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底,美国加州中部地区法院发布TCL与爱立信(Ericsson)关于专利许可费诉讼的判决备忘录,认为爱立信向TCL要求的许可费率违反Frand(Fair, Reasonable,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并重新设定了许可费率,将约1%的综合许可费率减少到低于0.5%,按照每年30亿美元的销售额计算,TCL赢得此次诉讼,预计每年节省数千万的专利许可费。
法院重新设定的许可费率
案件脉络:
该案源于TCL公司寻求获得爱立信在2G、3G、4G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但 双方在许可费率上无法达成一致。
2007年,TCL在2G领域获得爱立信为期7年的许可。
2011年,TCL与爱立信就3G许可进行谈判。
2012年,在双方谈判期间,爱立信在多个国家起诉TCL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在2012年至2014年,爱立信先后在法国、英国、巴西、俄罗斯、阿根廷、德国对TCL及其附属公司发起11起诉讼。
2013年,双方开始商谈爱立信4G专利许可,爱立信起初在4G手机领域要求的许可费率为3%,此后爱立信两次调整许可费率,但都未达到TCL要求。
2014年5月,在爱立信提供许可报价之后,TCL发次本次诉讼。
2014年6月,爱立信在德克萨斯东部法院起诉TCL。
2015年5月,TCL向法院申请在Frand问题解决之前,禁止爱立信就2G、3G、4G专利起诉侵权,法院同意TCL申请。
2017年12月,加州中部地区法院发布本案判决备忘录。
案件争议焦点:
Top down计算方法:
TCL提出采用Top down计算方法,顾名思义就是自上而下式,有top down就有与之对应的Bottom up,前者是先把整体的数额确定好再确定个体的,后者则是先计算个体。这有点类似我国的GDP计算方法,如果按照Bottom up计算方法,先计算各个省的GDP,然后加在一起作为整个国家的GDP,会发现各省的增长率明显高于国家整体增长率,容易“算多”了,而按照Topd own计算方法,先把整个国家的GDP算出来,再根据各省的比例计算,单个省的GDP就难以超过太多。
TCL提出的Top down方法计算许可费与此类似,先计算整个标准必要专利的总许可费率(免得各个击破,最后总许可费率高出很多),然后计算爱立信在整个标准专利总数里面所占的比例,不过TCL的要求更狠,在比例确定后,还要再根据爱立信的专利在标准中的重要性和贡献乘以一个权重,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把过期的专利剔除折扣一次,最后根据不同国家的专利强度再做个折扣,这样也就相当于在份额确定之后,可能还要做三次折扣。
法院不同意关于评估专利重要性和贡献的步骤,最后的计算公式相对简单得多,确定整体许可费率,乘以爱立信有效专利在标准专利总数中的比例,再乘以地区的强度指数,因为同一个专利家族在不同国家的专利强度不同,在美国最强,欧洲次之,其他地区通常只有美国的一半,最后的公式如下:
总许可费率的确定:
许可费公式确定之后,各方就公式的中变量进行论证,首先确定总许可费率,有意思的是法院确定总许可费率时参考了爱立信和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方在标准制定开始的声明,这时候专利持有方为吸引更多用户,同时自身也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者,建议的许可费率相对较公平,最后法院确定总许可费率,3G标准为5%,4G标准为6%和10%。
标准必要专利总数的确定:
第二步,确定相应标准必要专利总数,也就是公式中的分母,根据ETSI数据库中的声明,2G、3G、4G标准相关的专利共有119850份,再加上Inpadoc相应的同族专利34030件,2G、3G、4G标准必要专利总数量达到153880件,排除掉过期和无英文版本的专利,最后确定的专利家族数为11469(这里的家族数每个可能包括多个专利和专利申请),再去除权利要求与相关设备完全无关的专利家族,剩余7106件专利,对这些专利按照2G、3G、4G每个标准随机采样三分之一的专利,得到2600个专利家族(有时一件专利被多个标准采用)进行权利要求解读,最后计算的标准必要专利数为2G标准413个专利家族,3G标准1076个专利家族,4G标准1674个专利家族。有意思的是,TCL雇佣供应商阅读这些专利,直接解读权利要求要求,每篇专利阅读时间20分钟,费用为100美元,除去明显的噪声,最后得到的标准必要专利是2G标准365个,3G标准953个,4G标准1481个。
