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看过来:“先予仲裁”法院不予受理,你网贷多还的钱怎么办?
针对近日沸沸扬扬的“先予仲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批复,态度非常坚决,即对申请执行此类裁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就该问题而言,SAY NO,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仲裁本义的。
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换句话说就是
按照“先予仲裁”的模式
纠纷还没发生
就先做出仲裁裁决书!
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
目前“先予仲裁”主要针对借贷案件,在操作过程中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这为厦门中院与湛江仲裁互怼埋下了伏笔。
罗某某通过网络居间方西藏某科技公司向北京某信息公司借款,借款协议体现的借款金额为33343.67元,但罗某某实际到帐金额为21700元。但是,随后北京某信息公司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根据先予仲裁协议,裁决罗某某应归还借款本金33343.67元及利息6668.73元等。后法院认为,北京某信息公司隐瞒了实际放款数额,裁决有失公正,因此对本案裁定不予执行。
同样,在另一案件中,高某某也向北京某信息公司借款,并获得了先予仲裁的裁决书。但法院认为,北京某信息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调解协议》上均无高某某的签名或盖章;北京某信息公司并不具备金融行业从业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其从事借贷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属非法。法院也对此裁定不予执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叫停了先予仲裁,并认为仲裁裁决存在大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律师建议无论先予仲裁是否叫停,至少在这些借款案件本身中,就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出借人大量存在着实际借款数额和协议数额不一致的情形,即预扣本金或利息的情况,而且预扣的数额占比相当大;二是这些出借方、居间方是否具有放贷借款的经营资质,是否存在非法经营;三是借款方式、借款协议、是否合法。
虽然先予仲裁被叫停,但已经裁决的案件仍然对借款人造成了重大影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如果借款人被先予仲裁裁决后,经过法院执行或者自己偿还了其不应偿还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本金和利息,则该笔借款即存在欺诈,或者涉嫌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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