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有关重点政策摘编与解读
来源:科技部、锐科技(ID:mostkjb)
(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2《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 发布转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包。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现代农业、现代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海洋和空间、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人口健康等重点领域,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
◆ 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存量与增量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建立健全各地方、各部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交。
◆ 建设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研究设立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
◆ 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
2 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
◆ 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对科技奖励、专利、结题项目等进行深入挖掘,编辑整理形成技术成果汇编。加强应用类科技成果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信息的汇交力度,加大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的转化义务;通过建立专利池、可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等手段,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成果,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小试、中试。
◆ 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科技成果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
3 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完善科技成果发布制度。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
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并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机构等信息,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咨询服务,加强科技成果宣传报道。
4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 研究制定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信息汇交管理办法,建立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推动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
5 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 统筹建设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信息及推广转化平台,鼓励各有关单位建设相关分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分别向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和民口领域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目录,提供对不同密级科技成果在相应范围内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等公益服务,实现行业科技成果信息的综合集成、系统分析和开放交流;推进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和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成果转化方、需求方和专业服务机构的有效对接。
二、成果处置与归属
(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
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
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3、《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 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中科院、科技部《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 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3、 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鼓励企业化转化方式。各单位可以利用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活动。支持与企业共建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加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规范管理现存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4、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应当首先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境内民口领域实施。
三、年度报告制度与绩效评价
(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
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
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3《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 重视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结合科研机构、高校分类改革和职责定位,加强对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完善科研机构、高校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 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高校要按期以规定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
◆ 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
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2 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汇总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内容,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纳入高校考核评价体系,分类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3 中科院、科技部《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 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 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 月30 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 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
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4 中科院《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建立分级管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制度。院属科研单位按年度向所属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转化实施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各分院汇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作为全院科研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5 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激励。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单位绩效考评体系,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等重要依据。
