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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限项不仅限的是个人,还有可能是整个团队!
2017年度预申报书要求在原有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加盖所有单位盖章要求的基础上,增加要求项目及所有任务(课题)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签署时间。据了解,这一变动主要是在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项目(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的责任意识,防止有的单位以某专家为项目(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了项目,专家本人却并不知情;或项目负责人与其他课题负责人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申报,同时避免中途随意变更或调整课题负责人等情况的出现。
增加填写项目及任务(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的情况。据了解,此次只是作为附件统计项目(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在研项目,但在2017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项目指南中并没有对此提出限项要求,但随着国家对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优化布局,并不排除两库共享的可能,动源君认为,集中精力干好一个项目比多头重复申报利大于弊。
经费需求的表述改为预算总额。动源君理解,这么修改的原因,实际上是让当年可立项的金额更清晰。
这里面提问比较多的实际上“一家托二队”的问题。
比如,同一个单位中有两个团队,能否就同一个项目,参与两个不同牵头单位的申报?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和形式审查要求,只限制了推荐渠道的唯一性,对申报单位组织几个团队参与申报并没有限制,因此,这种情况是可以同时申报的。
又比如,同一个单位的二个团队,能否同时牵头申报同一项目,并通过不同的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这个问题,实际上仍然是推荐渠道唯一性的问题,指南规定,申报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单位来申报,不能通过不同单位申报,因此,这种情况不行。
指南规定,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任务(或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任务(或课题)负责人。
同时强调,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目前容易引起模糊的主要集中在限项上,指南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6年项目的负责人不仅不能牵头2017年的项目(任务或课题),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指南规定,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但可以以其他人员的身份参与一个项目(课题和任务),通俗的讲就是“主持一项、参与一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科研人员分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其他人员四类,其中前三类人员参与查重,第四类人员主要关注是否违反工作时限的要求,即参与项目工作的时间之和不能超过12个月,另外,如果参与项目的数量超过3个,会在信息系统作标注。
这里面容易混淆是“改革前的计划”,对骨干人员与参与人员分类不一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一致分为ABCD四类。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分为ABC三类,没有骨干和参与人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BC(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一般认为,对于“973”和国合专项的参与人员等同于主要骨干。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之前没有任何在研项目(含“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仅仅是在2016年的专项以项目骨干的身份申报,2017年仍然可以申报,包括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报。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之前在一个项目作为主要骨干填写了8个月,而今年要求项目负责人工作不少于6个月,那这种情况相加超过了12个月,这个是难以通过形式审查的。
还要提醒的是预申报书中填写的人员要与最后的任务书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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