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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想偷逃高速通行费?司机不仅被判刑,还要缴罚金

榆林检察 2022-06-19

日前,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对偷逃高速路通行费的齐某以盗窃、诈骗罪依法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定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该案系榆林市首例判决生效的偷逃高速路通行费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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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将核载9人的陕K5***8号“奔驰”牌商务车(二型客车)行驶证伪造为核载7人(一型客车),在定边县邮政银行用伪造的行驶证为该车办理一型客车ETC,并持该ETC于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冒充一型客车通行缴费,逃费次数300余次,逃费金额共计48865.25元。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3月25日,齐某驾驶陕K9***5号“奔驰”牌商务车在西安—定边高速通行时,采取紧跟前车的方式进行逃费,逃费次数66次,逃费金额共计19406.94元。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鉴于其已将偷逃费用补缴完毕,并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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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办理了ETC,用二型车冒充一型车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发现后,又采用紧跟前车买短跑长的形式继续实施不法行为,这看似巧妙不易被发现的行为,实则是掩耳盗铃自作聪明的无知行为,因为这一次次偷逃费用行为早已被高速路的监控设施完整地记录下来。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最终等待他的是身陷囹圄的悔恨。检察官再次呼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为了眼前的“小利”,而忘记做人的“大义”,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寄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谢娇   校对:薛蓉蓉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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