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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横山检察:出借银行卡需谨慎,莫因贪利触刑律
案情回顾
刘某甲与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识,二人刑满释放后,张某某(现已被刑事拘留)以“公司走账”为由让刘某甲帮忙,殊不知这是张某某精心策划的一场“骗局”。2021年10月,张某某向刘某甲谎称公司走账刷单需要刘某甲帮忙提供多张银行卡及手机,并约定事成之后给其好处费。刘某甲一方面出于哥们义气,帮朋友一点忙,另一方面,出于从中获取利益的想法,先后介绍其堂弟刘某乙等三人向张某某提供三张银行卡及三部手机,期间,刘某甲、刘某乙发现张某某将上述银行卡及手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后,仍继续提供。近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刘某甲、刘某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俗话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信息网络时代,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等涉及个人财产安全的物品,不要轻易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当遇到他人提出借用银行卡等物时,需多进行理性分析思考,避免上当受骗,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同时告诫大家,不要轻信淘宝、QQ等社交工具中要求转账汇款信息,也不要轻易添加陌生社交账号的好友申请,凡要求转账汇款的,一定要当面或通过电话核实清楚,提高警惕。当我们遇到诈骗,或者已经被诈骗时,千万不能慌乱,及时报警止付,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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