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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八号检察建议”,防患于未“燃”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为促进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针对餐饮行业使用煤气罐情况展开实地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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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职的过程中,检察干警发现子洲县马蹄沟镇好某某酒店违规使用无年检煤气罐,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连接液化气罐灶具的专用胶管与灶具的距离小于10厘米。燃气一旦泄漏可能会引起重大爆炸事故,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筑牢燃气安全防线,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子洲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履职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消除马蹄沟镇好某某酒店整改违规使用液化气罐带来的安全隐患。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到现场核查处理,并督促相关油气公司回收气瓶,灶具废弃,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本着“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原则,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表示,下一步将立足工作实际,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问题。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强化监督办案、诉源治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隐患问题不反弹,以切实的办案成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姬乐 校对:黄彩霞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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