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确诊女子故意隐瞒从疫情发地省份返回的事实,被立案侦查!
疫情发生以来,中山多次发布紧急通告,公共场所戴口罩,春节期间不出门、不聚集,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暂停营业,工厂延期开工……这些都是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常识。可是有些人就是不以为然,甚至不听劝阻。
2020年1月30日,三角镇刘某(女,24,四川人,租住三角)在三角医院就诊时发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当日被送往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断。2月4日,经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确诊刘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立刻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这到底是什么情况?
1月19至20日,刘某乘坐熟人顺风车到达疫情发生地的亲戚家,与1月13日从三角镇自驾出发、14日抵达疫情发生地的邓某武(刘某继父)、何某艳(刘某母亲)、李某秀(刘某外婆)等3人会合。
1月21日,因当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刘某一家四口从疫情发生地驾车返回中山市,并于22日上午10时许回到三角镇。
返回三角镇后,三角镇村工作组、分局辅警、社区医生,先后多次登门访查,刘某及家人均隐瞒曾回疫情发生地的事实,并且隐瞒了有咳嗽症状。
1月30日,刘某觉得身体不适,去到三角医院就诊,后被检查出肺部异常,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随后被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一步隔离、诊断。邓某武、何某艳、李某秀等3人均被送至中山市指定隔离场所进行观察。
2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对刘某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立案侦查,全面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任何瞒报病史、症状和行程的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更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
警方提示
中山市公安局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特别是从疫情发生地返回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区有关部门报告,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起责任。
坦洲发布编辑部编辑
来源:中山日报、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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