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科技革命对职务发明制度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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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创研报告(ID:naiscast)
来源: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创新研究报告》
作者:李毅 王宏伟
编者按:职务发明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环节,并已成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和保障国家科技竞争力的重要制度保障。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科学研判和理性分析这一新特征、新趋势、新变化对职务发明制度变革的影响意义更加重大。本文从颠覆性技术的两面性、“卡脖子”技术短板、对技术创新主体的激励效果三个维度对我国现有职务发明制度的影响进行论述问题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补齐职务发明制度短板的政策建议。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互影响下,科技创新已成为倒逼职务发明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世界科技创新已逐渐显现社会系统变革、学科交叉融合、指数化增长等新趋势,同时国内经济也已进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虽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但此次变革无论在规模、广度和复杂程度方面均与人类过去经历的变革截然不同。在如此复杂严峻的环境下,如何实现以科技创新牵引职务发明制度的改革方向,如何根据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的新特征、新趋势、新变化来推动职务发明制度适应新技术主导下的转变,这成为我国现阶段职务发明制度改革的关键性问题。
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一是全球进入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时期,职务发明制度成为保障培育出新的增长动能的关键。
当前,全球经济虽然出现一定的复苏势头,但是经济增长仍然面临很大不确定性和诸多挑战。从各国政策实践来看,受到宏观经济失衡、贸易保护主义、金融风险集聚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职务发明制度成为保障美国、日本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发达国家培育增长动力、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重要制度保障。从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在职务发明法律制度的经验可以看出,成熟的职务发明制度不仅为以互联网、新能源、智能制造等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成果转化奠定法律基础,而且在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引导创新投资、塑造全球创新生态系统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作为创新价值链的一个关键环节,职务发明制度已经深刻融合在全球科技创新体系当中,职务发明已经不再是发明人个人、公司或科研机构的内部问题,它在“官、产、学、研”科研价值链中,在跨国公司、跨区域研发团队合作中,成为基础性要求和制度性保障。
二是全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发展,职务发明制度成为引导跨学科交互式融合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化进程中,人类生存发展的需求成为引发科学革命、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的重要原动力之一。随着人类知识的积累、发展与普及,技术创新正逐渐向着结构精细化、功能多样化、使用便捷化和性能价格比优化的方向发展。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速度明显加快,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特别是颠覆性技术的加速涌现、群体突破、深度融合进一步增强了科技创新及其影响的不确定性。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兴起,跨学科交互式融合正成为本轮科技革命的重要特色之一。一方面,职务发明保障了不同科研主体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为不同学科科研主体之间的协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职务发明制度在保障发明团队、科研单位和企业利益的同时,更可以起到保障国家科研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关键作用。
三是职务发明制度以法律名义确认“知识”的产权归属,从而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潜力。
与以往科技革命的“个人行为”和“政府行为”特征不同,投入模式多元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职务发明制度不仅可以以法律名义保障创新投入主体的权益,而且会鼓励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在原始创新性研究方面尤为突出。职务发明制度是规定职务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对发明人在职期间职务发明收益和成果产权的法律制度。职务发明制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调节职务发明成果利益分配,矫正职务发明法律关系中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维护双方利益,提高市场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职务发明制度不仅需要同时平衡职务发明人的待遇与单位的利润、职务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与单位创新竞争力四者之间的关系,更需要通过职务发明制度建设的方式保障国家的科技创新实力乃至国家的综合实力。
二、现行职务发明制度成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的重要短板1. 颠覆性技术的两面性将会对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形成“破坏式”冲击
从长周期来看,颠覆性技术创新是引发职务发明制度发生系统性变革的根本动力。一方面,每次重大的职务发明制度变革多源于由已有制度对新技术应用的巨大不适用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颠覆性技术的扩散速度大大加快,而职务发明制度的变革却相对滞后,导致了制度保障的边际效益逐渐递减,最终导致现行职务发明制度难以匹配颠覆性技术应用所产生的巨大变革效应。另一方面,颠覆性技术既会对原有的职务发明制度形成巨大冲击,也会倒逼职务发明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摆脱制度危机,进而催生与新技术应用相匹配的重大制度性变革,形成新的制度保障效益,推动颠覆性技术由单点突破向系统性爆发演变。
从最近几十年来看,技术创新和制度日益成为保持经济繁荣发展的主导因素。由于颠覆性技术具有破坏式创新的巨大效应,其对经济短周期演化的影响将会更加突出,FDI和ODI引发的新技术溢出效应使得具有完善职务发明制度保障的技术输出国对职务发明制度落后国形成降维打击效应,巨大的技术寻租空间会对职务发明制度形成强有力的冲击,颠覆性技术创造的新需求、新市场成为倒逼职务发明制度改革的重要推手。
2. 由中兴事件暴露出的“卡脖子”技术短板折射出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
一是在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下,“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实际赋予了单位在发明权益的话语决定权。由于职务发明成果的特殊属性,多个部门分别从不同视角制定了监督和保护职务发明成果的多部法律法规。因此,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是由分散于《合同法》《专利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多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的,效力层级的差异性和判定标准的不一致为职务发明纠纷解决中的不同意见、裁判规范的缺失埋下了隐患,并束缚了科技成果转化新动能的释放。如集团公司总部是中央企业,院所是事业单位,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与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规定不一致,导致了想转不敢转、企业不敢决策的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奖励和报酬突破工资总额的规定在具体操作层面与现行规定存在不一致,使兑现奖励无法落地。
