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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绥德检察:春耕时节,不负耕耘
作者:翁卷 (宋)
乡村四月闲人少,才了蚕桑又插田。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国家对于农业的发展相当重视,2004年至2022年连续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重中之重的地位。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
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切实做到“中国碗主要装中国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保护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一劳动节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行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助力耕地保护,司法警察大队协助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来源: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谢娇 校对:黄彩霞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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