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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实录 | 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2年7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环境 2023-02-03


7月29日下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2年7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赖长浩、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吕旭华、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罗木根介绍全省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提问。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处长江剑平主持新闻发布会。


江剑平: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7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江西省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生态文明法治规范体系建设,高位推进,高效落实。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坚定的决心、有力的措施、扎实的作风,推进我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并不断取得新突破,为美丽江西建设提供了可靠法治保障。

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赖长浩先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吕旭华先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罗木根先生,向大家介绍我省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提问。

下面我先通报2022年6月份我省空气、水环境质量状况。


一、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2022年6月,全省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为1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7%,11个城市均同比下降;全省优良天数比例为97.6%,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11个城市中,景德镇市和上饶市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新余市、赣州市和吉安市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持平,其余6个城市同比上升。

11个设区市PM2.5月均浓度排名为:鹰潭市第一,赣州市第二,抚州市第三,南昌市第四,景德镇市、九江市和上饶市并列第五,吉安市第八,萍乡市和宜春市并列第九,新余市第十一。

全省111个县(市、区)和开发区PM2.5月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排名前十(出现并列一并列入)的依次为全南县、会昌县、寻乌县、南丰县、遂川县、崇义县、瑞金市、定南县、井冈山市、南城县、资溪县、赣县区、宁都县、永丰县、崇仁县、共青城市;排名后十(出现并列一并列入)的依次为红谷滩区、渝水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区、萍乡经开区、上饶经开区、万载县、新余高新区、袁州区、安源区


二、水环境质量状况   

2022年6月,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监测断面(点位)水质优良(Ⅰ~Ⅲ类)比例为96.5%,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0.8个百分点。主要河流中,大桥河水质为良好;其余河流水质为优。主要湖库中,柘林湖、七一水库和珠湖水质为优;新妙湖、陡水湖、洪门水库和共产主义水库水质为良好;鄱阳湖和仙女湖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总磷。赣江流域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断面(点位)水质优良比例为97.5%,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2个百分点。

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6.2%;全省设区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出水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为77.3%;入鄱阳湖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4.4%

2022年1-6月,11个设区市国考断面水质排名1-11位依次为:吉安市、景德镇市、鹰潭市、赣州市、萍乡市、九江市、宜春市、抚州市、上饶市、南昌市、新余市

11个设区市省考断面水质排名1-11位依次为:吉安市、景德镇市、鹰潭市、抚州市、萍乡市、宜春市、赣州市、九江市、上饶市、南昌市、新余市

全省100个县(市、区)水质综合指数排名前10的依次为:井冈山市、上犹县、铜鼓县、靖安县、婺源县、遂川县、修水县、永新县、泰和县、浮梁县;排名后10的依次为:青云谱区、分宜县、德安县、高安市、安源区、渝水区、共青城市、新建区、信州区、进贤县


下面请赖长浩处长介绍我省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赖长浩:


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见面交流,首先感谢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力宣传!

借此机会,我就2022年以来我厅在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方面的工作情况作简要介绍。

2022年以来法规与标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工作,不断加强法治建设。

一是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相关指示,《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赣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个项目由我厅负责起草,目前《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赣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开展省内调研,完成了初稿,《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审,争取今年年内出台。二是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年初编制了《2022年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共有9个涉及我厅工作职责的项目列入计划,我处牵头起草的3个文件已经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针对性地确定了裁量因子和裁量幅度,方便执法操作;《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此外,我们还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废止了《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省建设项目环评监测工作的通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铅蓄电池项目环评管理要求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三是严格履行法制审查职能。强化对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处罚案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等的合法性审核工作。2022年1-6月共审查重要文件11件、重大行政决定15件、信息公开回复40件、行政处罚案件4件。四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制定了八五普法规划,开展2022年法治大讲堂活动,并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举办2022年法治大讲堂系列讲座的通知》,今年上半年已举办了四期法治讲座。

(二)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积极推动标准建设。

一是严格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试行)》,对标准的立项、起草、发布及备案等程序进行了规范。二是大力推进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等11项地方标准已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另对7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了初审;《东江源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2项标准已起草征求相关行政部门、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意见。三是积极开展标准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现已完成技术资料收集、企业问卷调查和现场调研等相关工作。

