的价值同这些信念是否会被证明是真实的毫无关系。这些信念也将基于过去的某些经验,但不是任何人都能为其提供证据的经验。

当科学家不得不在其领域里接受某个一般性命题时,他当然有权询问该命题所依据的理由。过去,有许多表达积累起来的民族经验的信念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被证明为错误的。但这并 不是说我们会有一天可以摒弃一切缺乏科学根据的信念。人们获取经验的方式多种多样,比明确知识的专业试验者和专业研究者通常所承认的方式要多得多。如果因为我们的前人并没有告诉我们采用那些经反复试验的过程而形成的做事方式的理由,而不去依赖它们,那么我们就会摧毁我们得以获取成功的基石。我们的行为是适当的,并不等于我们必须知道它之所以适当的原因。知道其适当性只是使我们的行为适当的途径之一,但不是惟一的途径。如果把那些不能绝对证明其价值的信念都清除掉,信仰世界就会变得寸草不生,其严重性就如同寸草不生的生物世界一样。

上述说法适用于我们所拥有的一切价值,但它对于行为的道德准则尤为重要,仅次于语言。它们或许是非设计性生长之最重要的事例,这表现为有一套准则支配着我们的生活,但我们既不知道它们为什么和是什么,也不知道它们对于我们究竟有何影响,换言之,我们并不知道作为个人或群体,遵守这些准则对我们会产生什么结果。理性主义精神则不断地同遵守这些准则的要求抗争。理性主义坚持用笛卡尔的原则来衡量这些准则,笛卡尔说过:“所有我有一丝疑问的意见,均应被看作是绝对错误而加以抛弃。”理性主义者总是追求人为有意建构的道德体系,因为在这个体系中犹如埃德蒙·伯克所描述的:“道德义务的实施,即社会的基础有赖于其理由对每个人都是清楚的并且是被证明的。”实际上,在18世纪理性主义者就已明确争辩说:既然他们了解人性,他们就能“轻而易举地找到适应人性的道德”。他们不知道他们所说的“人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那些道德的结果,而每个人又是通过语言和思考来掌握这些道德观念的。


理性主义影响扩大的一个有趣征兆,就是在我所知道的语言之中已经愈来愈多地用“社会”一词取代“道德”和“善良”。简单考虑一下该现象的意义,也是不无教益的。当人们开始用“社会意识”,而不是单独用“意识”一词时,可能是说我们知道我们的行动对于他人的特定影响,并且应该试图使我们的行动不仅受传统准则的引导,还要通过对受到怀疑之行动的特定结果的明确思考来引导行动。他们实际上是在说:我们的行动应通过对社会过程之功能的全面理解来加以引导,而且我们的目标应是通过对环境中之具体事实的评估,从而提供一个可资预见的结果,他们把这个结果描述为“社会利益”。

令人奇怪的是,理性主义者诉诸“社会的”实际上包含着这样一种要求,即引导个人行动的应该是个人之智能,而不是由社会发展出来之准则,也就是说,人们应该放弃那些真正可以被称为“社会”的东西(就其是非个人之社会程序的产物的意义而言),而应该信赖他们个人对特定状况的判断。他们喜爱“社会思考”胜过道德准则,这也是轻视真正的社会现象,迷信个人理性之力量的最终结果。对理性主义者只能这样来答复:他们要求的是超过个人智力的知识,如果顺从这种要求,大多数人将成为社会中的无用之辈;但如果让这些人在法律和道德准则所限定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还多少能对社会起一点作用。

理性主义者在这里忽视了一点,即一般而言,由于我们的理性不足以掌握复杂现实的全部细节,所以依靠抽象的准则也就成了我们已学会使用的工具。不论是当我们有意提出一个引导我们个人行动的抽象准则时,还是我们服从由社会过程发展出来的一般行为准则时,这一点都是确凿无疑的。

