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枫桥经验”促进案结事了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在检察环节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近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办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积极践行“枫桥经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李某文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称,其向某银行借款28万元,该款项已由他人代为偿还,法院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错误。承办检察官经调阅法院卷宗,向当事人调查核实后了解到,在某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该笔贷款已由负责该笔贷款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闫某让向银行垫付,且该银行向闫某让出具了收回贷款凭证。案件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执行款项也已经实际向闫某让支付。本案中,关于案外人闫某让垫付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但李某文向银行借款且到期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基本事实清楚,李某文应当对涉案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为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银行工作人员闫某让进行沟通,帮助当事人厘清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平衡点,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表示服判息诉并于同日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检察官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促使该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民事检察和解有利于贯彻精准监督理念,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一份和解协议,既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检察办案质效。下一步,榆林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将通过更新监督理念、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公开听证、深化释法说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来源:市院第四检察部
文字:王如愿
编辑:谢娇 校对:薛蓉蓉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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