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大爷挂水出事!已致多位民警受伤!
近年来医闹事件频频发生,越来越觉得当医生不容易,医生这个职业很危险!
3月17日,常州溧阳一名58岁男子在溧阳新人民医院输液过程中突感不适,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院方表示需尸检查明原因,但遭家属拒绝,并且在这之后,家属多次聚集人员在医院进行医闹,患者无法就诊,数名警员和保安受伤,场面一度失控。
一边是遭受丧亲之痛的家属,一边是无奈的医护人员,难道处理途径只剩医闹,医患纠纷真的成为了“死结”?本期《吾来保护你》特邀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沈丽霞律师为我们分析面对医疗纠纷,我们正确的维权方式。
戳视频观看↓↓↓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j0611u2n53d&width=500&height=375&auto=0
医生被害事件屡禁不止,除了医闹昧良心追逐利益,一些不良媒体煽风点火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违法成本过低,打击力度不够!
所以,有了变本加厉闹医院的所谓“弱势群体”!所以,有了推波助澜的不良媒体!更有甚者,诞生了专业的医闹团队!
他刚死了亲人,让你磕个头而已,就别较真了,死者为大。——医闹
疯子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所以免除刑责,疯子最大。——精神病证明
帮老公诱骗奸杀小姑娘虽然犯了死罪,但死刑不上孕妇,孕妇为大。——老弱病残孕
“医闹”一方面致使医院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广大患者就医,同时损坏医院的公共财产,涉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医生的信心受到冲击,他们不得不采取“防范性医疗”措施,最终医患双方两败俱伤。
律师建议首先与医院进行协商
同时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帮助
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选择司法救济
“医闹”本质上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1、挂横幅、发传单、暴力胁迫,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者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 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么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聚众冲击医疗机构
《刑法》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侮辱、诽谤医务人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置灵堂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我国在严惩暴力伤医案件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起到了一定效果,但范围仅仅涉及到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恶劣案件,肢体冲撞、言语暴力、妨碍医务工作等行为都未受到特别严重的惩罚。要做到真正震慑伤医行为,将一违法犯罪扼杀在摇篮中,必须将一切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都列入严惩名单,让“医闹”在中国不再有特权!让医生与其亲友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
记恨医生,尾随其孩子连捅13刀!
转发本文章,就是在拯救自己和家人!
往期回顾:
觉得不错,请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