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消协”,消费维权“扛硬”起来——市检察院、市消费者协会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寒潮来袭,入冬以来的第一场雪一夜将榆林疾速带入了“冬装棉衣”模式,商务部鼓励家庭储存生活必备物资,又逢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消费成为当前最热门话题,消费维权也随之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近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紧扣当前消费热点,聚焦群众关切,着眼民生福祉,联合榆林市消费者协会经前期深入座谈与充分调研,会签了《关于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作用,着力打造“检察+消协”消费维权模式,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协合力共筑“舌尖上的安全”。
《意见》明确,要突出办案工作重点。食品领域案件办理重点包括:一是生产、经营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二是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三是生产、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四是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违法行为;五是生产、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六是在电视、网络直播等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七是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八是其他食品违法行为。药品领域案件办理重点包括:一是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行为;二是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三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四是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五是其他药品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食药领域以外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意见》指出,要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其一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通过线索移送、文件传输、信息交换、沟通协调等方式强化日常具体事务性工作联系;其二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不定期通报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履行职责情况;其三是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可互邀双方办案骨干开展业务交流座谈和培训,共同推动消费公益诉讼健康发展;其四是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双方共享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团等资源,充分借助专家“外脑”促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其五是建立联合普法宣传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问题,适时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意见》要求,要强化案件线索共享。消费者协会发现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可将线索及相关材料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需要消费者协会协助的,消费者协会可收集、整理相关投诉材料等证据材料,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必要时,双方可以联合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需要对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侵害后果等进行鉴定、检验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发出鉴定协作函,消费者协会应及时推荐消费维权技术支持单位。检察机关也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参与线索论证、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消费者协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意见》的会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落实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探索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凝聚消费维权法治合力,依法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严格依法办理案件,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优化榆林消费维权法治环境。
来源:市院第五检察部
文字:任涛
编辑:巩文静 校对:薛蓉蓉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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