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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九维评】法律正义如何设置的?

九尾女巫 九维凤凰 2020-08-19

九维时评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我们的目的就是逗上帝发笑!

我们无需你认同文章观点,但希望能打开你的智慧之门,让你的思考,从一维变成九维。

今天谈下法律的基础法理及正义问题。

 用智慧

点亮人生    


最近好多事都指向了法律。比如高考被替代案件;未成年人伤害案件;还有恋童癖好的王富豪案,因为大律师的一封信引起了高潮……朋友圈关于法律的争论和撕逼事件暴涨……本来机智勇敢的偶是打算吃瓜的,但是发现瞎BB的人太多了,实在受不了。只好挥舞着二把刀粉墨登场,普及一下法理基础知识。作为一个技术派,本着不说白不说的精神,也顺便说下我们法律体系设置中的漏洞,以及像王富豪这样的案件,靠谱的姿势是什么?


一、几个常识

首先说下,法律思维是真正的长链条思维。任何一个极小的法理,都是长期理性博弈的选择,绝对不是普通人凭感觉可以判断清楚的。直接举栗子。以下都是常识: 1、法律事实与真实事实不一样。比如张三借了你100元,这是事实;但是你把借条搞丢了,导致张三不承认。在法庭上,法律事实就是:张三借钱不确定。没有证据,法律不支持你的事实……你委屈死都没有用。很多人想不通,为什么明明张三借了钱是事实,法庭却不支持呢?还想当然的认为:尼玛法官被张三收买了。故意不公平。其实是你自己不懂法而已。法律的公平体现在“一视同仁”上。也就是说,所有丢了(借条)证据的都是这个结果。 2、证据链。证据的逻辑链条,能指向和证明法律事实。其中,刑法对证据链要求很严格。没有证据链证明,哪怕是真坏人也没办法处理。 有个很极端的栗子:某农村,兄弟两家吵架,嫂子在井边哭时,正好看见弟弟家孩子来玩,于是顺手推下井淹死了……当时大家都以为是小孩失足落水,没人怀疑嫂子。两年后,嫂子自己受不了良心折磨,讲了出来……但是,由于证据链无法形成,检察院也起诉不了她。 可能你会说,她自己承认了都不算吗?谁会自己说自己杀了人啊——肯定是事实啊!没问题,我们都判断是事实,但不是法律事实。法律需要按照法律事实来,刑法必须要证据链,且不支持自证其罪。 3、刑法不能自证其罪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只有自己的说法在认罪——这就叫“自证其罪”。现代法律不支持自证其罪。古代法律就支持“自证其罪”,结果冤狱颇多。只要怀疑你有罪,抓起来胖揍一顿,大多数人都会招的。支持“自证其罪”,会有冤狱;不支持,会有坏人逃脱——两害相权取其轻,现代法律最后选择了摒弃“自证其罪”。 4、无罪推论指刑事证据链要求很严格,在证据1和3之间,缺2时,怎么办?允许推论,但是推论要以“无罪”为原则。也就是说,2这个环节处于黑箱状态,有5个可能性,4个可能性都指向犯罪,只有1个可能性说明是无辜的——那对不起,取无辜的说法。这里有个很经典的马车夫故事。说一个马车夫和贵族老爷外出,到了偏僻的地方,老爷让他赶车回来,还把自己的金表送给他。马车夫很奇怪,但还是听话地回来了……第二天人们发现老爷被枪杀在野地,没有外人,只有马车夫的痕迹。于是马车夫杀老爷抢金表的案件就成立了……由于没人相信马车夫是无辜的,他被执行死刑。几十年后,贵族老爷家搬家,才发现老爷的遗书,说他要去自杀……于是大家都知道冤枉了马车夫。在审理马车夫时,其他证据都很清楚,就他和老爷在一起时处于“黑箱”环节,有可能老爷自杀,有可能马车夫杀了他——大家按照常识和感觉一琢磨:老爷有钱,有地位,生活让人羡慕,为什么要自杀呢?不可能啊!大概率是马车夫杀了老爷——有罪推论会取大概率。只有在“无罪推论”原则下,马车夫才能脱罪。 很明显,无罪推论不会冤枉好人,但完全可能放过坏人……经过长期博弈后,现代法制选择了“无罪推论”——就是说,宁愿放过坏人,也绝对不冤枉好人。我们如果早点引入这个原则,呼格吉勒的悲剧就能避免。我们再来看王富豪和小姑娘在房间里,就是黑箱状态——只要没有证据,比如从小姑娘身上提取到DNA之类,那人家说,我就手欠摸了摸,没干其他的——你得采信。 5、未成年人证词只能辅助。可能你会说,还有小姑娘的证词呢?不好意思,未成年人证词只能辅助,不能单独构成证据链环节——这也是法律常识。理由很简单,未成年人无法对其言行负责,他们多幻想,也会撒谎,而且不用对其谎言负责——所以,他们的证言只能做参考。 正好去年有个案子:上饶一个小姑娘说班上一男同学欺负她,结果其父亲跑到学校,把男孩杀了……事后发现,小姑娘说谎的可能性更大。当然,小男孩很无辜。小姑娘父亲会承担刑事责任——这个蠢货父亲如果懂“未成年人证词只能辅助”,稍微调查一下再动手,恐怕就没这个悲剧了。

