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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有风险,建群需谨慎
推荐入群交流方式
为方便大家交流,本公号建立了法律微信群,如有意向加入可按照以下步骤入群,只限于法律,法务相关人员,其他人员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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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网信办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说:“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安徽界首市把一个在微信群里骂了一句交警的人给拘留了五天。对这事儿我不打算评论,这个到底是什么性质,想必大家心中有数。我倒是想知道,为啥交警都能监控微信群聊天……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的监测管理,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应当记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按规定留存不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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