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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米脂检察:不起诉不等于没事了——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近日,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021年3月以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职工高某甲、高某乙、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履行职责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客户实名办理的通讯联系方式违法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各类网络账号,二人从中牟利。
通过上述行为高某甲等三人分别获利3000元至8000元不等,其中高某甲组织多人进行该类违法犯罪活动,违法所得金额达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对高某甲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米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某乙、张某某的行为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数额较小,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属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开听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某乙、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信息互联时代,在带给人民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滋生了一些新型网络犯罪,通过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实名认证的电话号码、微信、QQ等个人信息,成为了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侵害公民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此,检察官提醒,法律底线绝不可触碰,合法掌握公民信息的行业要加强行业内监管,禁止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莫为了贪图小利轻易透露个人重要信息,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来源: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巩文静 校对:薛蓉蓉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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