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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绥德检察:彩礼纠纷不要慌,法情并用促调解

榆林检察
2024-10-24


近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携手绥德县人民法院、满堂川“说事堂”,协同化解一起婚约纠纷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4月,检察官在服务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工作中了解到,结对帮扶对象户李某与张某因婚约不成分手而引发矛盾纠纷。


2023年,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交往期间,李某赠与张某一枚价值约9000元的钻戒,并向张某微信转账2万余元,后两人因性格差异、兴趣爱好不同产生矛盾进而分手,李某要求张某退还戒指及返还转账的2万余元。


该检察官主动联系绥德县人民法院义合法庭法官,一致认为该案事由简单、事实清楚,同时考虑到婚约彩礼案件比较敏感,如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以调解方式解决更为妥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便及时对接满堂川“说事堂”进行调解处理。“说事堂”接到案件详细了解情况后,于2024年5月20日联合检察官、法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劝导双方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以解决问题为原则,经过耐心沟通、反复调解,在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后,采用“面对面”式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当事人就返还彩礼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父亲当场向李某父亲返还戒指,李某父亲自愿放弃要求张某返还2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检察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在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李某在求婚时给付张某的戒指,从形式上看属于赠与行为,但实质上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赠与的基础关系也随之消失,受赠人应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张某应向李某返还戒指。

来源:“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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