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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今日正式施行,这些你都了解吗? 一图全看懂,生活难题都有解!

林剑鹏 大律君 2022-03-22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真的来了


-从“法”到“典”,民法典定名的重要性-




▲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真的来了!视频来源:南方日报

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实施时起,我们就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021年1月1日,中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


关注每个人的悲欢喜乐、生老病死、所思所求……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经过几代人接续不断的努力,我们拥有了一部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保障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民法典。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我国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也将发生变化。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


7编、1260条、10万余字,民法典如何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民法典司法解释又有哪些重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全程参与编纂工作的权威专家、剖析多个社会热点中的“民法典视角”、梳理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用多样化的表达呈现民法典施行之后将给社会带来的新变化。





这1260条,都以你我为中心设计


-民法典都以你我为中心设计,为你我而书写。-



翻开民法典,字里行间、力透纸背的就是两个字——“权利”。总字数逾10万,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每一页,每一个字,民法典都以你我为中心设计,为你我而书写。


除了民法典自身创纪录的数据,还有一组同样引人注目。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共十次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社会关注程度之高可见一斑。




数据显示,离婚冷静期、居住权、人肉搜索、个人信息保护、夫妻“共签共债”、性骚扰、高空抛物、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禁止高利放贷、遗嘱效力问题等是两会期间网民关注的民法典相关热门话题。


从这些征求意见数量和热门话题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你我的权利、诉求、痛点、意愿,都予以明确回应。


还你我私人生活安宁。不时响起的骚扰电话、机构悄悄收集个人信息贩卖、酒店里防不胜防的私装摄像头、神不知鬼不觉的“AI换脸”……信息时代,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但对应的隐私边界却略显模糊。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首次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让上述场景有了具体对应的法条约束,让你我拥有生活的“安宁权”。



对高空抛物坠物说“不”。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搬进高层新居。公民享受更优渥生活的同时,也使得高空坠物成为威胁公众安全的巨大隐患。2019年,以“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为判决依据的相关文书数量为882件,是2011年(8件)的110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高空抛物条款作出修改完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值得关注的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代表意见,将上述条款中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从这个小小的变动可以看出,每一处“修缮”都值得较真。



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经达到1.75 亿,如今的未成年人已然成为新一代互联网原住民。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大额充值网络游戏等现象也时常见诸报道。


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相关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名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未经监护人的同意和追认,家长可以要求直播平台返还相应款项。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民法典的字里行间,规范着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关系着工作生活的时时刻刻,呵护着你我权利的点点滴滴。以其浓浓的人文关怀,传递出了一部良法的温度。




社会热点中的民法典视角


-带你一起了解我们身边的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密切联系?这个问题其实早已经有了答案。


近两年发生了不少社会热点事件,无论是社会交往还是经济纠纷,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诈骗钱财,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接下来,让我们以民法典的视角来观察这些社会热点,带你一起了解我们身边的民法典。


01

在互联网平台伪造明星账号?

民法典:已侵犯肖像权、姓名权!


案例:


今年初,61岁的黄女士通过短视频平台刷到了一个顶着“靳东”头像的账号,并和对方取得了联系。黄女士称,“靳东”不仅对她表白,约她来吉林见面,还说要送给她一套房。为此,黄女士也花费不少,该账号在直播带货时黄女士都会购买其推销的产品。


但事实的真相是,黄女士看到的“靳东”纯属伪造:这个所谓的“靳东”实际上只是一个将演员本人照片作为头像,昵称中含有该演员名字的普通短视频账号。该账号所发布的相关视频作品是将靳东的面部肖像拼接上机器人的配音生成,是个利用视频剪辑配音等技术手段做出的“李鬼”账号。


民法典视角:


在短视频平台,利用明星肖像制造“假明星”账号是否违法?对此,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用了六条的篇幅对肖像权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一般情况下,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盈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如果短视频平台上的“假明星”账号有盈利目的,甚至涉嫌诈骗,则更加不被法律所允许。