我们大家知道,在追求个人目标的过程之中,除非我们为自己制定某些一般准则——我们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都可以不必重新检验其理由而加以坚持的准则,否则我们便不可能成功。在安排我们的日程时,在做我们不想做但又必须立即做的某些事时,在戒掉某种兴奋剂时,或者在抑制冲动时,我们都会发现有必要使遵守准则成为一种无意识的习惯,否则,使我们觉得值得去做某事的理由便不足以抗衡我们的各种临时欲望,也不足以促使我们做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做的事。为使我们的行动理性化,我们 有必要让习惯,而不是沉思引导我们的行动;为了避免做出错误的决定,我们有必要故意缩小选择的范围。尽管这听起来有点自相矛盾,但我们都知道,如果我们想实现长期目标,这在实践中就是经常必要的。

当我们的行动直接影响到他人,而不是自己时,当我们因此最关心的是使自己的行动适应他人的行动和期望,从而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时,上述考虑恐怕更适用。任何个人都不大可能凭自己的理性成功地构建出比逐渐发展形成的准则更加有效的准则;假如有人真这么做,他构建出的准则也不可能为他的目的服务,除非所有的人都能遵守它。因此,我们除了服从那些我们经常不解其故的准则,别无选择,而且不管我们是否能够看到做任何大事都须以遵守这些准则为基础,我们都得这样做。首先 准则主要是用来帮助我们获取人类的其他价值,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道德准则具有工具性;但是,既然我们很少知道在特殊情况下什么取决于这些准则得到遵守,那么遵守道德准则本身被看作是一种价值,一种中期目标,而且是在特定情形下不必问其理由而必须追求的目标。


当然,以上所述并不证明在社会之中自然生长的一切道德信念都是有益的。如同一个群体可能将其兴起归诸其成员所遵守的道德准则,结果这些道德准则最终被整个民族所模仿,而这个成功的群体也就逐渐成为整个民族的领袖,一个群体和民族同样也可能以这种方式被其坚持的道德信念所摧毁。只有最终的结果才能表明主导该群体的理想是有益的还是毁灭性的。如果一个社会视某些人的教导为美德的化身,那也不能证明听从这些人的准则就不会导致社会毁灭。一个民族极可能因遵循它所认为的最优秀者之教导而走向自我消亡,尽管这些最优秀者或许是确凿无疑地受大公无私之理想引导的圣人

如果把这种情况放在一个其成员仍能自由选择生活道路的社会之中,就不会发生任何危险,因为在该社会里,可以自行纠正这种趋势:只有那些由“不切实际”之理想引导的群体,才会走向衰落;而其他用现行通用标准看不太合乎道德的群体,便会取而代之。但这只有在自由社会里才行得通,因为在一个自由社会里,这样的理想不会强加到一切人头上。如果所有的人都被迫服务于相同的理想,如果不允许意见不同者遵循不同的理想,那么只有通过受这些理想引导之整个民族的衰落,来证明这些理想是不适宜的。

这里,应该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多数人如果同意某项道德准则,是否就有充分理由将该准则强加给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或者说这种权力是否也应受到更普遍之原则的限制?——换言之,如同个人行动的道德准则限制某些行为一样,普通立法是否也要受到一般原则的限制,而不管其目的可能是多么善良?政治领域与个人行动一样,需要道德准则的引导,而且连续的集体决定与个人决定一样,都只有在它们符合一般原则时,其结果才是有益的。这种引导集体行动之道德准则的发展只能是相当困难并且相当缓慢的。但这也正好说明它的可贵。

在我们提出的这种不多的可贵原则中,最重要的应推个人自由,将其视作关于政治行动的一种道德原则,最为适宜。像所有的道德准则一样,“个人自由”要求人们把它作为一种自在的价值或一种原则来接受,而无须追问在特殊情况下其结果是否有益。我们必须把它视作一种信条,或假设,其力量之大以致不容任何实用思想对其加以限制,否则,便不可能获得我们想要的结果。