(三)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2022年7月14日“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视频会”上的通报,截止2021年12月31日,我省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65件,赔偿金额2.17亿元,位列全国第四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我省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一是加强部门协调。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联合省检察院就《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落实情况赴上饶、鹰潭等地进行调研,推动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二是组织案例评选。评选了“江西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印发于各地、各单位借鉴学习,为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三是认真梳理案件线索。按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要求,启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编制工作,向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其提供案件线索清单,目前已经收集到600余条线索。四是积极推动案件办理。截至6月份,今年全省各地各部门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近200件,涉及金额约1500万元。

(四)认真组织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工作。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安排,印发了《2022年江西省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实施方案》。在6个县(市、区)开展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工作。目前6个县(市、区)正在开展现场问卷调查,预计8月底可以完成现场工作,10月底可以形成工作报告。

(五)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信用工作,构建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信息体系。

一是明确工作要点和任务。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评估指标任务分工表》。二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截止到2022年6月,已归集共享信用信息3591条,其中行政许可3220条、行政处罚282条,其他信用信息89条。三是强化信用监管。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设诚信档案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进行排查,严厉查处诚信档案造假和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着力解决诚信档案中存在的信息不真实问题,促进环评行业健康发展。已经对12家环评单位,15位环评工程师进行失信记分,并上传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污,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一)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积极争取《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年内出台。完成《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赣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调研论证工作,争取列入明年审议出台项目。

(二)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工作

积极推进已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报审,确保按时完成标准发布工作;完成《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加快推进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稳步推进居民环境健康素养监测工作

按照《2022年江西省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相关设区市实施市本级工作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做好数据质量控制,确保全省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工作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四)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研究制定江西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加大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梳理力度,加强案件的办理,争取今年全省办案量与质都有显著提升。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我们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的建设离不开大家的支持配合,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关心关注,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进一步加强宣传与监督,共同打造“美丽江西”。

谢谢大家!


江剑平:谢谢赖长浩处长的介绍。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请举手示意,并介绍所在新闻机构。谢谢!


答记者问


中新社:近日,省厅出台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请问能不能介绍一下《免罚清单》的内容及主要特点?制定《免罚清单》是否会放松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力度?



江剑平:这个问题请吕旭华四级调研员回答。



吕旭华: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本次制定的《免罚清单》主要是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和细化;有助于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免罚清单》一共5类24条,从事项的处罚依据、适用条件等方面对《清单》中每一个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免罚清单》的主要特点:一是覆盖面广。《免罚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等,全方面涵盖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二是规范执法。《免罚清单》出台后将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针对免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但是缺乏明确、细化的标准和制度依据。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敢轻易认定,制定《免罚清单》进一步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明确化,有助于细化量化执法标准,指导基层执法实践。三是鼓励因地制宜。本次出台的免罚清单并不是穷尽式列举了所有生态环境领域应当被免罚的违法行为,省厅鼓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实际出台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生态环境免罚事项清单,也强调未被列入《免罚》清单但经集体审议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制定《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会放松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力度。制定《免罚清单》并非是要放松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力度,而是要求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免罚清单》并不是一免了之,免罚也并不等于免责,行政处罚可以免除,但违法主体本身应履行的责任仍然存在。生态环境执法“严”的主基调始终不会改变,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仍将依法严惩。

谢谢!


中国环境监察杂志:最近省厅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有什么特色?

江剑平:这个问题请赖长浩处长回答。


赖长浩: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类型共分22条,每一条都从违反条款、处罚依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根据违法行为的特点确定了每个违法行为不同的裁量因子,明确了《细化标准》与之前省厅出台的《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配套适用,明确了新旧文件之间的衔接与适用。

其主要特点有:一是采取多因子裁量方式,裁量方式更加科学合理。《细化标准》借鉴其他省市成熟经验,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危害后果和违法情节等,有针对性地确定了多个裁量因子,并根据我省排污企业的实际确定了裁量幅度,方便执法操作,避免裁量因子单一的不足,提高裁量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做到依法精准处罚,避免量罚畸轻畸重和处罚“一刀切”,让企业发展有公平、宽松的法治环境。三是结合我省执法实践,处罚细化区分度高,实际执法可操作性强。对各类违法行为及其衡量处罚幅度情形所做的细化规定,尽量采用实践中能够便于执法人员把握、便于执法人员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标准。

谢谢!


