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害后谁先赔、怎么赔,司法解释新方能否治顽疾?
更加压实相关方的责任,更好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治理高空抛物顽疾,又开出一剂良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其中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对于具体侵权人承担第一责任,其实没有多少异议。民法典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只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有时虽然找到了高空抛物人,对方可能家徒四壁,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根本找不到伤及无辜的罪魁祸首,经济赔偿更无从谈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力保障。
为此,民法典还确定了“两个责任主体”:一个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违反该项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另一个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其给予补偿。但可能遇到的问题是,现实中对于上述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补偿追偿该如何进行等,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此番出台的司法解释亮点之一,就是划清了具体侵权人和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即在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由物业方面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意味着,物业方面承担的补充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不能无限制放大。如此做法的好处在于,高空抛物人赔偿数额不够时,还有其他主体为受害人“兜底”。
该司法解释的另一亮点是,划清了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责任,即在找不到高空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前者先行担责。
为什么这种情况下,物业方面的责任更加靠前?这是因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方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本身并不是具体侵权人,他们是为救济被侵权者根据公平原则而承担补偿责任的人。让有过错者先行担责,在情理之中,也符合常识认知。
对于受害人而言,让有过错的物业方面担责在前,避免与不特定建筑物使用人诉讼扯皮,有利于减少维权成本;对于不特定建筑物使用人来说,不到万不得已不出手“补偿”,这也是一种更合理、更公平的选择。
生活中,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天降奶茶杯有之,突扔大便也有之,乃至有关部门不得不采取鉴定DNA等措施。法律是社会的稳压器,民法典施行后,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中为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进一步织密法治之网,有利于更加压实相关方的责任,更好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编辑 赵瑜 实习生 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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