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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府谷检察:“无证销售假烟”终获刑!

榆林检察
2024-10-31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蔡某,因自己缺钱便产生了贩卖假烟的念头,刘某某通过向蔡某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购买多种真假掺杂的品牌香烟。刘某某收到香烟后,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回的香烟加价出售给府谷县境内的小卖部及乡下赶集的个人。


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刘某某累计销售价值101205元的香烟,在其仓库里查获五十余条名牌香烟,价值26350元,经府谷县烟草专卖局鉴定大量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合计价值127555元。


近日,经府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因假冒伪劣的烟草的外观仿真度较高,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这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强烈呼吁大家切勿购买、销售假烟,同时提高警惕,对于发现的无证销售假烟行为,应该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来源:“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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