二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职务发明制度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一致性有待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对职务发明成果的处置时,全民所有制单位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但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成为束缚发明人积极性提升和转化率提升的核心问题。虽然国务院已专门出台了科技成果定价的免责政策,但现行免责机制的逻辑前提是先有“责”后有“免”。因此,很多国有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负责人仍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众多支持政策无法解决核心问题,股权奖励落地困难。由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评估作价入股后自然形成国有股权,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就要通过国有股权交易系统实现。此外,虽然个别省市正在探索开展职务发明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地方政府出台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新政文件已明显超出了上位法和上级部门管理办法的“天花板”。
三是发明报告制度设计合理性有待加强。目前针对发明报告制度的争议焦点已由“建立发明报告制度的必要性”转为“发明报告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的讨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为发明报告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各个单位在职务发明报告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不规范问题,这增加了企业和发明人有关职务发明纠纷的法律风险,扩大了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3. 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并未完全激发技术创新主体的原始创新动力
一是企业职务发明人的利益保障不足。在“雇主优先”立法原则导向下,目前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更加侧重于保护单位利益。“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自然赋予了企业在发明权益上的话语决定权,这直接造成了企业职务发明人的被动局面。在私营企业,大多中小私营企业所建立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较大随意性,虽然企业主较以往在职务发明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上有较大程度提升,但由于企业内部实施细则、程序与管理链条不完善造成侵害发明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职务发明人署名权为例,部分民营企业仍存在诸如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企业负责人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司法途径维权的成本较高、侵权举证困难、企业主和职务发明人意识淡薄等原因,许多发明人往往不愿意也不敢维权。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职务发明制度建设不规范,企业科研技术人员并未及时就试验图纸、相关过程资料及方案文件进行签名或盖章,由此引发的侵犯企业技术人员署名权的问题特别突出。
二是职务发明制度的奖励制度及其配套政策设计有待完善。企业和专利发明人经常面临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相矛盾、奖励报酬金额不足及双方权益分配不清的问题。根据针对职务发明的商业实用性、发明人的智力贡献度等确定给予发明人一定补偿和激励的制度和办法还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职务发明转化过程中,相应的财税政策等还不完善。以税收政策为例,职务发明奖励中个人所得税认定范围、缴纳额度等问题成为职务发明奖励的新关注焦点。目前,单位一般将职务专利转让所得现金以科研奖励金或者年终奖金的方式发放给个人,而最终税率可高达45%,严重挫伤了职务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
三、补齐职务发明制度短板需要综合施策精准发力
改变长期以来“雇主优先”式立法原则,尝试探索同时兼顾职务发明人权利和单位利益的职务发明制度改革。在促进科技进步的原则下,鼓励单位和发明人之间以契约的方式约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方式,并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单位重视对发明人权利的保护,从而激发科研人员提升职务发明创造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加快职务发明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的修订和完善,真正发挥职务发明制度对技术创新的监督和促进作用。设立国家持续稳定增长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奖金池,集中用于支持能承接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的企业、科研单位用于已取得核心关键技术职务发明成果的奖励。
2完善职务发明法律法规体系,为新技术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加强重点科技领域职务发明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健全保障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的职务发明制度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围绕自动驾驶、服务机器人等细分领域,加快研究并完善职务发明制度的法律适用性。开展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兴技术领域行为科学和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和伦理框架。研究制定新兴技术产品研发设计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研究完善适应新技术应用的教育、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体系。深化在新技术领域职务发明制度的国际规则、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3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突破性尝试由于科技创新发展的不确定性,许多政策制度的创新就是在不断试错中突围而出。在发展新技术的过程中,要强化职务发明制度的保障作用,在推动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同时,积极组织有条件的企业拓展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制度改革。同时,积极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安全防范、市场监管、环境营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特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务发明成果的突破性尝试和探索,地方政府应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组织推广。
4加快建设职务发明制度的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全社会对职务发明制度的整体认知和应用水平加快研究新技术对职务发明制度冲击的影响,建立适应新兴经济发展需要的职务发明制度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建立职务发明制度的服务体系,大幅提升就业人员对于职务发明制度的意识。鼓励企业和各类机构为员工提供职务发明制度培训。加强职工对职务发明制度相关法律政策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职务发明人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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