此外,上述“假明星”账号还侵犯了明星本人的姓名权。“假明星”为了冒充明星本人,必定会使用其真实姓名,包括盗用和冒用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如果有艺名,那他的艺名也不可以随便冒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2

见义勇为却给受助人造成伤害

别怕!民法典为施救者撑腰


案例:


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先生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女子戚某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


当年10月末,孙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孙先生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经过两年的等待,孙先生在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视角:


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有的施救者并非专业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去帮助他人,可能给受助人造成伤害。如果造成受助人的损害,施救者是否可以免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个问题,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前,民法通则第10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3条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是否可以免责未进行规定。


正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无法可依,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其中有些判例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更是加大了人们对要不要见义勇为的顾虑。


不过,在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施行的过程中,这一情况正在发生根本改变。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继承了上述规定。


这一条款被普遍称为“好人条款”。有了这一条款,见义勇为行为就得到了法律的“撑腰”。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马吾叶指出,从法理来看,紧急救助行为属于广义的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场合,管理人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但是在紧急实施无因管理的场合,由于情况危急,管理人自身也往往承担较高风险,因此可以适当降低其注意义务,只要管理人无造成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即可免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小艳也指出,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03

子女不在身边谁帮老人拿主意?

民法典:老人可以“自选”监护人



案例:


今年11月,网络上出现了一个“八旬老人将300万房产留给水果摊主”的热议话题。


家住上海的马老先生今年88岁,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伴去世后,留下他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相依为命。后来,儿子也意外在家中猝死。手足无措的老人半夜打着手电筒去找楼下的水果摊主小游求助。从办追悼会到落葬,没有一个亲戚出现,全程只有小游陪伴老人办事。


慢慢地,马老先生把小游当成了自己可以依靠的家人。他下定决心邀请小游全家搬进自己家。一个特殊而温馨的家庭组成了。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小游。


民法典视角:


“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这看似不可思议,但如果这一行为的确出于老人的真实意愿,法律还是会给予支持。作出这一判断的关键,就在于民法典的“意定监护制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定监护”的有关规定出现在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其实,此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已经确立了老年意定监护,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制度扩大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继承了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解读: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指出,有关制度的设立最主要还是因为人口老龄化。意定监护从本质上来说,是协助当事人做出决定。


是否有人会钻“意定监护”的空子,对老年人的钱财下手?


对此,记者注意到,办理马老先生监护公证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虽然联系老人居住地居委会和其亲属不是办理公证的必要程序,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曾电话联系了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询问过老人的情况。


当然,意定监护人并不是财产继承人。关于财产的内容要在协议中另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意定监护人是不能分配老人财产的,也不能得到老人的遗产。




第一批民法典司法解释新鲜出炉

十大亮点抢先看


-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带来不少新变化-

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第一时间梳理了本批司法解释的重点和亮点。


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比如,民法典第401条、428条对原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依据这一修改,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再如,依据民法典关于将有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


2、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一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明显区别。


3、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前提下规定例外情形


一种例外情形是“有利溯及”,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


4、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认定为虐待


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5、明确“胁迫”“逼婚”的法定含义


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6、是否亲生的官司怎么判?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7、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8、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意愿


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司法解释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9、胎儿如何继承遗产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10、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没有进行扶养,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遗产。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带来不少新变化。具体包括:


1、2021年1月1日前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么?


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指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增规定都能够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2、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怎么破?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担保制度是“获得信贷”指标的重要内容。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


最高法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问题,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比如,弱化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的物权效力,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认可抵押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位上的优先性;保障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说,为全面落实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新担保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一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明显区别。


3、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年起施行。其中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4、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


其中,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同时,记者注意到,最高法还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5、废止“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条文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最高法修改制定继承编司法解释以人民群众的关切为出发点。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最高法在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说,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6、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等民事审判监督指导


最高法表示,将加强重点领域审判指导和监督。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坚持平等、依法、全面保护原则。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加强产权保护力度,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除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外,对于民法典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骚扰、自然人声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最高法将继续立足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