◆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 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成效和面临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等,包括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5)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
6 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 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报送制度。
(1)各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梳理和筛选,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科技成果统计信息及转化情况。
(2)对于国防科工局管理并给予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在项目验收时,各有关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的项目科技报告必须包括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等内容。未按规定提交的,项目不予验收。
◆ 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时,应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并将其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大科研资金的支持力度。
四、机制建设与实施
(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 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 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 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 依托中国科学院的科研院所体系实施科技服务网络计划,围绕产业和地方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鼓励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单位等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加强临床指南和规范制定工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
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 实施军工技术推广专项,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
◆ 围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 ”等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 利用学会服务站、技术研发基地等柔性创新载体,组织动员学会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开展科技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
◆ 瞄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等,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 支持地方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
◆ 以“互联网+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平台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坚持开放共享的运营理念,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形成主体活跃、要素齐备、机制灵活的创新服务网络。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
◆ 支持地方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在现有的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基础上,落实“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间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提升跨区域技术转移与辐射功能,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 重点在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 以创新资源集聚、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为主导,跨区域整合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金融、人才、政策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推动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与推广应用。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科技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选择部分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支持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专项项目(课题)产出应用前景广、市场需求大的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应用进程。
2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
◆ 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发挥大学科技园、区域(专业)研究院、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其构建技术交易、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3 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
◆ 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开列权利清单,明确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政策措施。
◆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公示制度及异议处理办法,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制度、工作流程、重要人士岗位设置以及领导干部取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等情况。
◆ 整合校内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市场化第三方技术机构在信息、人才、孵化空间、技术转移平台载体等方面的共享、共建力度,形成集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成果交易、投融资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共建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 结合学校学科特色优势,优化大学科技园、高校区域(行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的房间布局,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等重点区域的产业规划需求建设一批创新研究基地。以创新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承担流程改造、工艺革新、产品升级等研究任务,开展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工作。
◆ 推进实施“蓝火计划”。建立校地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结合国家、地方的产业规划,在重点区域分片建设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针对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和社会公益等需求,以博士生工作团、科技特派员、科技镇长团、科技专家企业行、企业专家(院士)工作站等多种形式,与地方、企业、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究对接。
◆ 组织实施“海桥计划”。争取建立中美、中英等中外大学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对话机制,构建高校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国际先进技术创新合作网络,促进高校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区,汇聚国际创新资源要素,促进一批跨国技术转移项目落地实现产业化。
◆ 加强与各级政府的信息共享力度,推动高校积极参与科技成果交易、展示活动;面向产业和地方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增值服务。结合“中国技术供需在线”建设运营工作,推进建立产学双方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通过举办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交易会,建设高校科技成果项目库等大数据中心,发布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先进实用技术,构建线上信息服务与线下实体服务相结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
