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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有风险,建群需谨慎

2017-09-08 讼无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推荐入群交流方式



为方便大家交流,本公号建立了法律微信群,如有意向加入可按照以下步骤入群,只限于法律,法务相关人员,其他人员勿扰。

第一步:先关注本微信公众号

第二步:回复关键字“入群”

   


9月7日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发两个规定,一个是《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另一个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前者针对各种公众账号,后者针对微信群、微博群等各种群,这两个规定都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1 在群里管好自己的嘴,不要妄议

其实针对公众号的管理一直都在收紧,过去这几个月关停的公众号不计其数。反而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国家网信办表示,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依法规范。

所谓的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一共15条,其中重点关注:


第八条 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网信办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说:“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这可能是史上最严群组管理规定。而就在昨天,即9月6日,@阜阳界首公安在线 在官微上宣布,一位在微信群内辱警的群主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警方行动比国家网信办还快:


对此,微博大V“五岳散人”评论道:


安徽界首市把一个在微信群里骂了一句交警的人给拘留了五天。对这事儿我不打算评论,这个到底是什么性质,想必大家心中有数。我倒是想知道,为啥交警都能监控微信群聊天……



全文如下:


2 管好你的微信公众号,不要妄议

国家网信办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这里的公众账号,具体而言,是指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

网信办表示,一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部分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传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营销诈骗、侵权盗版等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反映强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一共18条,重点关注: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的监测管理,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应当记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按规定留存不少于六个月。






如题,聊天有风险,建群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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