聚焦民法典|中国步入“法典”时代


-保障吃穿住行,覆盖生老病死-

根据民法典规定,新法施行后,现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这九部法律将同时废止。由此,中国开始步入“法典”时代。


聚焦民法典·物权编|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如何续费尚待明确


家住浙江省温州市的王珊(化名)准备出售自己居住3年的房屋时发现,土地证使用年限已经过期。当地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告诉她,要按照基准地价乘以用地面积,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才能重新购买土地使用权,根据计算,王珊需全额支付近19万元。


这一“天价”续期事件发生在2016年,彼时对于“撞限房”问题,依照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各地政府普遍支持自动续期,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细则,对于自动续期是否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并未明确,各地在实践中的操作办法也不同。


2016年12月23日,原国土资源部针对“撞限房”问题提出,在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采用“两不一正常”过渡性处理办法,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告诉界面新闻,目前,温州市仍按“两不一正常”过渡期政策办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交易登记,“‘撞限房’可以正常使用,暂不需要办理续期手续,因为能续期多久,是否需要缴纳及缴纳多少续期金额,目前还不确定,仍在等待相关政策出台。”


温州住宅用地续期事件引发舆论热议后,不少专家学者曾表示,在编撰民法典时,物权编中应对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细化。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告诉界面新闻,实际情况是,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法学界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否要收费、及如何收费始终存有争议。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布全文。针对物权法中的这项遗留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则条款明确了自动续期不等于免费续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向界面新闻解释。石佳友则认为,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最大意义在于给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了立法义务。


石佳友认为,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解决办法,未来仍需依靠法律路径来实现。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立法,例如有关部门在组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时增加条文,把续期费用的缴纳减免问题讲清楚;二是通过修订行政法规做出更具操作性的指引性规定,例如在修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时增设条文,把续期费用的内容写得更详细。


“但无论以法律还是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落实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都要遵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石佳友强调,“对中国人来说,买房是大事,土地使用权和人们的安全感、信心和对未来的预期相连,有关部门在将来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牢记和坚持这一点。”


律法辑要:


物权制度作为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是产权保护的基石。此次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是对现行2007年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立法宗旨是物尽其用,核心要义是保护财产。物权编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物权编包括5个分编、20章、258条,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让老年人“以房养老”有了法律支撑;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对“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还是物业公司”这样的“小事”也作了回应。


聚焦民法典·合同编|


“霸座”失德且违法,契约精神亟待成社会共识


2018年8月21日,在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子先行坐在了一位女乘客的座位上,并在女乘客上车后继续“霸座”,乘务人员前来沟通时,该男子瘫坐在座位上称“起不来”。


有网友拍下这段视频上传至微博引发关注,舆论发酵后,济南铁路局回应称,该男子行为属道德问题,最终他被铁路警方处以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事后证明,此事并非孤例,“霸座”一词近年来多次引发舆论热议,甚至成为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当时有媒体评论称,公共交通工具上频频发生的“霸座”事件不能仅从道德层面施以限制,而是应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制。


此前,“霸座”行为多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由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或拘留。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等部门均曾以发布文件的形式,将包括“霸座”在内的扰乱运输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征信体系,限制当事人乘坐火车、高铁和飞机等。


即便如此,近期媒体报道中,“霸座”情况仍不少见。重庆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斌向界面新闻分析,对于“霸座”旅客而言,破坏潜在规则的违规成本低,一般的道德谴责和罚款等行政处罚难以形成威慑力,导致“霸座者”抱有侥幸心理。


对此,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专门作出规定,或将使这一反常社会现象成为历史。


现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提出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但对违反“对号入座规则”等行为没有约束性规定,遭遇霸座的旅客很难依据合同法追究其他旅客或承运人的责任。所以,在这项条款的基础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这意味着所坐座位与自己有效客票上记载的座位号不一致,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即违法行为。”王斌说。