受害小男孩的父亲。

 

以上所有常识和原则,其实都有无数正反双方的血泪教训,反复博弈,最后才确立的。选择的标准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不了解长长的博弈过程,凭感觉瞎说,会导致我们在追求法治进步中节节退步。

二、律师制度

为什么刑法如此苛刻,证据要求有这么多限制?因为刑法以“剥夺个人生命或者自由”为目标,使用的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属于公权力中最有力的权力,叫暴力权力。相对于国家暴力权力,个人私权力相当渺小。一旦暴力权力滥用,个人几乎不能对抗——所以,设置种种环节的障碍,限制暴力权力的使用,就是现代法制最重要的原则。 由于法律太专业,即使设置法律限制原则,一般人也很难用好,跟国家司法机构内专业人员没法比。怎么办?于是,现代法制最重要的制度出台了:律师制度。律师就是帮你用专业对抗专业的人。当检查机关代表公权力,致力于“剥夺”个人自由和生命时;律师代表私权力,为个人辩护,目标就是保护私权利不受公权力“剥夺”——由于双方是专业博弈,所以能达到制衡。再说白点,为坏人辩护,就是律师的职责和要求。 很多人想不明白,为什么律师要帮坏人说话?有的地方检查机关也很讨厌律师,认为律师处处与他们作对——殊不知,律师与检查机关的对抗,就是现代法制最重要的结构设置。律师就是来保卫“宁愿放过坏人,也绝不冤枉好人”的各项法律原则——受益的是所有个体私权利。 这里强调一下,私权利其实关系到每一个个体——不止是普通人,包括体制中的所有个人。公权力一般是结构权力,由结构中很多人一起完成——有些脑子不清楚的人,老以为自己代表公权力(亲,你只是公权力结构的一小环),这是很大的思维误区。很多搞公检法的不最后也进去了吗?最高法的奚副院长不也进去了吗?所以保护私权利,说穿了就是不让公权力的结构不当(结构的力量经过多人传递后,都会有误差),压迫或者侵犯了私权力。在这个问题上,西方人很早就想明白了。所以他们才建立了现代司法制度,确立了很多保护私权力的原则。相对而言,我们很多人,脑子显然没有想明白。要不就不会出现“骂律师帮坏人辩护”;很多“法官、检察官讨厌律师,进去了又想律师”的奇葩现象——这都是脑子不清楚造成的。

三、正义如何找?