4中科院、科技部《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 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 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5中科院《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按照A 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已有部署,结合创新研究院建设,狠抓“重大产出”。重点在煤炭间接液化制备超清洁油品和高附加值化学品、甲苯甲醇制对二甲苯联产低碳烯烃技术、甲醇经二甲醚制乙醇技术、海云网络新媒体技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动力电池智能制造、绿色循环经济和先进工业生物制造等方面,在“十三五”期间完成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投入工业生产或升级改造,带动若干重大产业实现千亿元产值。同时,新部署一批有明确应用出口的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研发项目,在总体资源配置中增大用于支持该类工作的经费比重。
◆ 在已部署B 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推动一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在“十三五”期间分阶段实现转移转化。进一步加强量子通信、脑功能联结图谱、大气污染综合监测预报与节能减排技术、页岩气开发中的关键科学技术、“超导电子学”、“海斗深渊”等面向产业应用的前瞻布局。重点加快量子通信技术推广应用;确立幼年期发育性脑疾病、中青年期精神类疾病和老年期神经退行性疾病早期诊断指标;突破大气灰霾综合立体监测设备在实际应用中的工程化技术瓶颈;形成页岩气开发自主技术体系;开发系列超导传感器、探测器及系统集成产品;实现深海材料与装备国产化。在新部署研发项目中,加强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衔接,共同对预期成果的转化应用予以支持。
◆ 持续推进“科技服务(STS)网络计划”,强化STS 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目标定位,建立研究所及其科研人员劳动、知识、技术转变为社会财富的顺畅通道。“十三五”期间,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能源结构优化、制造业转型升级、城镇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系统组织部署一批“解决问题”的项目;重点开展先进制造技术、工艺及装备定制研发,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应用示范,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研发与应用,工业节能、交通节能、建筑节能等相关技术与可再生能源以及低碳环保生物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集成应用等,通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速实用化技术推广,提升相关行业和产业部门技术研发与应用的能力。
◆ 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在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和研究所“一三五”等已取得关键技术突破的基础上, “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深化改革,聚焦目标、突出亮点,梳理凝练出有望在3 - 5 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试点组织实施10 个左右重点专项。以此为纽带,建立各业务局在项目部署上的联动机制,整合全院力量协同攻关。主要通过“后补助”支持方式,引导相关研究所与国科控股企业、社会企业组成研发联合体,围绕行业或区域特色需求,利用企业资金、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投入,加强“联合体”内部跨所、跨学科合作, “量身”提供符合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示范效应强和带动作用大的系统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释放我院科技成果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潜力。
◆ 通过与院所投资企业及相关产业部门的紧密结合,有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三链联动”。“十三五”期间重点布局量子通信上下游产业链,打造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包括光电子集成芯片、光通讯、激光制造、生物光子等光子产业集群,促进我国离子医学产业发展,推动建立绿色制版公共平台和互联网印刷平台,开发包括低蛋白大米在内的高附加值医用食品,构建跨太平洋中美气头甲醇新气体产业链,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固体废弃物处理、可再生能源等为主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完成小卫星研发、制造、应用产业链布局,建设“健康院”式的现代生物医学新型业态。积极布局新兴产业发展制高点。
◆ 设立“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加强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通过与研究所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有效衔接,以市场化方式与社会机构或院办服务机构合作,构建“运营管理中心”加若干“运营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科技成果专利性及其潜在商业价值进行评估,对需要申请的专利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增值培育;对科技成果的应用市场和目标客户进行分析和定向推介,帮助研究所在进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投资时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跨所整合专利和非专利科技成果,形成优势组合,实现知识产权的增值和市场收益。
◆ 在现有“产业化信息网”和“知识产权网”等基础上建设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与科技论坛、成果对接会等传统形式相结合,对可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线上线下同步发布。联合专业机构对科技成果信息作进一步筛选和分析,提供更加专业的咨询与评价,促进知识产权投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探索建立网上招标竞价机制,提供线上线下联动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的资源配置效率。
◆ 加强科技服务网络节点建设,整合与地方、企业共建的各类转化平台,加强管理,形成合力,面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需求布局STS 区域中心,充分发挥STS 中心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和统筹协调的能力,提升已建平台的科技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工程化应用示范,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与产业化,服务区域产业发展。
◆ 以“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联盟”为载体,发挥我院投资企业在重点产业选择、产业技术把握、技术创新规划以及研发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选择若干重点细分行业,集中整合我院相关企业和研究所的研发、中试、生产及目标市场等优势,进行关键新技术/新产品协同开发,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同时培育一批行业“隐形冠军企业”,形成我院科技产业创新集群。
6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各单位要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和责任主体,成果转化任务多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内设机构或专门岗位。在充分听取本位科技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可操作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包括工作程序、决策、公示、奖惩、保密、权益保护、异议处理、岗位考评、兼职和离岗创业等内容,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 各单位可以利用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活动。支持与企业共建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加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规范管理现存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7 农业部等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鼓励各省(区、市)建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成果转化。