王斌解释,原本对“霸座”行为进行规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法,强调执法机关和违反行政法规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执法关系面临许多不确定性,例如执法者是否在场,是否能严格、良性地执法等。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界定标准不明确,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易作出判断。


“民法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与行政法形成合力,可加强法律实施的效果,更易对霸座产生约束作用。”王斌说,“缔结合同体现的是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当客运人购票成功,客运公司和客运人直接就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如果客运人无法坐上合同约定的座位,其就有权追究客运公司的违约责任。这一条款同时有向社会弘扬诚信与契约精神的积极教育意义。”


民法典实施后,在现实中如果真的遭遇被“霸座”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王斌建议,乘客可以找客运公司,与列车乘务工作人员沟通,要求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被霸座”的状况无法得到解决,则可保留追究承运人违约的权利。


律法辑要:


买货卖货、借钱还钱、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尽管不是每次都白纸黑字签下合同,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务都和合同息息相关。在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合同案件远多于其他民事案件,在民法典中,合同编共526条,几乎占据了民法典的半壁江山。


民法典合同编在1999年合同法的基础上修订成型,与现行合同法相比,增加了136条、删除了37条、修改了153条条款。针对合同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同编给出回应以实现经济发展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契合,也因此成为规则变动幅度最大的民法典分编。弘扬契约精神,是合同编的根本之义。


聚焦民法典·人格权编|


“生物识别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仍需细化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发来的短信通知:“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在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任教的郭兵多年来持续关注研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他意识到,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对其收集和利用不规范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与杭州动物世界协商退卡无果后,郭兵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这一案件也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人脸识别技术确实可能带来便利,但它同时潜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郭兵向界面新闻解释他提起诉讼的原因,“人脸识别技术是非接触性的技术,当受害者的面部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时,很有可能受害者本人并不知情,它带来的风险也有不可控性。”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视觉识别技术最为成熟,应用落地最为广泛。从机场、高铁站到酒店、银行,再到刷脸支付、刷脸门禁,人脸识别从少数有限场景已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社会现象作出回应,人格权编中以专章形式专门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及要求。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将“生物识别信息”明确纳入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中,除此之外,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信息也被纳入其中。


“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被纳入到个人信息的范畴,适应了目前互联网技术和生物识别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利于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


民法典颁行前,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这个界限实际上并不清楚。”王叶刚说。这一界限不清会导致个人主张权利面临举证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民法典在明确个人信息概念之外,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即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不过,对于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如何更好发挥作用,郭兵认为,有关法律都没有明确条款涉及个人信息进处理的具体规范。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仍可能产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是宏观、粗线条的,可以明确未来规范的方向,但很难指明具体的行为规则。”王叶刚认为,这也是目前人脸识别技术运用泛滥的一项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单靠宏观的法律规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律法辑要: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这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没有先例。人格权编置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之后,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确认和保障。


人格权独立成编,核心诉求是对“人”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人的隐私增加了暴露的风险,“人肉搜索”、“AI换脸”等现象层出不穷。对“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对“生物识别信息”这类新型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都能清楚地找到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自由不能绝对化,离婚冷静期让家庭保留温度


因为一场假离婚,家住天津市和平区的33岁男子刘某和“妻子”走上法庭,只能依靠法律解决两人之间的财产纷争,最终“赔了夫人又赔钱”。


2016年8月3日,刘某和妻子杜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家中原有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同时,男方支付补偿经济帮助每月10000元给女方。男方除了个人衣物归其所有外,可谓“净身出户。”


这份离婚协议书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当初双方离婚是为买房规避部分限购政策。据刘某后来在法庭上所述,“10000元的帮助金也是杜某怕我不复婚才要求我写的,我们离婚后也一直共同生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双方协议离婚一周后,刘某就以自己名义购买了天津市河东区的一套房屋。


不料想,这对假离婚的夫妻最终也没能办理再婚手续,他们于2018年3月正式分居。随后,关于上述每月10000元帮助金和家庭债务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只得对簿公堂。2020年12月28日,天津市一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杜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一次性支付杜某10万元。


如果有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刘某是否还会为了买一套房子而和妻子草率离婚呢?


