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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横山检察:“醉酒驾驶+逃避检查” 真“刑”!

榆林检察
2024-10-28


NO.1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日9时18分许,陈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横山区步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二街与自强东路十字路段时被民警例行查获,其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后民警准备将陈某某带至横山区红会医院提取血液途中其趁机逃离。次日,陈某某到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山大队接受处理。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后陈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NO.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其醉酒的依据。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NO.3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逃离,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呼气酒精含量值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驾驶车辆的依据。陈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NO.4

检察官提醒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已是以身试法,耍小聪明企图逃避法律更是错上加错。


检察官在此提醒:安全驾驶是对自己和社会的负责,广大驾驶员要时刻紧绷安全责任这根弦,杜绝酒驾、醉驾,如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要主动配合,切不可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查。


来源:“横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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