可能有人会问:坏人往往是侵犯了其他好人,才被起诉的。保护了坏人,那其他好人的权利呢?问得太好了!这也是我们写本篇的目的,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法律的公正如何体现?先上个栗子,美帝最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案件过程就不叙述了(自己搜索),总之,大部分人都判断辛普森杀了他老婆……但是,架不住辛普森请的律师团太牛了,他们抓住警察在收集证据时的一点疏忽,攻破了其中一个证据环节,导致证据链断链……于是辛普森无罪释放。那么,他老婆的正义咋办?他老婆家人发起了民事诉讼,索取民事“损害赔偿”——辛普森同志可以在法律事实上没有杀妻,但是种种刑事证据已经能够表明其对妻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需要为此买单——最后,民事法庭判决辛普森高额赔偿,几乎把他赔得倾家荡产。 看懂没有,正义如何找回?1、警察收集证据一定要细致,努力提高证据水平,把坏人送进去——辛普森案件后,美帝警察汲取了教训,收集证据一下就变得非常细致、严格。他们再拿出证据链时,坏人几乎就难以逃脱了。2、刑事不足以体现正义时,民事是补充。刑法由于受到限制,往往不可能完全找回受害人的正义,此时,就必须用民事补充。由于民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也就是说是私权力对私权力的诉讼,双方地位平等——所以民事损害赔偿没有任何限制。在美帝,我们经常看到动辄上亿、甚至几百亿的天价赔偿判决。其传达的法律理念非常清晰:就是要罚到对方“根本不敢再作恶”为原则。 小结一下:刑事是暴力公权力对私权力,必须限制;民事是平等私权力之间的博弈,没有限制,完全放开。一严一宽构成了法律的体系化公平。也就是说,单一的刑事和单一的民事,都很难有真正的公平。需要刑事与民事相互配合,完成法律的体系化设计:刑事严格限制,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时可能放过坏人;民事损害赔偿配套,天价罚款不封上限——目标就是要让损害者赔到哭,赔到损害不敢再发生,以制止“作恶”。天价民事诉讼最重要的好处是,主动权掌握在个人(受害人)手里。有天价赔偿的存在,就不用担心弱势群体没钱请律师了。只要发生侵害事件,律师们一定蜂拥而至——又正义又能吃大户,这样的好事干嘛不干呢? 想想,我们今天束手无策的很多事,是否就解决了?比如,青少年犯罪。最近刚出现一个案子,4个10来岁的孩子把一个13岁的女孩性侵了;此前还有个10多岁的孩子,杀害了一个小姑娘……

这样的案子我们老看到类似报道:无法刑事诉讼犯罪的孩子,犯罪孩子的父母还很冷漠什么的——很多人为此讨论应该降低孩子刑事责任年龄——这事我认为,要慎重。靠谱的思路应该是追索天价赔偿——孩子可以不负责任,但是家长有赔偿的义务——罚得他们倾家荡产,什么房子、存款全赔了。多罚几个,我才不相信以后家长敢不管好自己的孩子。 顺便说一句,我们以前谈过的奥托父母为儿子讨公道,起诉朝鲜——他们玩的就是民事诉讼。由于有天价的存在,一大群律师帮他们研究法律的突破口,才让他们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连国家都能罚吐血,何况个人? 再比如:高考被顶替案件。由于年代久远,可能好多证据都湮灭了——刑事可能真的不好追。但是受益人在啊(顶替的人),提起天价索赔,保管以后顶替的人会灭绝——就他们智商挣的钱,真不够赔的。往往这些人父母有一定关系、钱财——没关系,有多少都赔出来,让他们一夜返贫。就现在爆出来的猛赔一批,下面就没人敢干了。 再比如,著名的江歌案。舆论谴责刘鑫有什么用?江歌的母亲应该以“受益人”原则,对刘提起索赔,这才是靠谱的正途。 再比如,疫苗致死案件,为什么不可以天价赔偿?这是关系我们每一个孩子的安全,法院就应该罚到作恶企业不敢作恶为止。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一家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30亿。罚款如此高,原因是律师证明了通用公司明知故犯:知道油箱有问题,为了利润却不修改,导致当事人没错却遇到油箱自燃,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通用当时喊冤,说罚得太多了。法官说:就是要罚得你们再也不敢“发现安全问题不改正”,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漏洞与专家