8 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 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骨干医药企业和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和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制定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建设一批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实施一批适宜技术示范项目。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适宜技术项目推广和卫生与健康科技扶贫计划等。
◆ 引导医疗卫生等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医疗卫生等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设立专门部门,完善内部技术转移功能。
◆ 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准入应用等制度。
建立并完善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的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准入和应用管理。完善新技术临床研究及应用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成果转化为临床诊疗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程序。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加强临床试验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持续加强药物和医疗器械创新能力建设和产品研发,落实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的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试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推动建立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准入与医保制度的衔接制度以及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让人民群众尽早获益。完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加强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确保生物安全。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相关政策解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年5月18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等方面情况新闻发布会。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秘书长徐建培介绍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从制定该项政策的意义和初衷、营造相关生态环境、推进转移转化成果举措等方面作了政策解读。
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三点初衷
一是推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与完善。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目前看还需要加大落实力度。要通过这次行动,督促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加强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主体参与、全要素设计、全链条部署。这次转化行动围绕补齐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短板,要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地方大力发展各级技术交易市场,培育市场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网络平台,打造一批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鼓励企业牵头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与中试熟化平台,从供给、需求和服务端同时发力,全面建立起服务支撑成果转化的体系。
三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补齐市场失灵领域的短板。注重科技成果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注重区域性示范引导,在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创新、科技金融创新等方面大胆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示范带动更多地方做好成果转化工作。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开展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形成鲜明的政策导向作用。
从三方面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生态环境
一是要增强企业动力。具体就企业来讲,一个企业要有动力,要认识到需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来使企业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增强,持续性发展的能力能够延续。因为我们国家真正讲是高科技企业,并不是讲按领域分,而是像华为那样,不单要搞产品开发、技术进步和创新,还在从事一些基础和它的领域相关的基础研究,数理化这个层面的研究。这对大多数企业现在既有一个认识问题,也有一个惯性的运行很难改变的问题,还有形成新的能力有一个过程的问题。这些从企业本身可能都是障碍。
二是要确立企业主体地位。要使企业能够带动高校、科研机构包括其他一些社会组织、金融、投资等其他机构,真正实现成果的转化和技术创新。
三是要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从法律、政策的层面,政府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生态环境,要构建良好的针对不同转移转化需求的一些服务体系。包括中央和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怎么样,在法律上都要有规定。
王志刚强调,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破除各方面障碍,使得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成为一种时尚、一种潮流,成为每一个科研人员实现自己价值的一个新的更宽广的一种选择,这样的前景很快会到来。
科技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了“三部曲”
王志刚介绍说,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系统性安排部署。配合全国人大积极推动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破解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政策障碍;制定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并由国务院印发实施,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措施;在国家科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部会同18个部门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已于4月2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王志刚指出,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与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法>若干规定》,是一个整体考虑和系统性部署,形成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主要推动五方面工作
王志刚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面向“十三五”时期部署了8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主要推动五方面工作:
一是激发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加快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一批机制灵活、面向市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探索有效机制与模式。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协同开展成果转化。推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调动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积极性,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服务体系。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专业化、市场化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解决成果交易流通与市场化定价问题。鼓励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大力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三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国家财政科技计划成果和科技奖励成果为重点,发布一批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
