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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性的道德”取代“直观的道德”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Author 朱海就



作   者:朱海就日   期: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社会转型的前提是道德观的转型,然后才是制度的转型。我们将比较两种道德观,即“直观的道德”与“理性的道德”,说明传统社会要走向现代文明社会,“直观的道德”必须转向“理性的道德”。假如没有道德观的转变,社会的转型,包括经济的持续发展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直观的道德伦理(intuitional ethics,下面简称“直观的道德”,intuition也被翻译为“直觉”),是建立在“理解”之上的。如米塞斯所说,“在柏格森(Bergson)的哲学中,这种理解被称为一种直觉(intuition)”。由于“理解”是“历史”的方法,“直观的道德”也是基于历史方法的道德观,它区别于下面讨论基于“理性”之上的道德观,也就是建立在“理论”(经济学)之上的道德观。直观的道德,顾名思义,是指道德律来自于人(如哲人)的“理解”,如斯密对“道德情操”的理解,康德对“心中的道德律”的理解,孔子对“良知和礼”的理解等等。

哈耶克的弟子周德伟认为这种直观的伦理,在欧洲是文艺复兴之后出现的,他说“中世纪以前之欧洲文化,道德法出于神意,文艺复兴后则有直观伦理,道德信条出于哲人之直观,中国则道德法出于良知良能(仁义礼智四端均良知也)。” 在中国,显然比欧洲更早地就采用了这种直观的道德。但是,欧洲在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时代,道德观已经从“直观的道德”转向了“理性的道德”,但这个转型在中国迄今都没有发生。

如前所述,“直观的道德”的特点是道德律建立在某些人(如哲人、统治者或为统治者服务的文人等)的理解之上,是他们的“理解”的产物,而普通人只能接受它。统治者会利用它来进行统治。这种道德律是外在于人的行动的,即它不是个体行动的产物,或者说,个体的理性被排除在“道德生成”之外,他只能接受他人确立的道德,所以“直观的道德”也被称为“他律”的道德。这不是说这种道德不会演化,而是说它的演化会非常慢,因为人们的行动被“他律”的道德束缚。在这种直观的道德中,有一个最高的道德审判官(统治者,也可以是一群人)在决定着道德的取舍(用哈耶克的话说,这属于理性建构或理性狂妄)。更为主要的,是人们会默认了这种道德的生成方式。他们被“他律”,即失去自由而不自知。

在这种直观的道德中,“义务”和“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即遵循这种道德的义务,是以个体放弃自己的利益为代价的。如“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存天理,灭人欲”“为富不仁”等说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这种道德观没有为个体追求利益,特别是较大的利益提供合法性支持。

现在来看“理性的道德”。它的全称是“自主自发的理性道德或自发生成的理性道德”(autonomous rational morality)。它是一种建立在功利主义思想之上的道德观,在这种道德观中,“道德”被个体视为增进自己幸福的手段,它本身不是目的。这个概念中的“理性”,正是从功利主义出发来理解的,即这种道德是根据是否有助于增进个体的幸福为衡量的准据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来自某个“权威”的直观(理解),或是神秘的天意,它就必须被认为是合理的或必须被接受。

根据这种理性的道德观,道德不是通过谁的“理解”产生的,如“圣人作制”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它是个体在自发行动过程中,以自发秩序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它也被称为 “自律的”(autonomous)或 “自主的”,这也意味着它是演化的,而不是建构的。顺便要说的是,提出“人是目的”的康德,并没有把道德视为人的行动过程(自发秩序)的产物,相反他的道德观很大程度上是“直观的”,这与他对“社会分工合作的原理”缺乏认知有关。

如说“直观的道德”的是拿具体的规则来检验某种行为的道德性(伦理),那么在“理性的道德”中,用以检验一种行为的道德性的标准,就不是具体的道德规则,而是社会存在与繁荣的原理(分工合作原理)。具体的道德规则是“历史”概念,是人为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它本身不能构成对人的行为的道德性的检验。相比之下,上述原理与原则是不变的,因此才能构成对人的行为的道德性的检验。“直观的道德”的问题,正是把“历史”视为“原则”,即具体的规则(如国家制度)视为不可改变的事物。

这里,自律或自主的意思是个体在遵循这种道德时,他不是在服从谁的意志,不是听从谁的“理解”,而是他更好地实现自己目的的需要。这种自发产生的道德规则,不是对个体行动的束缚,相反,它是使个体获得自由的条件。它也是维持社会纽带,使个体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相互促进。当他遵循这种规则时,他不是在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是用较小的直接利益,去换大得多的间接利益,因此他遵循这种道德的“义务”和他的“利益”是一致的。

“理性的道德”是建立在正确的认知之上的。他知道他不能盲目地遵循既有的道德,而是要把既有的道德放到是否有助于自己的长远利益(即自发秩序的促进)下来审视,这也是“理性”的体现。相比“理性的道德”,“直观的道德”是“非理性的”。个体并不清楚他遵循那种道德的目的是什么,他只是盲目地遵循它,而没有对遵循那种的道德的目的和那种道德的合法性加以理性的思考。

在一个被“直观的道德”所支配的社会中,个体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他们认为自己是理性的,但他们事实上是非理性的。因为他们所遵循的道德规则,是阻碍社会分工合作的,他们在做着使社会发展停滞,使自己的长远利益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受损的事情,但他们自己并不清楚这一点。

传统社会(不一定是古代社会)正是以这种“非理性”的“直观的道德”为特征的。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在“精明”地算计着自己的利益,也在不自觉地维护着他律的道德,使子孙后代世代受穷。有古人已经认识到传统的“直观的道德”的问题,对建立在功利主义思想之上的道德有所认识,如晚明思想家李贽批判董仲舒“不计功谋利”,说“天下曷尝有不计功谋利之人哉”,还有叶适的“事功”思想等都是例子,但他们的道德观没有成为主流,这里对此不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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