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指导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延伸阅读

截至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8批16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另外,本期还收集了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戳蓝字案例号,可阅读案例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批102件指导性案例(要旨+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7批156件指导性案例!(要旨+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第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


指导案例156号

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选择适用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

  基本案情

  2007年,徐意君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将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陛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徐意君与金陛公司所签《协议书》,金陛公司返还徐意君预付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利息等。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后因金陛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徐意君于2009年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北京二中院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

  涉案房屋被查封后,王岩岩以与金陛公司签订合法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已合法占有房屋且非因自己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等理由向北京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北京二中院驳回了王岩岩的异议请求。王岩岩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王岩岩再审请求称,仅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中任一条款的规定,法院即应支持其执行异议。二审判决错误适用了第二十九条进行裁判,而没有适用第二十八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二中民初字第00461号判决:停止对北京市朝阳区儒林苑×楼×单元×房屋的执行程序。徐意君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高民终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岩岩之诉讼请求。王岩岩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54号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而第二十九条则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上述两条文虽然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为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则《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适用上产生竞合。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本案一审判决经审理认为王岩岩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有能够排除执行的权利,而二审判决则认为现有证据难以确定王岩岩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审查其是否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就直接驳回了王岩岩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关于王岩岩是否支付了购房款的问题。王岩岩主张其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提交了金陛公司开具的付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人证言及部分取款记录等予以佐证,金陛公司对王岩岩付款之事予以认可。上述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王岩岩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应当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审理情况查明相关事实后予以认定。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毛宜全、潘勇锋、葛洪涛)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推荐阅读


1、每一套法拍房的背后,都是一部血泪史...

2、仅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为借款

3、《民法典》物权编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17问答

4、重磅!一年审查五千份合同的秘密都在这里(从未如此详尽)

5、突发!住建部拟印发一个重要文件!收紧城市更新,防止大拆大建!

6、车辆与骆驼碰撞导致车上乘客受伤的,骆驼的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为您精准解读民法典条文,分享各领域权威法律资讯、有效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关注后回复“1”下载“民法典资料大全”

↙戳原文,共进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