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于未“燃”,公益诉讼发力拧紧燃气“安全阀”!——市检察院部署开展全市城镇燃气供应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行动
入冬以来,随着气温的持续降低,全国多地陆续启动了集中供暖,燃气用量陡然攀升,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燃气泄漏、爆炸、中毒等事故偶有发生,严重危害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拧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阀”,近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城镇燃气供应专项监督行动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燃气供应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行动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燃气供应,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全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方案》明确,专项监督行动以维护公益为核心,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坚持依法监督、协同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服务保障燃气的安全供应、使用、经营和服务。在专项监督行动开展全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推动城镇燃气供应依法安全有序开展,切实服务和保障榆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方案》指出,专项监督行动主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以下城镇燃气供应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一是诸如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诸如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三是诸如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四是诸如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等燃气用户及相关个人实施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五是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方案》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此次专项监督行动作为服务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行动,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民办实事的重大活动,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服务保障榆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扎实履职尽责;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检察院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此次专项行动纳入全省检察机关“三有”争创和市检察院“高质量发展起步年”规划活动中,认真研究部署,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全面推动专项检察监督行动取得预期效果;三是要严格依法监督。坚持最严法治观,全面审查案件中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好职责。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既要依法督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好管理职能,又要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行政机关共同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坚持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对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专项监督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四是要强化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负好主体责任,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全面构建“企业担当+行政履职+法律监督”的城镇燃气供应治理机制,推进和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工作健康发展。
此次专项监督行动于2021年11月初动员部署开展,11月中旬至2022年3月中旬全面推进,2022年4月中旬完成总结并形成一批调研成果和规范性文件。
来源:市院第五检察部
图文:任涛
编辑:巩文静 校对:薛蓉蓉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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