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企业家实名举报法官被控寻衅滋事罪,检方回应

红星新闻 2022-04-29


从经营一家建筑公司的民营企业家,到被控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江苏省南通市男子张卫国命运的转变,源于他所发布的一则举报网帖。


在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败诉后,张卫国认为,该案一审审判长、南通市通州区法官俞某琴“枉法裁判”。2020年7月,他在本地一网络论坛发帖,实名举报俞某琴。


不久,张卫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捕。检方在《起诉书》中称,因对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不满,为发泄情绪,张卫国发布虚假内容网帖,捏造事实诽谤案件承办法官,并指使他人参与顶帖、评论,网帖点击量达107余万次,200余条评论内容“多为对通州区法院及俞某琴等法官的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张卫国此前生活照


2021年4月20日,张卫国寻衅滋事一案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获悉,“鉴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公诉人在庭审中称,张卫国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内容网帖,不仅使被举报法官本人受到恶劣影响,也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追究其刑责,“这不仅仅是对被污蔑法官的正名,也是整顿规范网络公共秩序的必要措施。”


张卫国及其辩护人则认为,本案系一起网友正常行使举报、检举、控告权利的案件,涉事法官及法院在办案时确实存在重视不够、未对违法线索予以移送等问题;张卫国所发布信息基本客观真实,虽然存在一定的行文组织、表述含糊、部分歧义的内容,但应有别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企业家发帖实名举报法官

被举报人称“捏造虚假事实”


看到那则举报网帖后,南通市通州区法官俞某琴“没有心思工作,天天想着这个事情”。


她说,短短数日内,该网帖就有了几十万的传阅量,“就意味着起码有几十万人知道了对我捏造的这些虚假的事实,对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则题为“举报通州法官俞某琴为抽逃资金1650万后4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农民工等损失巨大”的网络文章,系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源景公司”)法人代表张卫国于2020年7月28日在南通一网络论坛所布。


他在网帖中称,其举报的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在举报帖中,张卫国留下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信息。

张卫国网帖里提及的相关案件,是其经营的源景公司与江苏宝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宝泽公司”)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俞某琴系该案一审审判长。


▲此前对于两家公司的施工纠纷案,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俞某琴系该案一审审判长


2019年12月通州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源景公司在该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败诉;源景公司上诉后,2020年7月20日,南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张卫国发布实名举报网帖的次日,通州法院网络发言人在该网帖下留言:“经核实,本院在一审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上严格依法办案……源景公司若有其他举报诉求,请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2021年4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在相关论坛上注意到,目前,该则网帖已无法浏览。


网帖点击量达107余万次

企业家被控寻衅滋事罪


网帖发布后的第三天,通州区法院向通州区公安局发函称:有多名法官被他人在网络论坛发帖侮辱、诽谤、谩骂,要求警方立案查处。一个多月后,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张卫国被警方刑事拘留。


▲发帖一个多月后,张卫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这起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案情如何?为何张卫国会走上“实名发帖举报”的路?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该案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2018年3月,宝泽公司就某建筑工程与源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源景公司为承包方。


源景公司进场施工期间期间,2018年4月,宝泽公司以“项目经理未到场履职”、“源景公司违法分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源景公司退出施工工地、承担违约损失82万余元。


在一审判决书中,通州区法院认为,在部分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系由个人先承接分包工程,后借用其他有资质公司与源景公司订立合同,属于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源景公司明知系个人借用企业资质,仍将劳务作业进行了分包,属于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系违法分包。”


2019年12月,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源景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对于宝泽公司的索赔诉求,则予以驳回。


源景公司选择上诉。2020年7月,南通中院在二审裁定书中称,从事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是企业而非个人,案涉劳务作业实际由源景公司分包给个人进行作业,应当被认定系违法分包,“一审对此问题的认定,虽然理由欠妥,但结果正确。”


▲南通中院二审裁定书


警方认为,张卫国系败诉后,试图通过发帖引发公众和相关部门重视,进而达到“案件改判”的目的。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则在《起诉书》中称,张卫国对前述判决结果不满,为发泄情绪,在网上发布虚假内容网帖,捏造事实诽谤案件承办法官俞某琴。