总而言之,主张自由实际上就是在集体行动中提倡遵守原则而反对实用思想,如同我们将要看到的,这也就是说只有法官,而非行政管理者,才能实施强制。

19世纪自由主义的精神领袖之一——本雅明·贡斯当曾将自由描述为“原则的体系”,真可谓一语中的。

自由不仅是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所有的政府行动必须受原则的引导,而且它还是一种理想,除非把这种理想视作支配一切立法行动的原则来接受,否则它很难保存。我们如果不坚持这样一种基本准则,把它看作是一个不会因物质利益的考虑而有所折衷的最终理想的话——即使它在某 种紧急情况下会暂时受到侵害,但它仍是一切永久性安排的基础——自由几乎必定会被零零碎碎的侵害所毁灭。因为在任何特殊情形下似乎都可以通过缩减自由而获得某些具体而明确的好处,而因此被牺牲的利益在本质上总是未知的和不确定的。

如上所述,自由社会所能提供的只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只是机会, 而非给予个人的明确的馈赠。倘若不将自由视作至高无上的原则,自由社会的上述特性将无可避免地成为其致命的弱点,自由也会因此慢慢地被侵蚀掉。

 十

现在,读者也许会问:既然自由如此强烈地要求摆脱故意的控制,又如此强烈地要求接受自发的生长,那么在安排社会事务时,理性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呢?

首先须说明的是:如果在此已有必要为理性的运用规定恰当的限制,那么寻找这些限制本身就是对理性的一种最重要、亦最困难的运用。然而,尽管我们在此不得不强调对于理性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性就没有其重 要而积极的用途。理性无疑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而我们只是想说明:理性不是万能的,假如相信理性能够成为它自己的主人,并能够控制它自己的发展,便有可能摧毁理性。有些人不了解理性之有效运用和逐渐生长的条件,以至滥用理性,我们所干的就是防止理性的滥用。

我们呼吁人们必须明智地使用其理性,为此,我们必须为非控制和非理性的东西保留一块独立的不可缺少的发源地——它是理性得以发展和有效运作的惟一环境。这里所说的反理性之立场不能与非理性主义和其他神秘主义混为一谈。我们所提倡的并不是摒弃理性,而是对理性能被恰当控制的领域做一番理性的审视。这种对理性的明智使用,并不意味着在尽可能的多数场合下有意使用理性,这是我们的部分观点。天真的理性主义者常将理性视为一种绝对的东西,与此相反,我们应继承大卫·休谟的遗志,“用启蒙运动的武器反对启蒙运动”,并“通过理性的分析来减少理性的要求”。

在处理社会事务时若要明智地使用理性,其首要条件就是我们应该知道:既然社会运作是以分散个人的综合努力为基础,那么理性在这个过程之中究竟扮演和能够扮演何种角色。也就是说,在我们理智地重造社会之前,我们必须知道理性的功能;我们必须认识到,即使确信自己已经知道理性的作用,我们也可能犯错误。我们必须通过学习而明了:人类文明有它自己的生命;我们改进事物的所有尝试,必定是在我们无法完全加以控制的运作体系内完成的;而且我们只能希望在自己对该体系内各种力量所理解的限度内,来帮助这些力量发挥其作用。我们对于理性的态度应像医生对于活生生之有机体的态度一样,因为两者面临的都是一个能够自我维持的整体——我们无法替换保证该整体继续运作所凭借的各种力量,因此,不管我们追求何种目标,都必须使用这些力量。若想改进整体,也就必须借助这些力量,而不是排斥它们。我们的所有改进,都必须在这个给定的整体内实行,目标只能是零碎的构建,而不是整体的构建,而且在每一个 阶段都得利用手头的历史资料来逐步地修正细节,而不是重新设计整体

我们的结论都并不反对使用理性,而只是反对像排他的强制性政府权力所要求的那样使用理性;我们并不反对试验,但反对独占势力在特殊领域内进行试验——这些独占势力不能容忍任何变通办法,并且宣称自己具有高人一等的智慧。我们还反对由此产生这样一种状况,即比掌权者所提出的方案更好的方案被拒之门外。

本文来源:节选自《自由宪章》/[英]哈耶克(Heyek F.A.)著;杨玉生等译.—北 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5 (西方现代思想丛书) ISBN 978-7-5161-0945-8 。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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