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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变革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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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创新研究

作者简介:赵令锐博士,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博士后




编者按:在创新变革的快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制度也面临深刻调整与变革,新技术、新业态等创新成果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创新变革下面临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当今世界,全球创新活动日趋活跃,创新局势瞬息万变,新一轮创新变革蓄势待发。与此同时,作为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发生深刻调整和变革,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各国都逐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建立并完善了与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体系,其中,司法保护发挥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而行政保护则在知识产权在涉及公共利益时的发挥保护作用,二者都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护支撑。


随着创新变革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愈加难以满足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新技术、新业态等创新成果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对2007-2016年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判决书中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得到三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不断增加,尤其是著作权领域,盗版侵权的案件急剧上升,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形势越来越严峻,需要做出新的应对。


一、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一)保护的客体范围呈现逐渐扩大趋势


在创新活动蓬勃开展的形势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争相涌现,创新成果接连出现,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中,新模式、新应用等新事物层出不穷。而且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的生产速度、传播速度与更新速度也都在加快,创新成果的研发周期缩短,知识产品总量得到迅速增加。这些新的创新成果都大大突破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短时间内无暇覆盖到创新发展的各个方面,知识产权不断受到冲击。可以说,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滞后于保护创新成果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呈现范围扩大趋势,而创新成果是否应该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需要商榷与讨论。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互联网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来应对变化。在互联网经济中,新商业模式以用户体验为导向,自身的迭代速度很快,保护需求时效性强,需要实时根据用户反馈不断调整产品和服务。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跟不上其更新速度,企业开创了新的商业模式后,其他企业争相模仿,造成产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也越演越烈,严重阻碍了产业发展。比如2016年底火爆起来的共享单车,其商业模式容易模仿,出现了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摩拜、OFO等大企业不断获得融资,但小蓝、町町等很多企业已经退出市场,不利于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大数据的大行其道,以及我国积极推动物联网发展,海量数据正在产生。当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的处理和加工,以数据链为基础,快速地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进行智能生产,从而以最快的速度匹配消费者需求。研究人员越来越倾向于用商业秘密保护他们的实验室成果,而不是选择公开。围绕大数据的所有权,涌现出很多复杂的问题,包括触及隐私和安全的问题。对于这些数据,是产生数据的个人拥有,还是对个人行为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的企业拥有?是否需要重新定义与这些数据相关的所有权及其相伴的权利和义务?企业运用这些数据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隐私不受侵害?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如果不能对这些新出现的事物进行即时有效的保护,容易造成对创新主体的侵权。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保护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执行的不够及时有效,创新成果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也会极大地挫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存在法律障碍,而且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缺乏前瞻性,对于即将出现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事物没有相对应的应对机制。如何及时保护新业态、新模式等新事物,现行法律所确立的保护机制如何在实践中更加有效地运行,既确保合理利用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资源以提高全社会的经济产出,又维护公平竞争以激发创新主体的创造力,这些都是必须解答的问题。


(二)开放式创新中成果保护方式的选择


在新的创新范式下,创新过程中更加注重开放与合作,科学技术领域不断交叉融合,技术的开发与突破也强调合作共享,创新成果被所有合作方共享。在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见保护措施既包括申请专利和商标,也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缩短研发时间等。对于大企业来说,正式与非正式知识产权保护都有很多办法可以选择,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就比较有限。大多数中小企业发现,由于获得和维持专利的耗费不菲以及程序复杂,小企业青睐于缩短产品上市时间、保守商业秘密等保护措施。


但是,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仍然在开放式创新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且会促进开放式创新过程中的知识流动。比如,如果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专利的话,技术转让就很容易进行,专利也可以促进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易,推动知识的模块化。因而参与协作式研发的企业更倾向于使用专利,而不是商业秘密。另外,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作为一个信号传递方式,向外界展示他们的技术实力,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专利可以成为获取任何风投资金、与大企业合作的前提条件。


虽然开放式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很重要,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自由披露可以让小企业克服“规模小”这一不利因素。自由披露的理念是:企业有选择地披露部分知识资产给他人免费使用对该企业有好处。这在开放源软件的开发中是一个常见的做法,但是其他部门的大企业也开始采用这一做法。例如,诺华(Novartis)、葛兰史克(Glaxosmithkline)等制药企业免费披露一些专利,为的是利用庞大的研发社区深入了解某些疾病,如糖尿病和热带疾病。既然有选择的披露有助于中小企业减少进入壁垒,降低成本,那么这种披露是否会给中小企业带来独特的好处,这是一个值得待研究的问题。