《起诉书》中还称,发帖后,张卫国指使他人参与顶帖、评论,本人亦编造内容跟帖抹黑通州区法院及相关法官,并将网帖转发至数十个微信群,“截至2020年8月7日,网帖点击量达107余万次,跟帖评论256条,评论内容多为对通州区法院及俞某琴等法官的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方认为,张卫国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责。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称系“网友正常行使举报权利”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1年4月20日,张卫国寻衅滋事一案在南通市海门区法院开庭审理。


张卫国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在庭审中称,通州区法院在办理张卫国源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诸多违法裁判行为。


殷清利称,通州区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3月29日,宝泽公司股东周某宁向宝泽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1500万元,2018年3月29日、3月30日、4月6日,宝泽公司陆续向周某宁账户转账共计1500万元,备注为“股东借款”。


一审时,源景公司曾提出,周某宁等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要求其对宝泽公司向源景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州区法院则认为,周某宁等人是否需承担责任,暂不理涉。


对此,殷清利称,通州区法院认可“宝泽公司股东周某宁、黄某丽夫妻将基本账户资金大额转出”这一行为,从法律上分析,其中存在抽逃资金的违法可能,但法院未依法移送该涉案违法犯罪线索。


殷清利认为,宝泽公司股东周某宁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但法官没有将该线索移送,这也是张卫国发表前述网帖、举报法官俞某琴的核心出发点及论据。


据此,殷清利认为,张卫国在网络上所发布的信息并非属于编造虚假信息,“通州区法院及法官俞某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对此,公诉机关指控张卫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并不存在。”


殷清利也提出,张卫国发布的网帖,在相关内容的组织及安排中,存在一些可能引发他人理解歧义的内容,“这本身属于被告人并非专业的写作、法律人士所导致,并非其有意虚假为之。而是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存在极少的不实因素、成分。”


殷清利还指出,张卫国在本次发帖之前,已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但均未给予书面回复及处理,“所以张卫国这次所发布的内容系网络反腐、举报、控告,应当认真对等,不属于恶意诽谤者。”


殷清利在庭审中总结认为,本案系一起网友正常行使举报、检举、控告权利的案件,涉事法官及法院在办案时确实存在重视不够、未对违法线索予以移送等问题,张卫国所发布信息基本客观真实,存在一定的行文组织、表述含糊、部分歧义的因素及成分,应当有别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公诉人称网帖超越正常维权范围

“法官正常履职应受保护”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法律保护合法的维权方式,保护言论自由,但此种自由和保护,绝不是建立在以非法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对社会大众开放的门户网站、论坛属于网络公共空间,在网络公共空间发帖、发言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是特殊的群体,承担着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工作量大,接触的矛盾纠纷复杂。民事诉讼总有胜负,如果当事人一拿到不满意的判决,就采用如本案这般捏造事实、借用网络暴力来凌霸法官名誉,攻击审判机关,那么法官名誉如何维护?司法秩序如何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如何维护?”公诉人称。


资料图/图文无关


公诉人指出,一名正常履职的法官,职务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张卫国发布相关网帖、并以“人在做天在看,会有报应的,南通所有的黑法官们”等内容进行跟帖评论,这些内容是对法官队伍的恶意抹黑,是肆意宣泄情绪的诋毁,完全超越了正常维权的范围。


“捏造事实诋毁、攻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引起为数众多的不特定人员围观、点击、评论,且评论内容多为不明真相的负面言论,已经造成网络公共秩序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称。


公诉人在庭审中强调,此外,被误导的网友有人直接人身攻击、有人质疑法院判决水平、有人借机起哄、有人攻击司法制度,还有人攻击通州法院内部管理,“由此可见,张卫国发布的虚假网帖影响的不止是个别法官,还波及到执行局、司法判决公信力、法院管理、队伍建设、民事诉讼制度等多个方面,受到影响的群众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产生误解,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张卫国的刑事责任,“这不仅仅是对被污蔑法官的正名,也是整顿规范网络公共秩序的必要措施。公诉机关再次提醒所有网络参与人,遵守网络法律法规,文明发言,理性跟帖。”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海门区法院未对该案当庭宣判,审判长表示,鉴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特别是被告人张卫国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尚未查清,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庭后本院将根据在案相关证据,结合控辩双方意见,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受访人供图


【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红星新闻】所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推荐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