“我国现阶段的买房、买车、贷款等政策都和家庭密不可分。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很多人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导致离婚变得非常随意,这与离婚成本过低有关。”曾参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撰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此前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民政部数据显示,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其中,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


于是,最新施行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冉克平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减少随意性、冲动型离婚,以及规避法律的离婚,适当增加离婚成本,维护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利益。


但是,有了离婚冷静期后,人们担心会助长家暴行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的一方权益。2020年12月初,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对此强调,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不过,关于离婚冷静期,社会有声音认为会限制离婚自由,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生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就对界面新闻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警惕因对婚姻关系的过度保护牺牲婚姻自由的现象,更加灵活使用司法裁量权。


冉克平对此认为,“我们不能够把离婚自由绝对化,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含诸多价值,例如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妇女等弱势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保护等,这些相互价值之间需要立法者进行妥当地调和。”


界面新闻注意到,目前各地民政部门都已为即将执行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做好准备。山东省肥城市12月28日专门发布《关于实行离婚登记冷静期的公告》,提醒公众注意。该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界面新闻,近期咨询离婚冷静期的人比较多,主要是询问提交材料、程序办理上的变化和安排等,“无论有没有冷静期,我们都建议夫妻双方还是充分沟通后,想好了再来。”


律法辑要: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包括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在这些新规定中,为进一步保护婚姻关系而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也引发舆论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聚焦民法典·继承编|


呼应社会化养老,遗产继承不再局限于血缘亲属


因悉心照顾邻居30年,65岁的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山东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徐惠明近日获得“最美宁波人”提名奖,除了收获这份荣誉,他还继承了邻居100余万元遗产中的一半。


据宁波晚报报道,上世纪80年代起,徐惠明开始承担起照顾苏美云和其丈夫的重担。两位老人分别于1992年和2017年去世后,都是徐惠明尽心尽力办的后事。


今年上半年,苏美云老人的房子因拆迁获得了上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这笔钱如何处置?当地村民都觉得,这笔遗产中应该有徐惠明的一份,但因为他不是法定继承人,需要向法院起诉村委会才能获得遗产。最后经法院判决,徐惠明分得50%拆迁补偿款。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12月3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民法典继承编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此规定位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现行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至今已有三十几年,期间没有修订过,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对界面新闻表示,相较于35年前制定的继承法,此次民法典制定的多项条款旨在呼应社会化养老的现实情况,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的范围。


贺小荣也指出,养老形式多样化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重要保障,也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方式,所以,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


此前继承关系的双方一般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多以血缘关系的亲属为主。但民法典将抚养人的概念扩大到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因为现实中有很多亲属生前不仅赡养义务,老人去世后又争夺继承权。新法增加了被继承人的选择空间,外人也可以通过抚养的方式继承遗产。“民法典对于扶养人的权利保障是很充分的,只要他尽到抚养义务,就有资格继承老人的遗产。”朱晓峰说。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其中大多数案例并非有没有遗嘱,很多是对于遗嘱的效力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此次民法典在传统继承法基础上,对遗嘱的形式、效力、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宽恕权等多方面确认了新规则。


《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基本上是尊重老人的意愿,判依最后一份遗嘱为主。“有很多被继承人年事已高,公正很不方便,因此新法对于遗嘱生效的类型进一步放宽,甚至还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多种形式。其实背后的基本法理在于更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朱晓峰说。


律法辑要:


民法典继承编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对继承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做出大方向的调整,重新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过去主要采取列举式,这次采取概括式,除了传统概念上的房产、资金,虚拟财产等也可纳入继承序列。法条还进一步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编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在扩大法定继承人方面,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被继承人的选择空间,外人也可以通过抚养的方式继承遗产,同时也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遗嘱形式方面也有很大变化,取消公正遗嘱效力优先,避免了因公正困难导致遗嘱无法体现被继承意志的情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高空抛物伤人频发,全楼担责彰显过错推定责任