四是发挥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加大政策、服务、金融等创新力度,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完善基层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和机制,通过成果转化支撑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五是强化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健全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发挥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贷联动、众筹等科技金融手段拓宽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方案》对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三方面新规定
一是在处置权、收益权方面赋予单位更多的自主权。过去成果转化的收益是要上交财政的,这次留给单位。
二是单位在收益中间,如果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成果的收益来进行,比如一个大学,学校的团队主要研究人员有一个分配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这次也讲净收益的50%或者股权的50%归团队所有。
三是在这个团队中间不搞平均,主要的研发人员和转化人员应该拿这其中的50%。
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的主体正在从企业转变为科研人员
王志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的主体正在从企业转变为科研人员。从目前看,主要还是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这个主体包括成果的产生、成果的转化,还有对研发的投入。现在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从全国的统计来看,企业研发投入占到77%,转化这一块绝大多数是企业作为供给方和接受方。
王志刚指出,现在高校很多老师,包括一些研究院所和其他的一些科技人员本身成为成果产生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和转移转化行动的推动,会进一步促进高校院所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从三方面推进科技型创业和“双创”相结合
一是把激发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转化的积极性作为重点。我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超过7000多万,研发人员超过500多万,其中企业研发人员超过将近400万。要充分利用这些人力资源,在“双创”中鼓励科研人员自己创业或者和其他企业联合创业,产学研结合等各种方式。很多科技人员还是在高校科研院所大院子里,怎样激励这些人员走出围墙,与企业以及其他的一些创新人员一起来进行创新创业,是这次转移转化行动的重点。
二是促进成果与创新创业的对接。发挥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科技成果等创新资源与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方面进行对接。政府推动建设一些信息发布系统和成果对接的信息服务系统等,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门槛更低一些,每个人都有机会跨进去,每一个有志于参与“双创”的都能够公平地获取自己关心的创新创业信息,这就体现出一种规则公平、机会公平,这是政府要做的事情。
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在国家的成果转移转化的基金支持方面和科技金融结合和搭建服务平台等方面进行支持,做了很多政策引导和支持,使科技成果转化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
从三方面推进科技成果实现本身价值
一是按照领域、应用导向进行分类,形成一些成果包,这些成果具有实用性,操作上、理解上更简单一些,方便企业上手和理解技术路径和市场价值。我们尽量在这方面使得这些成果本身的价值能够体现。
二是做一些熟化的工作,使得实验室的成果能够更好地转化为市场产品。
三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将与国家的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等结合起来,在重点领域推动成果转化。
领导干部股权代持问题正在加强政策研究设计
王志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关于领导干部股权代持的问题,现在有一些设想,我们还在加强政策的研究设计,最后要以发布政策或者文件来确定。
王志刚指出,现在我们科研机构、大学领导干部本身就是专家学者,有的就是课题组长、课题主要牵头人。如果说有了成果以后,成果要转化有收益的时候,这些人理所当然应该是要得到其中相关的待遇,但同时他作为主要领导,还需要对整个单位负责。作为单位主要领导,按照规定不能获得股权激励,但是可以获得奖金激励。
王志刚认为,对于之前不是主要领导时获得的股权,现在我们正在探索,怎么样把这个股权能够代持或者冻结。这个股权在你任主要领导的时候,不能进行任何操作和处置,也不能变现。
王志刚强调,总的来讲,一个单位主要领导对单位整体发展以及全体单位职工和完成国家赋予这个单位的职能、使命这方面负有全面、主要的责任,这是第一位,不能把一个单位主要领导都引导到个人成果的产生、转化、收益上,这是领导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方面政策措施激励鼓励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一是作为重点指标。这次提出鼓励转移转化,通过转移转化实现科研人员名利双收,不单是在奖励方面、股权方面,在学校的和研究院所的科研、教学任务方面,转移转化都作为一个重点指标。改变了过去对研究人员、教职人员在转化方面缺少评价和考核要求的局面,确立了鼓励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评价体系。
二是设立机构服务。在学校成立技术转移转化的机构,来提供专门的服务。
三是实施政策鼓励。在内部实施政策鼓励,教师离开学校自己搞成果转化,可以保留三年岗位,如果转化失败了,回到学校还是当教授,这样就没有后顾之忧,如果三年转化成功了,想当一个企业家也可以,这给个人更多的选择。
王志刚指出,从研究所、研究院刚跨出的时候心里是没底的,从体制内跨到体制外是需要很大决心的,真正跨出去,都需要一些政策来鼓励,解除后顾之忧。
从三方面正确认识和推进科研成果转化问题
一是考评体系引导转化。科研机构、高校科研人员的动力可能是和他的职称或者其他的奖励有关系,但是对于转化方面确实是原来的要求不是太明确,而且转化之后的收益和对他工作考评的权重仍然是不够的。
二是基础研究项目未来可能会转化。设立研究项目的目的不同,比如说基础研究,像引力波,包括生物、材料方面,像粒子物理方面,虽然取得一些进展,但是还没有到转化程度,未来可能会转化。比如像量子力学用在通信和计算方面,这些都没有得到转化。
三是明确目前转化重点。有一些本身属于技术进步方面,或者说有一些新的技术到了转化阶段,这是成果转化重点解决的问题。转化本身来讲是针对这一类技术创新为主和一些颠覆性技术,特别有可能带来产业拐点的技术。比如像柯达的胶卷变成数码相机,比如说 CRT显像管变成电视机,现在正在进行的汽车柴油车马上变成电动汽车或者是燃料电池汽车等等,这些新的技术不仅是转化价值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在产业方面的先机和高端竞争力的问题。我们鼓励那些应用前景、市场化、产品化明确的,并且成熟度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以这些成果为重点。
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方面问题的三项措施
一是在体制机制方面。我们的经费和项目如何匹配,项目和人员如何匹配,这些方面原来是多渠道的一些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现在通过改革形成了一个30个部门左右的部际联席会议,就是想怎么把项目立准,怎么把人选准,怎么把项目、人、钱匹配好,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使这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事情尽可能少,但是一旦出现,科技部历来的态度是决不姑息,我们已经公布几起了,如果在这方面是明显的违规、违法、违纪,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二是关于有钱花不出的问题。我们正在想办法解决这些事情,去年发布了国务院11号文件就是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关于科研经费管理,过去有一个发票的问题,大家拿发票报销等等。这次解决方式就是这样,在文件里,第一是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让课题组在这个课题经费使用方面以及单位,包括大学和研究所它有相当的自主权。
三是关于乱花钱的问题。我们尽可能符合科学研究的一些规定和它的活动特点,让科研人员和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有更大的自主权。关于报销发票,到年底这个钱不报销不行,这个课题一结束,剩下的钱给转走了,这次也变了,这个经费只要用得合理、规范,课题也验收了、合格了,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留在本单位继续从事科研活动,由你自主支配。这样就不急于赶紧拿着发票和各种东西去套现,就不需要这样做了。在这里面要防止个别人套现装口袋,这件事情永远是不对的,钱装在口袋里必定有一定的规矩和程序,什么样的奖励,你自己私下套取现金装到口袋,任何政策、任何规定都是不允许的。所以这里面我们要强调鼓励、尊重、约束一定要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