爱立信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份额确定:
第三步,确定爱立信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数,也就是公式中的分子,爱立信确认235个专利家族是2G、3G、4G标准必要专利,经过专家对权利要求的分析,减去在许可期限中部分专利过期的影响,最后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数是,基于TCL的计算是2G标准12个,3G标准19.65个,4G标准69.88个,基于爱立信的计算是2G标准为12个,3G标准24.65个,4G标准为111.51个。计算得出爱立信拥有3.280%的2G标准必要专利,这一点双方没有争议,爱立信拥有的3G标准必要专利,按照TCL的计算的比例为2.061%,按照爱立信的计算为2.58%,爱立信拥有的4G标准必要专利,按照TCL的计算拥有比例为4.761%,按照爱立信的计算为7.525%。这显然与爱立信之前声称的拥有4G标准必要专利的20-25%相差甚远,相当于打两折或者三折。
专利地区强度系数确定:
第四步,确定专利地区强度系数,法院将全世界划分为三个强度系数,美国的专利强度系数为1,欧洲为0.722,其他地区为0.549。
在所有的公式中的变量确定之后,计算爱立信的许可费率就是一道小学数学题了,最后计算的2G许可费率在美国、欧洲、其他地区分别为0.16402%,0.11842%,0.090049%,而3G标准的许可费率相对原来少了10倍,如下图所示:
4G标准的许可费率按照原来的最低报价也打了对折,许可费率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数据对比很明显可以看出,TCL赢得了这次诉讼,降低了许可费率,但最后法院也确定TCL需要针对过去的销售补偿爱立信专利许可费1600多万美元。
案件的启示:
标准必要专利数额的水分:
无论是标准必要专利的总数还是标准必要专利所有者的持有比例,最后在法院都大打折扣,甚至到了打2折或3折的程度,丝毫不亚于双11电商的促销力度。2G、3G、4G标准如此,那么其他的标准情况如何?这一点值得探究。
Top down方法计算许可费率的优势和缺陷:
利用Top down计算许可费率优势很明显,公式确定后,剩下的就是分析专利的权利要求确定公式中的每个变量,包括总许可费率,标准必要专利总数,持有者的比例,地区强度系数,简单的加减乘除计算出最后的许可费率,这大大降低了许可费的“交易成本”,同时这种方法缺陷也是很明显的,无法区分专利在标准中的贡献率和专利本身的技术价值,爱立信一方提出应该考虑其专利在加入标准前本身的技术价值,TCL一方提出根据专利在标准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率调整许可费率,均未被法院采纳,但是这两个概念值得玩味。这种相对简单的计算方法会不会导致以后标准专利持有方扩大生产比数量的行为,把具有单一性的标准专利技术方案拆分为多分申请,毕竟数额越多越有优势。
非歧视原则中的“处境类似”与“地头蛇”确定:
在专利许可中,按照非歧视原则,处境类似的公司给予的许可费率相似,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定价越高,全球销售额越大,许可费率相对较低,例如苹果的产品价格较高,许可方认为产品价格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品牌溢价产生的,而与之相对的低端制造商,特别是产品只在某一个国家销售的地头蛇(localking),采用的技术溢价在产品价值中发挥作用更大,因此许可费率相对较高,爱立信主张TCL与低端制造商处境相似,而法院认为TCL的销售额很大一部分在国外,与一些低端本地化公司不同,最终在许可费率确定上与苹果、三星同等地位,不得歧视。
可以预见的是,这场诉讼将影响深远,揭开了2G、3G、4G标准必要专利的面纱,虽然不是终审,但4G标准中十几家其他较大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应该有所警觉,无数的被许可人是否会效仿TCL,其他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会受到多大程度的影响,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