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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榆检】回顾:六年中,榆林检察官办过这些典型案例

榆林检察 2022-06-19

六年来,榆林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办理了一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案件,先后有11个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为典型案例,2个案(事)例分别入选、入围陕西省“十大法治事件”。


榆林检察人以公益之名守护母亲河,守护长城根脉,守护红色革命旧址;以检察履职让国防利益得以维护,让英烈荣誉不受侵犯,让虚假诉讼现出原形,让农民工兄弟不再“忧薪”……


六年典型案例


目录


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6件:


1.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河沿线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入选“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入选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


3.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4.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选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5.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入选“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6.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依职权监督案入选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典型案例




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5件:


7.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贺某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入选推动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典型案例


8.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河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案入选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典型案例


9.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征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典型案例


10.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1.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林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入选陕西省“十大法治事件”案(事)例2件


12.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陕西省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13.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公益林基地



案例一


府谷县黄河沿线非法排污非法采砂

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基本案情】


黄河府谷段“四乱”问题严重,存在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搭建、非法开挖鱼塘、乱堆乱放等问题。水利、环保、城管、管委会、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致使黄河府谷段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公益受到损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以类案监督思维,通过办理一案,带出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以检察建议推动县委、县政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专门文件,开展全面整治,服务污染防治大局,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切实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案例二

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吴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某镇某村的村内道路拓宽工程进行立项,该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2017年3月10日,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村内道路拓宽工程的承包合同,总承包费用18万余元,李某某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2017年6月30日,道路拓宽工程竣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将第一笔工程款13万余元转入李某某账户。2017年7月5日,李某某携工程款逃离吴堡县,共欠付包括11名贫困户在内的4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联系李某某,并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躲匿外地拒不支付。2019年7月6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15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积极开展追缴工作,依法快速返还给农民工。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将检察宣传工作融入国家扶贫工作大局,将检察履职和办案效果进行宣传,办理一案,影响一片,以案说法推动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


案例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镇羌堡位于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新民村,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二年(1466年),是府谷长城线上最南端的一个军事战略防御重镇。2019年4月,府谷县新民镇政府未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批,经招标投标,由榆林市汇泉盛建设公司在镇羌堡内进行5段步行道路混凝土基础和4条防洪排污管网铺设的施工建设。该路基和防洪排污管线建设同时穿过了镇羌堡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施工单位未对镇羌堡鼓楼周围采取围挡措施,致使鼓楼墙体被水泥泥浆污染,墙角部分砖块脱落,城墙下堆积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典型意义】

长城是中国古代规模浩大的军事防御工程,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系中国首批入选的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本案中,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未依法对长城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文物受损,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促进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案例四


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某勘测研究院与某航摄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对陕西省靖边县某地实施航空拍摄及测量,但未约定负责飞行报备的主体。该航摄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安排公司飞行员刘某某与研究院联系,确定航测作业具体事项。同年9月29日,在未核实飞行审批、备案手续情况下,刘某某驾驶该公司A2C轻型运动飞机对合同约定目标地进行航拍测绘。当日12时08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发现该空情(飞机高度2100米,时速110公里/小时),并通过航空管制部门查询到该飞行未申报飞行任务、未申请飞行计划,遂出动军用飞机进行查证处置。13时30分,刘某某驾驶的飞机被逼停迫降。该飞机未经报备擅自飞行,扰乱了空中管制区管理秩序,干扰了部队空中训练,并造成民航联合航空某航班和南方航空某航班延误。

2019年5月17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11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A2C轻型运动飞机被逼停迫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六部委《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要求,坚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军地协作,充分听取部队意见,借助部队专业优势,为案件办理提供有效参考,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针对实践中“黑飞”“违飞”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新的社会问题,强化检察履职,通过办案形成警示效果和宣传氛围,促使社会公众知悉并严格遵守航空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各界自觉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案例五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劳动

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

支付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包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一小区桩基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工程交由郝某某等37名农民工进行施工。由于施工难度增大,工期延长,农民工多次要求提高工资,而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导致农民工停工。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与农民工代表郝某某等人进行商谈,口头承诺在原约定的工资基础上每米加价300元。工程完工结算时,建筑公司未按照口头约定的加价之后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双方就工资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和某街道办事处申诉,但工资问题未得到解决。为此,农民工代表郝某某以工程管理中存在诸多违法情形,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



案例六


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

依职权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4日,裴某飞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苏某翠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经裴某飞申请,府谷县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苏某翠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某房产予以查封。2018年3月16日,裴某飞、苏某翠达成调解协议。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018年3月20日,裴某飞向府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2018年3月27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主持执行和解,苏某翠自愿将其名下的某房产出卖给第三人付某,用以偿还裴某飞的借款本息共计104万元。2018年3月28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案件执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苏某翠在出售房屋时,为达到逃税的目的,与裴某飞、房屋中介人员共同制造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职权予以监督纠正。同时,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注重加强一案多查,重点监督虚假诉讼背后的深层次违法行为,通过对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多方位、全流程监督,实现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及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效能。



