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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微学法⑯丨三方面解读残疾人保障法

佛山残联 2024-04-01




为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鼓励引导残疾人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残联开设《掌上微学法》专栏,法律知识尽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样一部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

大家了解多少呢?

下面我们从歧视、就业、社会保障

三方面进行解读


关于歧视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保障法第三条


解读: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做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关于就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解读: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国家制度。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得低于1.5%)。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关于社会保障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解读:


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为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条做出总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做出了社会保险补贴、社会救助、护理补贴和政府供养等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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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残联编辑部编辑

来源:残之家残疾人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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