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公路晒粮致骑车人摔伤 责任谁来承担?
每逢收粮食时节,个别农民朋友们为了自家晒粮方便把公路当成晒粮场地,将收获的粮食直接铺在路上晾晒,但这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郭仓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在道路晾晒玉米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受伤的侵权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秋收时节,被告郑某某在村庄附近道路上晾晒玉米,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因躲避一辆对行车辆,骑到晾晒的玉米上滑倒受伤。韩某某伤后至汶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21天,并支出2万余元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韩某某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请求郑某某、汶上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玉米,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韩某某因躲避对行车辆骑行到郑某某占道晾晒的玉米上摔伤,韩某某受伤与郑某某违法占用公路晾晒玉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韩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郑某某应对韩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道路被占用后存在安全隐患,而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郑某某的赔偿责任。汶上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案涉公路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亦应对韩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在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韩某某受伤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认定郑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汶上县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韩某某自担30%的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共道路是用以保障公共通行,为公众出行提供便捷,严禁任何人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到、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少农民朋友们为了抢收,在公路两旁“圈地晒粮”,直接将收获的粮食晾晒在路边,阻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是危险的违法行为,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一旦造成交通事故,不仅给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伤害,自己也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为了保障道路行驶安全及自身与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纠纷,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尽量在专门的晾晒场地上对农作物进行晾晒,可选择在晾晒场或自家院子、平房屋顶等合理的场地晾晒,不占用正常通行的道路行驶面积,保障道路原有的通畅有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遇有在道路上晾晒的农作物,还要提醒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朋友们要谨慎缓慢行驶,做一位安全文明守法的合格驾驶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道路上堆放、倾到、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供稿:郭仓人民法庭
编辑:唐秀利
初审:王博
终审:孟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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