案例七


贺某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贺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殴打两名被害人,致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2018年9月间,被告人贺某某伙同其他六人(均另案处理),三三两两结伙,在靖边、定边两地采用“仙人跳”的方式先后敲诈勒索四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共计68900元。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具体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公诉人的精准化量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按照量刑的步骤一步步计算,得出准确的宣告刑,向人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案例八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

黄河河道非法采砂破坏

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多年来,黄河绥德段“四乱”问题严重,存在非法采砂、乱搭乱建、违法在河道乱堆砂料等问题,严重影响黄河河道行洪安全,破坏黄河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黄河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黄河干流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推动问题解决为目标向绥德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同时,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推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综合治理,形成保护公益合力。行政机关在整治相关问题的同时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恢复了黄河河道原貌和河道采砂秩序,保障了行洪安全,维护了黄河绥德段沿岸以及中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案例九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长征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1935年10月16日至18日,中央红军长征入陕,到达的第一站是定边县,留下大量长征革命旧址。但罗崾岘红一方面军兵站旧址(周恩来旧居)、贺塬畔红军临时医院旧址、牛圈圪坨中央红军长征宿营地旧址(毛泽东旧居)和木瓜城中央红军长征宿营地旧址等4处革命旧址尚未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贺渠长征红军无名烈士陵园、铁角城村中央红军长征入陕宿营地旧址(彭德怀旧居)虽被认定为文物,但未定级,也未采取保护措施。该6处革命旧址因自然侵蚀和人畜活动均导致本体破败不堪,周边杂草丛生。罗崾岘红一方面军兵站旧址的2孔窑洞、贺塬畔红军临时医院旧址的3间瓦房、定边县牛圈圪坨中央红军长征宿营地旧址(毛泽东旧居)的7孔窑洞门窗破损,部分窑洞内堆放有柴火等杂物。



【典型意义】


定边县作为中央红军长征入陕的第一站,留存有大量长征革命旧址,见证着革命历史和记录着党的伟大历程,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寻访,在查明史实和旧址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革命旧址依法进行保护。办案中将党史学习教育与检察监督履职、保护革命旧址相融合,感悟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


案例十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等人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徐某某等6人为挖掘化石贩卖牟利,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米脂县桃镇新尚沟村和子洲县电市镇,用事先准备好的发电机、电镐、铁锹等工具,采用破坏性手段挖掘四个5-9余米深浅不一的盗洞,先后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约400公斤。经西北大学鉴定,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包括三趾马、萨摩麟、犀等以及其它食草类动物骨骼脆片,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盗洞的填补、修复难度较大,经评估,盗洞填补、植被恢复等环境修复费用为12000元。


【典型意义】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不仅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不利于该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同时严重影响黄土高原生态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结合环境受到破坏的程度,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违法行为人无力支付修复资金的,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履行。同时,检察机关将督促履职和促进判决执行相结合,监督行政机关和相关违法行为人共同修复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十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林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村民马某某等七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定边县堆子梁镇营盘梁村和白泥井镇大水村、金伊湾村林地479.9亩,用于耕种土豆、玉米等农作物,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违法行为人破坏林地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通过“原地修复”“异地补植”两种途径,修复被破坏林地。


【典型意义】

定边县地处黄土高原腹地,森林资源贫乏,水土流失严重。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公益诉讼职能助推刑事执行、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实现了刑事办案、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互补互促,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十二


陕西省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境内发生森林火灾,27名森林消防战士和3名地方扑火人员全部牺牲。2019年4月,张某在新浪微博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因救火牺牲的消防英雄烈士。2019年4月3日,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十天内途经三省,日夜兼程上万公里赶往大凉山,当面征询烈士家属意见,在完善了本案的诉前程序后,于 2019年6月3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法院就张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6月21日,由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保护英雄烈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例入选陕西省首届“十大法治事件”。





案例十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建立

检察公益林基地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林业局携手共建的生态公益性造林基地,总规划面积3400亩,包括涉案补植区块和生态倡导种植区块。涉案补植区块用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行政、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生态倡导种植区块包含检察机关自主种植和社会力量种植,用于检校共建种植、社区矫正帮扶和社会公益志愿种植。检察公益林建设旨在通过“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多元化协作”的立体化生态检察模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用法治力量规范、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12月,该事例获陕西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事件”提名奖。




来源:市院综合业务部

编辑:谢娇   校对:黄彩霞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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