6年前,山东滨州市民王忠花与丈夫吴振华散步经过滨州市黄河十一路麒麟阁小区35号楼北侧时,被楼顶坠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公安机关无法查明具体抛物者,因此该栋楼120名住户均成被告。


本案一审中,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表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界定在麒麟阁小区35号楼住户,并要求其承担部分死亡赔偿金558718.50元的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经法院认定,被告每个住户须分别赔偿原告3749.78元。一审判决公布后,被起诉120家住户提出上诉,2020年11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他人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据最高法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规定予以沿袭并进行了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曾表示,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比较难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不是侵权行为人,那么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推定过错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首先规定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明确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主体,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2019年,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的加害人主要是民事责任,需由受害人举证相应的侵害行为是谁引起的,但在生活中做到这一点很难,第一,受害人可能被砸晕甚至砸死了;第二,个人的证明能力有时候很弱,难以锁定究竟是谁抛掷的。


其次,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朱晓峰认为在高空抛物的场合中,物业管理人有能力事前预防,把物业管理人纳入责任角色之后,有助于降低高空抛物发生的几率。


此外,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无论有没有砸伤人,高空抛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行为犯,这样能够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


侵权责任编还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朱晓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还没有调查清楚侵权人是谁,让全楼的人承担责任,有些人是不服气的,认为法律是恶法。民法典很好的补正了这一点,有利于保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权利。


律法辑要:


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涉及权责划分、赔偿金额,是民事纠纷领域中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拓展了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同时引入“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制度,对于意外情况发生时的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做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对于关注度较高的 “高空抛物”也在立法技术上更进了一步。





热评:民法典施行后

弱势群体将拥有更多“法律保护伞”


-民法典对每个人的权利保护都有重要意义-

今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将开始施行。


这部长达1260条的法典,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权利保护救济机制。法律施行后,对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对每个人的权利保护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是社会上那些可能的弱势群体,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等。


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首先是完善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10周岁调整到8周岁,允许8周岁的孩子“打酱油”。也就是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智力相当的简单民事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实际上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孩子更多的权利空间。


同时,对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比如在玩网络游戏时的“打赏”行为,法律则不予支持,未成年人家长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


民法典立法时,还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比如,法律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对那些因年幼受到侵害未能及时维权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赋予了特殊的保护机制。


在婚姻家庭编里,民法典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另外,民法典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人格权的规定等,都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可以说,民法典施行后,未成年人将拥有更多的“法律保护伞”。


民法典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还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第33条确立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意定监护”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对那些晚年没有子女或者子女难以履行照料职责的老年人来说,无疑解决了“关键时候谁来帮助拿主意”“谁来照料和处理重要事务”的难题,而且民法典还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都为老年人特别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在解决“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方面,民法典在多样化养老形式上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民法典第1158条对现行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作出了完善,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其中的组织不再局限于之前的“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是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规定,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意味着,扶养人除了是继承人以外的个人之外,自然人还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施行以后,将有效调动社会养老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养老需求,由此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




民法典是人民权利宣言书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也将迎来历史性变革-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也将迎来历史性变革。


过去,自然人、法人有关规定要翻民法通则;结婚、离婚相关事宜要在婚姻法里找;产权有关法律条文须求助于物权法……不过,从明年开始,只要一部民法典在手,民事法律各个方面就都有了答案。


其实,越深入读民法典,越能从中感受到法律对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关爱:建立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民法典树立的这些基本原则,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法典的出台必将深刻影响每个人的生活,有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我国新时代的法治里程碑。



大律君声明 /  

郑重声明:

 

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真的来了!视频来源:南方日报

民法典明起施行!这些要点与你息息相关,一图全看懂,生活难题都有解 图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出品

这1260条,每一条都以你我为中心设计 图文 来源:新华网思客

聚焦民法典|保障吃穿住行,覆盖生老病死,中国步入“法典”时代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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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 : 全国人大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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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更多法律人工具使用可关注公众号“大律君”回复关键词【民法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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