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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为报复向多名女性泼印油被批捕!
典型案例
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在公共场所泼洒印油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2021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为发泄情绪,寻求精神满足,事先将红色印泥油瓶带在身上,在榆阳区多处公交站牌附近,以穿着鲜艳亮丽衣服的年轻女性为目标,采用挥甩印泥油瓶的方式将红色印泥油泼洒到被害人衣服上,不明红色液体导致受害人心理高度恐慌、衣服受损。快手、抖音等平台播放此视频后,致使广大群众产生了恐慌的心理,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无事生非,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多次向被害人泼洒印泥油,造成他人对不明红色液体的恐慌,损毁他人衣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
检察官普法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检察官提醒
古人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任何人勿将自己不满情绪以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宣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薛蓉蓉 校对:秦栓栓 黄彩霞 审核: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