写到这里,我们也就清楚了,我们的法律体系,法理上有漏洞——在引进刑事“无罪推论”原则时,相应的“民法损害赔偿”没有放开。恐怕我们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两者是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有关联的互补原则。他们共同构成法律的体系化公正。 当我们只引进了刑事原则,没有相应引进与之配套的民法原则时,法理上就出现了公平的漏洞……时间一长,法理漏洞的传递,就让我们看到了很多觉得不公平、却无可奈何的事情。长此以往肯定会吞噬我们的社会公正。所以,我们在这里呼吁,赶紧弥补漏洞!加大民事损害赔偿才是正经。 这里再多强调一下:刑事剥夺生命和自由,错了不好改正,尤其人死不能复生,所以刑事必须慎重——因此不要轻易呼唤加重刑事条款。民事就是赔钱的事,赔错了,可以再起诉赔回来——改正容易。所以尽管放开,可着劲的赔。 考虑到中国国情,我们可以不要动辄上亿的赔偿,但是完全可以把针对青少年的侵害赔偿提到千万级别。从保护青少年开始,逐步推到其他当事人。所以,偶真心希望,以王富豪侵害女童案作为一个尝试。比如,有识之律师能挑战漏洞,帮助受害女孩提起天价损害赔偿;比如法官能打破现有法律思维,支持天价赔偿……偶相信,真这样的话,将是一件名垂青史的诉讼,一定能成为推进我们法律完善的里程碑事件。JUST DO IT! 最近,还有人推我看一个关于民法典的争论,大概是一个叫梁慧星的专家,跟一个叫王利民的专家,争论什么民法典中的某条款,会不会导致颜色革命,对国家政权不利……这争论直接把偶看吐了。卧槽,这就是专家?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专家们居然能往政权(公权力)上扯,这是什么脑回路? 最后说下,法律的系统思维,基础是哲学。刑、民相配的法理关系,是建立在哲学基础上的。这可能也是偶这样的二把刀,能一眼看到法理上的漏洞,而干法律的专家们,由于太专了,把刑、民截然分开,只在自己领域钻牛角尖——反而这么大的漏洞看不见了。真心希望专家们别扯那些无聊的概念,把今天偶说的漏洞先补上,干点正事!


五、画蛇添足

最后说下新闻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件:美帝《风月女郎》杂志老板拉里·弗林特,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人渣。纵欲放荡、嘴炮、不负责任,几乎一生都在法庭和监狱中进进出出……他就喜欢发“淫秽的图片和文字”,就喜欢攻击一切他看不惯的道德卫士、政治家、名人……为此他还中了黑枪,被打成瘫痪……总之,美帝正经的精英都讨厌死这个人渣了。但是拉里童鞋坚定不改“淫秽”初衷,坚持“人民有下流的权利”。 他最著名的案子是:用滑稽广告的形式,攻击一个德高望重的牧师,说牧师跟他母亲乱伦——卧槽,这谎言真的很过分!这个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他的律师以言论自由做抗辩说:“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谁,那它就一钱不值。言论自由应当包括所有的言论,而不管这些言论冒犯的是什么人,这样的自由才有意义如果我们对某些人认为淫秽的东西竖起一堵墙,那么各种各样的墙就可能被竖起,到那时,我们就什么也看不到,什么也做不了了。”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认可了这个抗辩,拉里赢了。 此案使拉里成为宪法修正案的维护者,新闻史上闪闪发光的名字:因为它将言论自由扩张到了一个极端的状态——这是人渣对历史的贡献。这导致美帝言论自由敢喷任何人和事——不过现在不能说“政治正确”了,估计得再出一个人渣打个关于“政治正确”的官司。据说,拉里说过这样的话:我是最下贱最人渣的垃圾。当一个社会,愿意去保护一个人渣,证明它能够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

小编:最后惯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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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还是九尾凤凰姐姐,因为“九尾凤凰”是我公司商标,腾讯流程一律不让用商标,只好换成九尾女巫。以后大家就不要叫她凤姐了,叫“女巫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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