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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的路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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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的路径依赖

——从行政导向到市场导向,从数量估计到分类经济评价

本文转载自科学网

来源:《中国科学报》(2017-12-04 第7版 观点)

作者:肖尤丹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长期被视为影响我国科研体系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性问题。近年来,但凡论及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问题,舆论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种论调:我国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每年过万亿元,但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而且相比发达国家70%~80的成果转化率,我国成果转化状况不容乐观。这样的说法虽然传播广泛且影响巨大,但不少学者研究都已经指出上述关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实际上缺乏基础、必要的统计和计算依据。由于缺乏国际可比指标,常常被引用作为对照组的各种国外成果转化率数据,也大都是“张冠李戴”的错误引述。

最初科技成果转化率概念的提出,使科学研究成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得以形象化地呈现,对上世纪80年代强化科技经济结合发挥了阶段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科技成果转化率测算有关的科技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衡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指标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了。

科技成果转化率是计划经济时代科技行政管理的产物

“转化率”这一源自化学领域的技术经济指标,伴随着科技成果登记、鉴定和科技奖励等科技行政管理活动面向经济建设的发展,被逐步扩展用于监测、评价科技奖励、财政科技投入形成成果的推广实施情况。从现有文献来看,地方科技行政部门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就开始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到了上世纪90年代,特别是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实施后,“科技成果转化率”转而成为衡量财政科技投入产出社会效益的指标。

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财公字[1998]234号),就将“成果转化率(%)”列为评价科学事业的社会效益指标,给出的计算公式是“应用成果数/成果数×100%”,还明确“考核期一般在三年以上,由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国家对我国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作出了一些定量的估计,比如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据科技部估计,在我国每年取得的近3万项科技成果中,只有20%左右的成果转化并批量生产,而能形成产业规模的大约只有5%”。

行政导向的数量统计方式难以全面评估成果转化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财政部文件确定的计算方法还是全国人大转述的科技部估计,显然都需要全面、准确的全国科技成果登记和应用实施情况统计。但现实情况是,科技成果登记和统计仅能覆盖全社会研发产出的极小部分,甚至不到5%。以2016年国家科技成果登记数据中的知识产权数量为例,《2016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显示“2016年度登记的58779项科技成果中,共获得109173项知识产权(包含已授权和已受理),其中,已授权专利数为70616项”,而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期《专利统计年报2016》显示,2016年“国内专利授权数量为1628881项”,成果登记数仅占当期全国授权专利数的4.3%。作为国家财政科技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大专院校在科技成果登记上也是类似的情况,成果登记数仅占当期授权专利数的10.9%。

除此以外,现有统计方式过于聚焦已有成果的转化,采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易于统计的数据表征科技成果转让,但这就导致了成果转化统计与主流技术交易方式脱节。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率测算问题的根源看似在于调查样本、评价对象、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等技术性因素,但更重要的却是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内涵的旧有线性思维,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对固有科技行政管理方式的路径依赖。

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的国际经验和统计比较

与我国不同,国际上几乎没有采取类似科技成果转化率方式的统计调查和评价方式。在评价类似于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方面,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更倾向于使用市场导向的评价方法,强调从市场价值的角度评价相关成果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实施效果。而且,针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评价,往往是通过更为综合化的指标体系。比如,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采用七项指标评价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知识转移活动,其中包括合作研究开发合同数、发明披露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技术许可数、许可收入数和衍生新设企业数。

在国际可比性评价方面,OECD 2013年发布的《公共科研商业化:新趋势与新战略》报告就利用各国相关公开数据,对部分国家的公共科研商业化绩效进行了国际比较。该报告使用 “年度技术许可或转让收入占同期研发支出的比重”(可简称“转让研发比”)作为衡量公共科研部门转化效率的重要指标。根据测算,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这五大经济体的主要科研部门(含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在2004年~2011年的“转让研发比”基本处在1%至7%之间。其中,美国的表现最佳,平均值为4.8%,其次是澳大利亚2.2%、欧盟1.7%、英国1.4%以及加拿大1.2%。

以“转让研发比”为标准,按照《2016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的相关数据,清华大学2016年“转让研发比”已经高达18.5%。而被视为世界范围内技术转移绩效最优之一的美国斯坦福大学,同期的“转让研发比”仅为5.9%。这显示出,我国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正在并逐步进入“世界领跑”的行列。

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分类经济评价

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我国亟须尽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分类经济评价体系,有效、客观、准确地了解机构、区域和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状况,准确评估和了解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进展和成就,支撑新时期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布局,深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改革和动态调整。

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分类经济评价,必须抛弃惯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线性思维,从价值生成、价值发现到价值实现的市场视角,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解,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根据机构性质、行业特点、研发方式和产出形态,对标已有的国际评价指标,根据评价目标和价值导向,选取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建立覆盖综合数据和统计基础的常态化监测体系。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公共科研机构和财政资助形成成果的转化效率评价,必须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不能将其异化为对公共科研机构商业营利能力的驱动。以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评价,引导公共研发机构开展适合其性质、使命和定位的知识和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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