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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交友需谨慎,当心被骗!

榆林检察 2022-06-19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交友已经成为网民互联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交友作为一种交友方式,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性,下面一起来看看绥德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络交友被骗真实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董某和刘某通过快手“相识”后互相加为微信好友。二人交往期间,董某谎称其叫韩某,虚构自己的父亲韩某、闺蜜李某等人的身份,后以这些人员的身份添加刘某为微信好友,并利用这些虚假微信好友在朋友圈转发一些符合其虚构人员身份的图片与视频迷惑刘某,在取得刘某的信任后,董某便编造其父亲公司出现账务问题、聘请律师、买房以及闺蜜李某住院、李某的孩子和父亲抢救等理由向刘某借款,刘某便有求必应多次给董某转款,一年多来,刘某被骗约40万,董某将骗来的钱款用于打赏主播及自己日常开支,之后刘某向董某索要借款时,董某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无独有偶,董某还虚构韩某的名义与微信好友刘某某以情侣关系相处将近七年,期间虚构其父过世、哥哥坐牢、母亲及自己住院、家里买房等事实骗取刘某某20万元。


最终,绥德检察院依法将董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刘某和刘某遭遇厄运的起点是与董某的网络相识。二人均未与董某见过面,仅凭董某的花言巧语及小伎俩就轻易向董某多次转账借款,俗语讲:“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此,检察官提醒,在网络交友过程中,不要盲目信任他人,避免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尤其是遇到涉及钱财问题时,需多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不要幼稚地听信花言巧语,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薛蓉蓉 校对:秦栓栓 黄彩霞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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