因此,在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统一的有效办法,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因形式而异,适用于某些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因行业和企业类型而异。尤其是,服务行业的企业主要依赖的是上市速度,而研发密集型中小企业依赖专利措施。那么,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否在不同的开放式创新实践中,以及对于不同的外部知识源扮演不同的角色?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什么时候会阻碍价值创造和价值捕获?这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二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建议


在创新变革的快速发展下,我国需要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过程,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应当进行合理的布局与深化研究,逐步增强互联网等创新发展快的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在知识产权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将利益相关方都纳入进来,共同推动知识产权治理机制的建设与完善。虽然形成政策的过程可能会显得相当困难,但为保障创新创造活动的开展,应做好前瞻性的研究工作,及时有效地对新问题、新事物进行应对。


(一)逐步增强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目前的管理办法有《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随着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正在引领全球信息技术革命,加速向经济社会各领域渗透融合,不断催生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众多新问题。同时,创新成果的增多,也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过程中,应根据各领域的发展规律与技术特征,做到既要惩戒,又要兼顾多方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激励创新的平衡。因此,对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相关规则的制定,逐步增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1)构建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和其他产业紧密结合,有关技术现已发展到世界前沿。面对互联网最前沿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我国已经无法借鉴国外相关的保护经验,需要自身深入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针对互联网新技术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不同领域实施以促进发展为前提的差别化保护策略,并由此指导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

  

(2)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有个适度原则即要与产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过高或者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产生抑制创新的作用。因而对于不同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应当审时度势,针对互联网经济形态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同时要根据不同领域的发展状况,适时地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达到既保护创新主体的利益又兼顾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鼓励进一步创新,促进不同领域的发展。

  

(3)通过典型判例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由于法律的制定难以赶上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面对不断涌现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更多应从实际出发,通过一些判例来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比如提高侵权赔偿的额度或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也需要公布一些典型案例,来加强司法和执法层面的透明度,对审判经验进行交流与总结。在涉及到专业技术领域的判决和裁定时,法院往往会使用专家和证人或者技术调查员来作为知识产权法官的一个有效的协助和支持。


(二) 利益相关方都纳入政策制定的框架之中


对于创新发展的未来趋势,新的创新成果何时出现,很难做到提前预知,但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应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把相关的利益方都纳入政策制定的框架之中,以开放合作的形式共同推动应对机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管理机制体制也应适时地做出改变,与各方共同商议,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可以先由行业协会、领头企业等创新主体提出应对方案,在行业内进行约束自律,以行业规范的形式进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由点及面,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制定相应的政策。如果形势发展呈现一般性规律,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


  

(1)与行业协会或领头企业加强沟通,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与技术前沿。对于新技术、新业态等创新成果的出现,行业协会或领头企业能够及时洞悉与了解,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早掌握相关发展情况。为更好地支持与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或领头企业的联系,及时对新事物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行业的发展动态与技术前沿领域。在对新事物进行治理与规制的过程中,增加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了解其实际需求,然后建立对应的管理与保护机制,实现有效治理。

  

(2)建立多利益攸关方平台和其他伙伴关系,共同商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瞻部署。除强化系统外的联系外,知识产权系统内也可以由知识产权局创造一个比部际联席会议更加开放的联合商议机制,各有关部门可以在此自由参与无约束力的讨论。同时向技术制造方——企业和创新部门——开放这个机制,建立多利益攸关方平台和其他伙伴关系等,前所未有地为合作创造了切实的机会,共同商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工作的前瞻性部署。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至关重要,有助于改善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更有效地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提供支持,查明激励和保持技术发展所需的经济刺激。

  

(3)以政策目标为导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进行某种重新定义,以强化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别之外的数据类别进行某种重新定义看起来不可避免,对现有知识产权的权利进行任何重塑仍将取决于政策制定者想要取得的目标。如果目标是促进数据收集和利用,以增进对人类健康的了解,那么政策制定者将需要考虑一系列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安排是否为促进这一目标提供了正确的激励措施?是否需要额外的激励措施?抑或市场上是否有足够的激励措施?“数据收集者”的行为是否需要得到规制?管理商业秘密的法律涵盖了其中一些问题,但确有必要围绕这些不断变化的问题展开思路。


三、结  语


在创新变革的快速发展形势下,面对新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逐渐完善,以促进领域的发展为前提适当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仅要对当前出现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也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构建全方位、战略性、前瞻性的应对机制,从而不断完善并强化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①根据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手机网民占比为96.3%,移动支付用户规模达5.02亿。

注:本文根据项目“全球创新变革下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研究”的研究成果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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