江西日报:据悉,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能不能介绍一下我省的主要做法?


江剑平:这个问题请吕旭华四级调研员回答。


吕旭华: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
(一)加强联动,凝聚工作合力。首先,加强内部联动。一是与执法工作协同。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明确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二是与督察工作协同。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设区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三是与市县工作协同。加大对市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派员进行专题授课,对市县提出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及时答疑和解决。其次,加强外部联动。一是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核心作用。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最近一次会议重点传达学习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并对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目前已经收集600余件线索。二是加强与检察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三是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联合省检察院在省自然资源厅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题会议,明确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新的突破。
(二)构建制度,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出台案件办理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市县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实行“每月一报告”制度,对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每季一调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二是出台案件办理通报制度。利用省环委会办公室定期印发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简报,向省领导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督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推进。三是出台考核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江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指标,发挥考核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纳入对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四是出台典型案例制度。连续两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为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谢谢!


江西卫视:请问为什么要开展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当前这项工作有什么进展?下一步有什么具体打算?


江剑平:这个问题请罗木根四级调研员回答。

罗木根: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开展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是国家《“十四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加快推进“健康江西”建设的重要举措,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也是《健康江西行动(2019-2030年)》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通过监测,掌握现阶段我省居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及其影响因素,为针对不同人群制定差异化素养提升目标和提升措施、制定和评价环境管理和健康促进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而有效促进公众参与并支持环境与健康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身心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

2022年我省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工作是在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指导下,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实施,监测范围涉及南昌市青山湖区、九江市庐山市、新余市渝水区、吉安市万安县、上饶市鄱阳县、抚州市东乡区6个县(市、区)。我厅已编制下发《2022年江西省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实施方案》,明确了全省监测对象、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数据管理、质量保证与质量评价、组织实施等内容。南昌、新余、抚州、九江、吉安、上饶市生态环境局相应编制了市级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实施方案并通过了省生态环境厅的技术审核。6月底,省环科规划院组织市、县两级负责人、调查员、质控员、联络人,就省级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技术要求、数据信息采集终端操作进行了系统技术培训。目前,6个监测点均已完成组织动员、样本确定等前期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现场问卷调查。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对6个监测点位现场督导工作,生态环境部也将派工作组来我省进行现场督导。按照进度安排,9月初基本完成市、县两级的现场入户调查及数据审核工作,省环科规划院同步进行二级审核;10月上旬组织相关专家对全省调查数据、监测报告进行上报审核;10月底,向生态环境部报送调查数据和监测报告。在今年监测的基础上,我厅将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制度措施,计划2023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向健康中国和健康江西建设工作委员会提供科学的、可供考核的权威性监测数据。


江西财经广播:请介绍一下我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现状和实施效果。另外,在标准评估方面我们做了哪些工作?


江剑平:这个问题请罗木根四级调研员回答。


罗木根: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自国家标准化战略实施以来,我省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地方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应用领域不断扩大,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基础性、规范性和引领性地位显著增强,较好地发挥了对全省生态环境事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一是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截止目前,我省共发布地方生态环境标准27项,其中强制性标准14项,推荐性标准13项,内容涉及水、大气、土壤、固废和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目前已批准立项在研标准22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数量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二是关键标准作用发挥进一步凸显。部分标准在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中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比如:2018年发布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规范我省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污染物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填补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相关国家标准的空白,对于当前我国南方重离子型稀土矿的科学开采、保护性开采以及污染防控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和现实意义。2019年发布的《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治理目标,通过铊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并行实施,有效提高了对铊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水平,从而降低铊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及生态环境安全。2020年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解决了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由于缺少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指导而引起的调查结果难以保证、监督管理难以开展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21年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配套标准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有效减少了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改善了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三是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规范。去年,我厅采取由业务处室和相关技术支撑单位自行评估的方式,重点对《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南方丘陵地区果园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指南》《铜镍电镀污泥湿法处理工程技术规范》4项标准进行了评估,达到了预期效果;2022年,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现已完成资料收集、问卷调查和现场调研等方面工作,目前正在起草评估报告。
谢谢!


江剑平: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到此结束。谢谢各位新闻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江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专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朱桐

三校:周   娇 陈梦祥 袁   晶  

三审:邓小勇 吕卓然 张林霞

审签:江剑平

投稿邮箱:jxhbxj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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