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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检察:未检小课堂——社会保护篇

榆林检察 2022-06-19




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社会保护”


大家好,欢迎来到未检小课堂。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社会保护”。


青少年不仅生活在家庭、学校里,还经常接触社会,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而社会环境中的种种都会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一定的影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压实有关社会主体的保护职责,扩充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从未成年人享受照顾或者优惠、提供针对性服务、设置便利性设施等多方面,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规范新闻媒体报道采访,作出适当限制性规定;加强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以及广告内容的管理和规范,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非法收养、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设置搜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强化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的询问义务和报告义务;严格限制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设置与销售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危险器具等;严格规范招用未成年人以及未成人参与演出等活动;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共进,履行好法定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谢娇   校对:黄彩霞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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